事情经过
12岁的吴兵杀死自己母亲后,亲属在沅江市泗湖山镇的一家宾馆见到他。面对亲人的痛苦和疑惑,他显得若无其事: “我又没杀别人,我杀的是我妈。”
吴兵的爷爷觉得,如果在吴兵半岁时,他父母不外出打工;如果他7岁发生车祸时,家人能引起足够重视;如果1个多月前,他不搬到新房与母亲生活,这三个“如果”哪怕有一个实现了,或许悲剧就不会发生。
12月3日晚,沅江市政府官方微信“沅江发布”公布了案件初步的调查情况。经查,受害人陈某被人杀死在自家卧室内,身上多处刀伤,嫌疑对象已锁定为其子吴某。目前,嫌疑对象吴某已被警方控制。经初步审讯,吴某因不满母亲管教太严、被母亲打后心生怨恨,于12月2日晚9时许持刀将母亲杀死。
据家属透露,12月2日晚9点多吃完饭,他们聚在一起打牌,突然听到吴兵家传来两声尖叫。他们便下楼去敲吴兵家的门,吴兵在门里回应称“没事,没事,弟弟拉屎在床上,我妈妈很生气。”他们转身上楼,屋里传来小孩子的哭声。
陈茂昌后来得知,引发母子当晚直接冲突的是4包烟。陈茂昌说,当晚女儿发现4包烟被吴兵偷偷吸完了,气不过,便动手打了他。
据陈茂昌讲述,吴兵砍死母亲后,换了衣服,将卧室门锁了,带着弟弟在家里睡了一晚。晚上10点多,他还用母亲的手机,模仿母亲语气给班主任发了一条请假信息。
七岁那年,吴兵放学回家被面包车撞伤面部,流血不止。父母没在家,爷爷吴建德抱着他到医院治疗。“额部复合组织缺损,额部头皮血肿,颅脑外伤脑震荡。”当年的住院记录记载了车祸的伤情。
吴建德给吴兵父母打电话,得知儿子伤情不严重,他们没有回来。最后,吴兵的伤情被鉴定为10级伤残,从保险公司获赔了一万元。车祸后一年多,吴兵在学校与同学玩耍过程中,被推倒,头部撞到墙角。吴建德说,两次头部受伤后,吴兵出现了一些反常行为。
2016年,吴兵的母亲生下弟弟,因为爷爷奶奶年龄偏大,带不了孩子,母亲不得不留在家里照顾弟弟,让父亲一人在广州打工。
据多位亲属说,吴兵经常与母亲吵架,有时甚至出手打母亲。而争吵的起因往往是玩手机和要钱。
在同班同学姚蒋眼里,吴兵在班上的表现不是很好。他成绩中下,偶尔逃课,会因为上课不专心,被老师批评,还经常因为小事和班上的同学打架。
12月5日傍晚,民警带着吴兵来到案发地指认现场。吴兵穿过人群,到二楼母亲卧室,然后再回到车上,全程漠然。
因为没有达到负刑事责任的年龄,当晚派出所民警叫亲属去商量吴兵之后的看管问题。吴兵的叔叔吴杰明和几个亲戚在泗湖山镇的一家宾馆见到了他。吴杰明忍不住问他几个问题。
“为什么要抽烟?““我们班几个同学也抽。”“你把你妈妈杀了,你认为错了没有?”“错了……但是我又没杀别人,我杀的是我妈妈。““那以后怎么办?”“学校不可能不让我上学吧?”[1]
法律分析
1、进行刑事处罚,处罚对象必须要满足相应的刑事责任年龄
现行《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的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之所以进行上述规定,是因为是:(1)按照人类认知的一般规律与机体发育的一般特点,未满14周岁的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尤其对于哪些行为可为、哪些行为不可为尚未具备与成年人相当的认知能力,如果对他们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话,有悖于公平公正理念。(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虽然有一定的辨认是非善恶能力,但年纪尚轻,智力发展尚不完全,缺乏社会知识和法制观念。因此,对他们的危害行为一般不追究刑事责任,而只对某些严重的犯罪追究刑事责任。一方面此类严重的犯罪,相较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的认知能力而言,他们能够认知此类行为属于触犯刑律的行为;另一方面,如果对此类严重犯罪加以放任,势必产生严重的社会后果。因此,对追究实施此类行为者的责任年龄添加一个合理的下限,也是必要的。值得注意的是,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八种犯罪,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对于刑法第十七条中规定的“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是指只要故意实施了杀人、伤害行为并且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后果的,都应负刑事责任。而不是指只有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才负刑事责任,绑架撕票的,不负刑事责任。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绑架人质后杀害被绑架人、拐卖妇女、儿童而故意造成被拐卖妇女、儿童重伤或死亡的行为,依据刑法是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3)已满16周岁的人,按照一般人类身心发展的客观规律,应当已经具有辨别是非善恶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法律应当要求他们对自己所实施的一切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2虽然对已满14周岁的个体,应当追究或在一定情况下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由于此类主体较之已满18周岁的成年人,尚有身心发展的余地,从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角度,法律也对其加以特殊规定,即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在任何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中,都必须要考察当事者的刑事责任年龄。本案中的吴兵,尚不足12周岁,按照《刑法》第17条的规定,属于“因不满十六周岁的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此时不能对其加以刑事处罚,只能“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2、在我国,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绝对不能适用死刑。
现行《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这表明,在我国,对下列两种人绝对不能适用死刑,不论其行为的犯社会危害性有多大:一是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由于其生理和心理发育尚未成熟,社会阅历、社会经验也有限,规定对其不适用死刑(包括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这样规定主要是出于对未成年人保护和刑事责任能力角度的考虑,而且也与我国已经批准加入的《儿童权利公约》中的有关规定相一致。不满十八周岁,是决定是否适用死刑的年龄界限,在司法实践中应当一律按公历年、月、日计算实足年龄。必须是过了十八岁生日的第二天起,才认为已满十八周岁。二是对于在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这一规定,主要是出于人道主义考虑,未出生的胎儿是无辜的,不能因其母亲犯罪而剥夺其出生的权利。所谓“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的时候被告人是怀孕的妇女,也包括审判前在羁押受审时已是怀孕的妇女。因此,对于犯罪的怀孕妇女,在她被羁押或者受审期间,无论其怀孕是否属于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也不论其是否自然流产或者经人工流产,以及流产后移送起诉或审判期间的长短,仍应视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能适用死刑。
死刑是一种最严厉的刑罚,它关系到犯罪人的生命能否继续下去,目前绝大多数国家的法律都禁止判未成年人死刑,我国也不例外。这是由于未成年还处在生理与心理发育过程中,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都还比较弱,因此,尚未达到罪行极其严重、不堪改造的程度,并不宜适用死刑。死刑的意义在于,让一个犯了杀人罪的犯人,诚实的面对自己犯下的错误,打从心里反省自己的误行,决心将自己剩余的人生用来赎罪并对社会做有意义的奉献。一个本来十恶不赦的坏蛋,最后可能会脱胎换骨变成真诚努力的善人。无情的夺取他人宝贵的生命的确是很残忍的一件事。相对的,这个时候犯人才会真切的体会到,被自己残忍杀害的人,他们的生命也是这样的无价。死刑存在的意义不是报复手段,而是让犯人可以诚实面对自己所犯的恶行的方式。从目前我国慎重适用死刑的司法大环境和《儿童权利公约》的精神上看,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不宜废除我国法律关于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的强制性规定。
3、《刑事诉讼法》中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部分重要特殊规定
《刑事诉讼法》为未成年人在犯罪后的合法权益保护提供了程序性的保障,有多个重要条款加以规定,限于篇幅,本文仅对几个较为重要且内容较为具体的条款加以分析。
《刑事诉讼法》第269条第1款规定:“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和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表明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逮捕措施的时候应当极为慎重,在适用强制措施的时候尽量选择逮捕以外的方式。“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表明在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审查批准逮捕和决定逮捕时,有关机关必须要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且必须要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律师的意见。由于律师是专业法律工作者,能够从专业角度保障相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益及诉讼权利,法律强制性规定有关机关在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同时必须要听取律师的意见,也体现了对未成年人权益的特殊保护。
《刑事诉讼法》第176条规定第1款规定:“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这表明现行《刑事诉讼法》设立了“未成年人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这也参考了国外的有关经验。比如在我们的近邻日本,其《刑事诉讼法》第248条规定为:“根据犯人的性格、年龄、境遇、犯罪的轻重及情节和犯罪后的情况,没有必要追究犯罪时,可以不提起公诉。”显然在日本,是否对未成年人提起公诉属于检察官的自由裁量范围,其范围是一切刑事案件。而在我国,对于未成年人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以及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法律规定决定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附条件不起诉的,应当设置一定的考验期。该考验期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其考验期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如果在考验期内发现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罪需要追诉的”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则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
题外话
走向犯罪的未成年人中,不少是由于家庭因素未能拥有健全人格而误入歧途。有关专业人员通过分析2015年至2016年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发现,有关案件中的未成年人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不良因素:留守家庭、离异家庭、流动式家庭、单亲家庭、再婚家庭列未成年人犯罪情况的排名前五。因此,家庭在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上要扮演比法律更为重要的角色,为人父母者有义务为孩子创造一个健全、完整、充满欢声笑语的家庭,并且以身作则,充当孩子正确三观的导师;在对子女的教育过程中,应当更加注重其人文素养、健全人格的培育,而不是单纯地将成绩作为衡量孩子优秀与否的唯一标准。家庭与社会因素综合作用,才能培养出遵纪守法、具有公民意识与健全人格的个体。
[1]来源: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19467023052087997&wfr=spider&for=pc
[2]《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问题的答复意见》
12岁男孩弑母,关于未成年人犯罪你要知道的一些事儿
作者:王翔宇来源:中银律师事务所

事情经过 12岁的吴兵杀死自己母亲后,亲属在沅江市泗湖山镇的一家宾馆见到他。面对亲人的痛苦和疑惑,他显得若无其事: “我又没杀别人,我杀的是我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