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则因跨境货物所有权问题引发的争议
对于营业地分别处于不同国家的跨境贸易而言,货物所有权问题经常是引起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之一,尤其是在买方仅支付部分货款的情况下,如果再加上货物因港口滞期费或仓储费问题被承运人行使留置权并处置,那问题就会变得异常复杂。下面为一起因跨境货物所有权问题引发的复杂争议,该案例代表的争议现象在跨境贸易中具有一定的典型性。
【案例索引】2020沪02民终550号
【案情简介】
(1)从贸公司从瑞士温特图尔公司购入机器设备,贸易合同约定适用瑞士实体法,并约定支付方式、支付金额为在装船前5个月,从贸公司以电汇方式向温特图尔公司支付包括预付款在内的50%货款,在收到发货准备就绪通知时,以信用证方式支付50%货款。
(2)温特图尔公司将机器设备交付承运人中外运公司托运,货物到达上海港后存储在中外运的仓库内,货物存储至中外运仓库后。就该货物,从贸公司支付了50%的首款,没有支付货物尾款。后因卖方温特图尔公司欠付巨额仓储费用,中外运公司行使货物留置权并在另案中起诉温特图尔公司要求支付仓储费用并获得法庭支持。
(3)温特图尔公司行使贸易合同项下货物所有权保留权利及解除合同的权利,通知从贸公司解除贸易合同并停止交付货物,并将就处置货物与中外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以处置货物款项冲抵欠付仓储费用。后中外运公司将诉争货物处置给招商奉贤公司。
(4)从贸公司、温特图尔公司、中外运公司、招商奉贤公司因诉争货物所有权问题发生争议,从贸公司在本案中提起上诉,要求确认其对诉争货物的所有权。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结果,即确认招商奉贤公司对诉争货物享有所有权,驳回从贸公司上诉。
二、跨境贸易(国际贸易)法律渊源简析
以上为一则因跨境货物所有权问题引发的争议。在该案例中,针对跨境贸易合同项下货物所有权的归属,最终法院根据合同约定的瑞士实体法予以裁决。
不同于国内贸易适用的法律体系,跨境贸易项下适用的法律体系更加复杂,在此,我们简要概括一下跨境贸易(国际贸易)的法律渊源。
国际贸易法的渊源,系指国际贸易法律规范的表现或存在形式,换言之,当贸易纠纷产生时法院或仲裁庭所适用的法律在形式上是如何表现出来或者存在的。[①] 目前,普遍接受的观点认为,国际贸易法的渊源包括国际贸易条约、国际贸易惯例;[②]但是,对国内法以及司法判例能否构成国际贸易法的渊源,存在不同意见。[③]尽管如前所述,在国际贸易实践中,认可国内法在国际贸易中的规制作用仍然是大多数国家的做法,这一点从各项公开数据中的案例就可以看出。
三、跨境贸易项下货物所有权转移适用法律分析
1. 跨境贸易项下货物所有权转移法律适用原则
就目前国际贸易的实践而言,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并于1988年1月1日起生效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销售合同公约》)是应用的最为广泛的公约。我国亦是该公约的缔约国。国际贸易惯例方面,目前国际贸易中普遍适用的是由国际商会(“ICC”)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Terms,简称Incoterms),目前最新修订的Incoterms 是第九版本,于2020年1月1日生效,简称Incoterms 2020。但因各国就所有权问题的司法实践做法差异较大,所以《销售合同公约》以及Incoterms中均未对货物所有权转移问题做出明确规定。因此,就跨境贸易中货物所有权问题,目前大多数国家的司法实践仍是依据国际贸易合同中约定适用的一国实体法予以分析。
- 我国就货物所有权转移的有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称《民法典》)第224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第598条规定,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因此,根据前述规定,当事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的,均可以构成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方式和时间节点。另,《民法典》第64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即买方可以先占有、使用标的物,但在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特定条件达成之前,卖方保留标的物的所有权,待条件成就后,再将所有权转移给买方。因此,尽管有前述交付标的物以及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所有权转移方式,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仍可以约定在此基础上保留标的物所有权直至合同约定的特定条件被达成。
四、律师提示
鉴于货物所有权在贸易实践中的重大法律意义,对跨境贸易而言,其意义和重要性更是不言而喻,因此,建议跨境贸易合同当事人在选择适用一国实体法之前应对该国实体法在货物所有权问题上的规定具备充分的认知,并在合同中争取做出对自身有利的策略选择。
附录:
[①] 左海聪著:《国际贸易法》,法律出版社2004版,第4页。
[②] 陈治东著:《国际贸易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版,第8页。
[③] 陈治东著:《国际贸易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版,第8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