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选定仲裁员及组成仲裁庭?

来源:南宁仲裁委员会

文章摘要
当事人可以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及选定仲裁员。 三人仲裁庭中,当事人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本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

当事人可以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及选定仲裁员。
三人仲裁庭中,当事人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本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申请人、被申请人双方协商一致后共同选定首席仲裁员,也可以各自提名一至三名仲裁员作为首席仲裁员人选;申请人、被申请人提名的首席仲裁员人选相同的,该仲裁员为申请人、被申请人共同选定的首席仲裁员;存在一名以上首席仲裁员人选相同的,由本会主任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相同人选中确定一名为申请人、被申请人共同选定的首席仲裁员。
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或被申请人时,申请人之间或被申请人之间应当经过协商共同选定一名仲裁员;申请人之间或被申请人之间在规定期限内未就仲裁员选定达成一致时,由本会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员由申请方和被申请方共同选定或者委托本会主任指定;超过规定期限的,由本会主任指定。
独任仲裁庭中,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或者应诉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本会主任指定独任仲裁员。逾期未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本会主任指定的,由本会主任指定。
申请人、被申请人可以各自提名一至三名仲裁员作为独任仲裁员人选。申请人、被申请人提名的独任仲裁员人选相同的,该仲裁员为申请人、被申请人共同选定的独任仲裁员;存在一名以上独任仲裁员人选相同的,由本会主任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相同人选中确定一名为申请人、被申请人共同选定的独任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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