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谈万科---股东、控股股东权利的行使

来源:康达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6月27日,在华润发声之后,万宝事件精彩继续,宝能系开始主动行使相关股东权利,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罢免董事会10名董事和监事会2名监事,再次引起市场热议。

6月27日,在华润发声之后,万宝事件精彩继续,宝能系开始主动行使相关股东权利,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罢免董事会10名董事和监事会2名监事,再次引起市场热议。就宝能系本次行使股东权利,法律人免不了再跟着说几句,给万科股东们提个醒。
一、公司股东之间法律关系的实质是平等
所谓实质平等,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大股东享有更多权利的同时,也承担了公司经营最大的风险和责任;二、法律对股东权利、控股权的行使做了规定,权利滥用需承担法律责任。
普遍认为,公司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不平等的,即大股东享有更多的权利。比如,证监会以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为工作的重中之重。在一定的程度上看,大股东享有更多的权利并承担了更多的责任。大股东在根据公司法行使投票权后,事实上享有公司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同时,也承担了更多的义务与责任,尤其在公司生存期和发展的前期阶段。我们认为,这是属于实质性平等。
很多民营企业大股东为公司借款提供个人信用保证担保(夫妻两人同时签字),将自家房产为公司借款提供抵押。这些行为都是大股东在实质上承担着公司的经营风险和责任,风险不仅限于投资额,具有更多的不确定性风险。反观小股东,投入较小、风险与大股东不同,按照有限责任以投资额为限承担投资损失,风险是相对可以预期的。小股东的本能是搭便车,风险也在于是否可以成功搭便车。
对于度过了生存、发展前期的公司,尤其是步入资本市场的公众公司而言,公司的经营风险相对降低,根据股份多数决原则,控股股东通过行使投票权可以获得的利益在加大。更有甚者,控股股东还有可能非法的通过关联交易转移利润、信息披露不实等方式操纵股票价格获得非法利益。正因为如此,从民商事法律关系权利义务的一致性原则出发,《公司法》对股东权利的内容、股权的行使,尤其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权的行使原则做了规定,并对滥用股东权利、滥用控股权的法律责任也做了明确规定,通过这种法律和规则来平衡股东之间的利益关系。证监会和交易所也从监管的角度对公众公司大股东控股权的行使做了部门规章和规则上的规定,用于约束公众公司及其大股东。
二、《公司法》对股东权利的规定
股东权利是指股东基于投资所获得的法律上的权利,包括对其投资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是法律上完整的所有权。占有权是指将本次投资。在公司章程中、公司股东名册以及工商登记文件、登记结算公司(上市公司)中列名为股东并记载持股数量的权利。收益权是获得公司分红、剩余财产分配的权利。处分权包括将公司股权对外转让、赠予以及将公司股权设置质押的权利。使用权范围比较广泛,如表决权、知情权、对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行使撤销权与无效权、对公司增资的优先认购权、股东诉讼和股东代表诉讼权、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有限公司股权对外转让时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等。上述所列股东权利都是股东的法定权利,与持股数量的多少没有关系。
为防止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法律规定召集召开临时股东会议、股东会议提案权、代表公司诉讼和申请公司解散等重大权利需要持有一定数量的股东(单独或合计)才可以行使。
三、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及控股股东权利
如前所述,法律在赋予股东权利的同时,也规定了权利行使的原则: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原则。
如有限公司异议股东行使回购请求权需符合《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三个条件:具备分红条件连续五年不分红、处置主要资产、分立、合并、经营期限届满时股东会决议持续经营;股份公司异议股东回购权行使的条件是对公司作出的合并、分立方案有异议。又如股东申请解散权的条件是公司陷入僵局或者经营困境,持续经营将损害股东利益,而何为公司僵局最高院又通过司法解释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等等。如行使上述权利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即为无效,无法行使,也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2、诚实信用的原则。
如股东申请查阅公司原始会计凭证需要有适当的目的,因为该等信息是公司的经营的重要商业秘密,如果公司发现该等信息可能构成股东滥用的情况下,则可以拒绝,这种拒绝也能够得到法律的支持。又如公司通过行使知情权获得的公司信息需履行保密的义务,这也是股东行使知情权的附随义务。再如股东行使董事、监事任免权需本着诚信的原则,因为董监高作为职业经理人,受股东委托,为公司工作,如果勤勉尽责、专业、敬业,将使公司获得更好的经营成果,而最终的受益人自然是股东。
因此,为鼓励和支持董事能够更好地放开手脚大有作为,多数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无故解除董事职务。所以,股东在行使对董事的任免权时需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3、不得滥用权利的原则,包括:
(1)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2)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四、滥用股东权利、控股股东权利的法律后果
《公司法》第二十条二十一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严重的情况下法律可以因此否定公司法人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也称“揭开公司面纱”。
以本次宝能系行使董事、监事罢免权为例,如果其他股东有证据证明该等罢免将影响万科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团队的稳定性,从而给公司和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其他股东可以依法提起诉讼,要求该股东承担法律后果。对于公众公司而言,判断是否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标准除公司未来几年经营业绩等财务指标外,公司股票价格也是具体的、可以量化的数据。
五、上市公司股东控股权行使的特别规定
由于上市公司股东重大变更尤其是控股股东和大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变动是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重大事项,因此,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了股东重大变更时的信息披露义务,包括简式权益变动报告、详式权益变动报告、要约收购。在相关权益变动报告书指引中,除了需要公告收购人基本信息外,还需公告本次收购完成后的后续计划与安排,如是否存在未来对上市公司资产、业务、人员、组织架构、公司章程进行调整的后续计划,以便市场和其他股东可以根据该等信息对公司股票价格进行适当的预期和判断。
截至2015年12月16日,宝能系本次通过二级市场持有万科股份合计为20.008%,按照办法规定需编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根据该报告,宝能系及其实际控制人所从事的业务与上市公司的业务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潜在的同业竞争,不存在持续关联交易;未来12个月内没有对上市公司资产、业务、人员、组织结构、公司章程等进行调整的后续计划;前24个月内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与上市公司之间未发生重大交易。截至2016年4月6日,宝能系合计持有万科股份比例为24.29%,由于宝能系两股东之间进行表决权让渡,公司于4月9日再次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并再次申明暂无对公司董事会或高管人员调整计划以及改变员工聘用计划,暂无计划对阻碍上市公司控制的章程条款进行修改。未来12个月内暂无对万科主营业务重大调整计划以及对公司资产及业务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合作计划。
我们查阅了万科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同样规定了股东权利行使、控股权行使的原则与法定限制。
六、结语
《公司法》属于私法领域,商法的主要组成部分。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公司与董监高、股东与董监高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公司内部法律关系,属于公司治理的范畴。《公司法》调整内部法律关系的基本原则是在维护公司独立性前提下的相对公平地设定各方权利、义务关系,并最大程度地维护权利、义务的一致性。所以,任何一方都不能越权,不能滥用权利,否则既可能造成公司治理的偏差,影响公司内部法律关系的适当性,也会一定程度上影响公司与第三人之间外部法律关系的构建,损害债权人利益,影响公司与第三人交易的安全性与稳定性。因此,如有滥用股东权利的,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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