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还能重新分割财产吗?

来源: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面对现代社会财产形式多样化的现实状态,有些夫妻感情破裂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有婚内共同所有的财产没有在离婚时分割,或者在离婚时一方隐瞒真实情况骗取另一方协议离婚。

面对现代社会财产形式多样化的现实状态,有些夫妻感情破裂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有婚内共同所有的财产没有在离婚时分割,或者在离婚时一方隐瞒真实情况骗取另一方协议离婚。在此种情况下,受到不公平对待的一方如何救济?律师告诉你如何处理。
一、咨询专业律师了解自身权益
梳理清楚所知晓的婚前婚后财产信息,咨询律师弄清楚哪些具体财产可能是应分割而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
虽然《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有较为明确的基本原则规定,但落实到具体的个案,还是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由专业律师根据个人的具体情况判断给出法律评估意见。
二、 重新分割财产的方式:
1、协商:在明白自己财产权益受损的具体情况后,与对方进行协商,对未分割部分重新进行分割;
2、向法院申请变更或者撤销《离婚协议》,要求双方重新对财产分割进行协商确定:
申请变更或撤销《离婚协议》,需要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向法院申请,同时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申请撤销或变更《离婚协议》一方需要证明在签订《离婚协议》的过程中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
3、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再次分割财产:
3.1离婚时,如果对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此种情况诉讼时效为两年,自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3.2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
《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未明确此种情况涉及的诉讼时效,但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共同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三、费用及时间成本:
1、案件受理费(诉讼费)、律师费、分割财产可能产生的评估拍卖费用
2、从起诉到结案,如不涉及评估拍卖房产股权,一般是3-6个月;涉及不动产分割,时间就不可预计。
附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7.03.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第九十九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1.04.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第十七条【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夫妻一方的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三十九条【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七条【隐藏、转移共同财产等】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03.12.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11.08.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第十八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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