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仲裁委员会2022年度优秀仲裁案例(五)

来源:青岛仲裁

文章摘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仲裁案 一、案例基本信息 案例类型:国内仲裁案例 业务类别: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检索主题词:劳务分包合同;融资利息;质保金 编写作者:段超 二、案例正文 【案情简介】 20XX年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仲裁案
一、案例基本信息
案例类型:国内仲裁案例
业务类别: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检索主题词:劳务分包合同;融资利息;质保金
编写作者:段超
二、案例正文
【案情简介】
20XX年12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将其总包的某项目两个楼座户内精装修工程分包给申请人进行劳务施工,劳务费固定总价为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020万元;支付方式为结算完成后支付至结算额的95%,剩余5%作为质保金;经业主验收通过并在竣工验收证书上签字盖章之日为本工程的竣工日期,全部工程竣工(包括申请人完成工作在内)一经被申请人及业主验收合格,申请人对其承包的劳务作业的工程质量承担保修责任,除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保修期为8年(最低不得少于5年,少于5年的以5年为准)外,其余工程项目保修期为2年,具体保修事宜见附件《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附件《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约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同时满足工程验收通过并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明、申请人将竣工档案和竣工工程全部移交给被申请人并按照业主意见整改合格、首批住(用)户集中交付入住(以实际交接记录为依据)之条件时开始计算,工程为2年、防水工程(屋面、外墙、厨房、卫生间、阳台、露台等)为8年的工程质保期满后如无质量问题,则被申请人在收到业主退还的质保金后,扣除被申请人代扣代付维修费用(如有),无息支付4.5%;待防水工程质保期满后如无质量问题,则被申请人在收到业主退还的防水质保金后,扣除被申请人代扣代付维修费用(如有),无息支付0.5%。涉案工程于2020年通过竣工验收,于2022年1月19日完成结算,结算额为1004万元,期间被申请人支付给申请人部分工程款,后因被申请人未再继续支付申请人工程款,双方发生争议。申请人认为,其已依约履行了劳务施工义务,被申请人欠付工程款构成违约。为此,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支付装修劳务费68万元,并按LPR标准支付自2021年2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同时,退还申请人质保金50万元。
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少计入一笔被申请人的已付款,即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商业承兑汇票融资115万元的利息2万元应计入;此外,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返还质保金并无事实依据,合同附件《工程质量保修协议》约定,质保金整体比例为结算价款的5%,其中的0.5%部分属于防水工程质保金,质保期限为8年。至今,防水工程质保期限未到期,其余工程项目质保期限为2年,质保期届满日为2022年8月15日,也尚未到期。
【争议焦点】
1.关于融资115万元的利息2万元是否应认定为被申请人的已付款。
2.涉案工程质保金的支付条件是否成就。
【裁决结果】
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程欠款68万元。
2.被申请人以68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计算标准,支付申请人自2022年1月2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
3.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质保金45万元。
【裁决理由】
(一)关于本案融资115万元的利息2万元不属于被申请人的已付款
仲裁庭查明,申请人提交的《对账单》中记载的被申请人已付款总额为885万元,该数额包括2019年10月17日被申请人付款的112万元,被申请人对此不持异议。仲裁庭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融资申请书》《付款申请表》《收据》均未记载融资利息标准或数额,故不能据此证明2万元是115万元的融资利息,亦不能证明申请人已经同意将2万元扣除后,112万元的实际付款是按照115万元付款计算,被申请人提交的《补充协议》体现的是双方对另外一笔70万元商业承兑汇票的融资利息作为赶工奖由被申请人支付给申请人的约定,除此之外,被申请人未举证证明双方诉争的该笔115万元款项的贴息金额为2万元,也如上述70万元的贴息以赶工奖的形式又支付给了申请人。并且,被申请人在庭审中自认双方诉争的该笔115万元,2019年10月17日被申请人以现金转账方式支付给了申请人,支付数额为112万元,因此即便被申请人主张的差额2万元属于贴息成立,根据其提交的《补充协议》并提出的类比主张,该贴息也需被申请人以赶工奖的形式再支付给申请人,但被申请人未举证证明该差额已经支付给申请人,如此既便前面按照已付款115万元计算,后面仍存在欠付该差额问题,实际最终欠付申请人该部分工程款总额并未产生变化。故,对于被申请人提出的应将该笔2万元融资利息计入其已付款数额中的抗辩,仲裁庭不予采信。如被申请人将来有证据证明该笔融资利息应计算为其已付款,可以另案主张。
(二)关于涉案工程质保金的支付条件是否成就
综合申请人的主张和被申请人的抗辩及双方举证质证情况,双方对涉案工程质保金总额50万元并无争议。在此基础上,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全额退还质保金的仲裁请求是否成立,取决于涉案工程质保金的构成、质保期、质保期起算时间、质保金应返还时间等情况。
1.关于涉案工程质保金总额构成问题
综合双方《劳务分包合同》附件《工程质量保修协议》的约定,涉案工程质保金总额为结算额的5%,由防水工程部分的质保金和其他工程部分的质保金两部分构成,其中防水工程部分的质保金为0.5%,其他工程部分的质保金为4.5%。双方一致认可,申请人施工的防水工程仅涉及厨房、卫生间的装修,附件《工程质量保修协议》约定的外墙、阳台、露台等室外防水工程不在申请人的施工范围内,申请人据此主张应将防水工程质保金从涉案工程质保金总额中排除。仲裁庭认为,双方毕竟均认可申请人施工的涉案工程中存在防水工程,但因双方对该部分的结算额未形成一致意见,且申请人对此也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仲裁庭无法计算出涉案工程质保金总额中包含的该部分质保金数额,只能根据附件《工程质量保修协议》的约定,以涉案工程结算额为基数乘以约定的防水工程部分质保金0.5%的比例进行核算。如申请人将来有证据证明防水工程的造价结算额对应的质保金少于本案中认定的数额,可以另案主张。
2.关于涉案工程质保期问题
申请人主张涉案全部工程的质保期均为2年。但综合《劳务分包合同》“保修期限:双方如无特别书面约定,保修期限为:本工程保修期为两年,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8年(最低不得少于5年,少于5年的以5年为准)……”、 “具体保修事宜见附件《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附件《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工程保修期限:……2)装修工程为贰年;3)防水工程(屋面、外墙、厨房、卫生间、阳台、露台等)为捌年……”之约定,涉案工程中防水工程的质保期为8年、其他工程的质保期为2年。因此,申请人的主张有违合同约定,仲裁庭不予支持。
3.关于涉案工程质保期起算时间问题
《劳务分包合同》和附件《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对涉案工程质保期起算时间的确定标准并不一致,前者约定的是经被申请人及业主验收合格且业主在竣工验收证书上签字盖章之日为竣工日期,从此日开始计算涉案工程的质保期,后者在涉案工程通过验收基础上,又增加了涉案工程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明、申请人将竣工档案和竣工工程全部移交给被申请人、按照业主意见整改合格、首批住(用)户集中交付入住等条件。虽如此,因庭审中双方一致认可涉案工程质保期的起算时间为涉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且被申请人未将后者增加的上述条件作为抗辩事由,应视为被申请人对其抗辩权利的处分,以及双方就将涉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作为涉案工程质保期的起算时间达成了新的协议,仲裁庭对此予以尊重。以涉案工程通过竣工验收的时间即经本工程业主或发包方验收通过,并在竣工验收证书上签字盖章之日为工程的竣工日期。
4.关于涉案工程通过竣工验收日期问题
《劳务分包合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约定:“经本工程业主或发包方验收通过,并在竣工验收证书上签字盖章之日为工程的竣工日期”,该约定应为判断涉案工程通过竣工验收日期的标准。《项目验收结算申请表》“建设单位”栏中记载有最后的落款时间“2020年8月24日”,此处的“建设单位”应为业主,该证据最贴近《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确定标准,仲裁庭认定2020年8月24日为涉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日期,且该时间亦应为涉案工程质保期的起算日期。因被申请人自认涉案工程质保期的起算时间为涉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故仲裁庭对其提出的涉案工程质保期起算时间为2020年8月25日的主张不予支持。
5.关于涉案工程质保金应返还时间问题
综合上述认定,经仲裁庭核算,因防水工程质保期限为8年,届满时间为2028年8月23日,至申请人申请本案仲裁之日,防水工程质保期尚未届满,因此,防水工程质保金应自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支付的质保金总额中予以扣除,申请人待其质保期限届满后可另行主张;其他工程的质保期为2年,届满时间为2022年8月23日,虽在申请人申请本案仲裁时尚未届满,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已届满且申请人未就此主张被申请人支付利息,为减少当事人诉累,仲裁庭对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返还该部分工程对应的质保金的仲裁请求予以支持。
【结语和建议】
本案是比较常见的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中双方诉争的总包方已付款、质保金返还条件是否成就等主要事项,也是该类案件中经常发生的争议事项。建设工程已开展多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也历经了多年的审判实践,按理讲,相关风险和经验教训已经展现的非常丰富,足以提醒和帮助发包、承包双方用于规范施工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但通过本案审理发现,施工合同的内容尚有待规范完善、履约过程尚有待加强管理、履约行为尚有待秉承诚信。
本案对于市场主体有如下启示:
1.合同内容应明确且避免前后重复和矛盾。合同不能单纯追求条文众多和篇幅绵长,应以必要为原则,科学归类,层次分明,用语准确,表述精炼,切忌前后重复和矛盾。本案中的《劳务分包合同》除附件外,主合同条款众多,看似周全,实际多处出现重复,更重要的是正因重复,加上没有注意重复处的审核,导致前后表达的内容出现矛盾。最典型的就是双方诉争的质保金返还条件,主合同条文与其附件《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内容明显不一致,造成了双方理解和适用的困扰。
2.合同履行中应注意过程管理。完善规范的合同是顺利履约的基础,健全的过程管理也是顺利履约不可或缺的重要方面,包括对出现的变更和新增事项及时签订补充协议或确认书、对形成的履约过程成果签署规范的文件、注意保留好证据等。本案中,涉案工程的竣工验收是非常重要的事项,竣工验收的文件是非常重要的工程资料,其中记载的通过日期是非常重要的时间,因关系到涉案工程质保期的起算时间,进而也关系到质保金的返还时间以及因此而随附的双方质保金收支的期限利益,而据申请人提交的该方面证据显示,不仅存在多份文件,而且上面记载的时间不一致,且显得非常混乱,凸显履约过程成果资料签署不规范,为将来双方产生争议留下隐患,值得反思。
3.诚信履约应得到切实遵守。诚信是市场经济最基本的原则之一,合同双方均应当恪守遵循。本案中,申请人关于涉案工程质保期、其中防水工程对应的质保金等的主张,被申请人关于其已付款、涉案工程竣工验收日期等的主张,均不同程度的未尊重合同和事实,导致产生了本应避免的争议,增加了双方的诉累和纠纷解决成本,应引以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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