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一企业高管家暴妻子事件在网络引起全网愤怒的同时,还有一位西安全职家庭主妇在网络上实名举报自己的老公,500元的生活费都要打欠条,该事件也同样引起了大家的关注。
一、夫妻之间能够形成借贷关系吗?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绝大多数夫妻都实行财产共有制,婚后取得的财产不分你我,视为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
假如以夫妻婚内签订的借款协议或者是借条、欠条之类的证据起诉对方,要求对方偿还借款,法院会支持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在特定条件下,法院对夫妻之间的借款协议是予以认可的: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以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根据该条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看出,夫妻之间的借款行为,并非当然无效,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法院可以依照双方约定认定双方之间借款行为的效力。
二、什么情况下夫妻之间的借款行为有可能认定为是借贷关系呢?
1、夫妻之间实行分别财产制,明确约定财产各自独立,并且明确约定了各自财产的支出范围,这种情况下,双方有借款的合意,并且有实际转款行为,借款用途也在借款人个人财产支配范围内,而非用于约定之外的家庭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成立借贷关系。
参考案例:(2020)皖04民终1535号
2、双方因为感情不和处于分居状态,事实上各自管理支配各自的收入,并且借款用途是用于个人投资经营,或者是用于其他的个人事务,这种情况下,双方有借款的合意,并且有实际转款行为,应当认定为借贷关系。
参考案例:(2021)鲁02民终6096号
3、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于一方的某项投资行为,或一方的某项个人花销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比如说夫妻一方要炒股,或者要向前任配偶支付抚养费,最终,双方采取借款协议的方式,将该笔支出约定为是一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欠款,也应当认定成立借贷关系。
参考案例:(2021)京0119民初4216号
(2021)沪0115民初6014号
总而言之,双方有借款的真实意思,并且有真实的款项转移痕迹,同时明确约定了该款项区别于家庭日常生活开支的特定用途,是认定夫妻间借贷关系是否成立的三个关键因素。
三、全职家庭主妇向丈夫借款500元用于个人日常开销属于无效借条。
首先,个人日常生活开销资金,是维持生存的必需品,也属于家庭日常开销的组成部分,并非特定的个人经营活动或特定的个人事务,该借条违背了公序良俗,违反了夫妻共同财产所有制中的平等处理权。
婚姻是一场协作,主内还是主外,只是婚姻双方的分工不同,但势必会造成一方挣钱多,一方挣钱少的客观局面,而夫妻财产共同所有制,恰好可以对双方进行利益平衡,所以即便全职家庭主妇表面上看没有挣到一分钱,但也能心安理得地享有老公挣到的钱的一半所有权,享有平等的处分权。作为丈夫可以用夫妻财产吃喝玩乐,抽烟喝酒,妻子当然也能够用夫妻财产维持个人日常生活所需。否则,夫妻双方将会为了各自的基本生存利益不受损害,都不再愿意为家庭牺牲,也不再共同协作,那么婚姻制度必定难以为继。
其次,该借条违背了夫妻之间相互扶养的法定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明确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所以,丈夫给失去收入来源的妻子支付维持生存所需的日常开销费用,是法定的义务,而不是丈夫可以讨价还价的自由权利。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妻子向丈夫打借条借生活费,不仅无效,甚至可以进一步证明丈夫对妻子实施了家庭暴力行为。
一个没有收入来源的全职家庭主妇,500元的生活费都需要向丈夫打借条,难以说明这是她的真实意思表示,相反,这恰恰说明妻子在双方的关系中受尽了压迫和威胁,她是迫于生存的困顿和威胁,才向丈夫签下这个不平等的借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的规定,通过对家庭中的金钱财物、时间、交通工具、食物、衣服和住房的控制,限制对方的行动和意志自由的经济控制行为,也属于家暴行为。
生活费打借条是夫妻间借贷还是家庭暴力?
作者:周琳 姜传聪 毛汀来源: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

陕西一企业高管家暴妻子事件在网络引起全网愤怒的同时,还有一位西安全职家庭主妇在网络上实名举报自己的老公,500元的生活费都要打欠条,该事件也同样引起了大家的关注。 一、夫妻之间能够形成借贷关系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