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工程合同中里程碑逾期违约责任的相关问题分析

来源:大成成都办公室

文章摘要
在常见的国际工程合同条款中,触发承包商逾期竣工违约责任的事件通常是承包商延误工程的竣工日期。

在常见的国际工程合同条款中,触发承包商逾期竣工违约责任的事件通常是承包商延误工程的竣工日期。竣工日期是指工程整体的竣工日期,如果合同中规定了分项工程(Section),竣工日期也包括分项工程的竣工日期。也就是说,如果合同规定了分项工程,承包商对于工程以及对分项工程竣工时间的延误都会触发承包商的逾期违约责任。
除了工程逾期违约责任和/或分项工程逾期违约责任以外,大部分工程合同版本还提供了备选条款对工程中的过程节点逾期进一步设置逾期责任。例如,FIDIC系列合同中的里程碑(milestones)逾期违约责任以及英国土木工程师协会(Institution of Civil Engineers)编制的NEC系列合同的关键时点(key dates)逾期违约责任。虽然里程碑逾期违约责任与分项工程逾期违约责任都是针对工程中间时间节点设置的逾期违约责任,但是二者在设置原理、合理性基础和合同的配套条款等方面都存在较大的差异,因此项目参与方尤其是承包商在实务中应当给予充分的关注和考量。
关于分项工程逾期违约责任的机制
分项工程设置的原因是因为业主希望在整体工程完工之前提前完成、接收并使用分项工程。分项工程竣工以后会单独由业主接收,一旦分项工程接收之后合同中关于工程接收相关的大部分法律后果也会按比例适用于分项工程的接收。而这些工程接收的法律后果通常是对承包商有利的,以FIDIC银皮书(2017版)为例,此类法律后果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分项工程对应的逾期违约责任在分项工程竣工日停止,承包商在整个工程项下的逾期违约责任按比例降低;



  1. 分项工程的照管义务在接收后由承包商转移给业主;
    3.分项工程的缺陷通知期开始计算;

  2. 承包商有权要求业主支付分项工程对应的保留金的前半部分;

  3. 承包商在通用条款19.2.1项下购买和维持保险的义务终止。
    如上所述,业主设置分项工程的主要目的是提前使用分项工程,相应的若分项工程的竣工发生延误,业主将遭受延迟使用分项工程的损失。因此,若合同规定了分项工程,基本都会对分项工程的延误设定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的计算基数通常是该分项工程对应的合同价值。
    相较于单一竣工日期,分项工程的设定以及分项工程对应的逾期违约金会加重承包商的合同责任。这是因为分项工程的竣工日期早于工程整体的竣工日期,一旦承包商发生分项工程项下工作的延误,承包商将丧失在分项工程竣工日至整体工程竣工日之间通过采取赶工措施弥补前期施工延误从而避免最终承担逾期违约责任的可能性。此外,分项工程还会增加承包商在工期计划管理以及资源分配方面的负担。
    综上,对于分项工程而言,逾期违约责任设定的主要合理性基础是分项工程可以单独接收从而产生一系列对承包商有利的法律后果。因此,从整体上来看,分项工程违约责任和分项工程单独接收机制可以从整体上达成业主和承包商的权利义务平衡。
    关于里程碑和分项工程的区别
    里程碑与分项工程在性质上存在实质性的区别。以FIDIC系列合同为例,里程碑的适用场景为:如果业主希望在特定时间内完成工程的某些部分,但又不希望在竣工时间接收这些部分,业主要求应将此类部分工程明确规定为“里程碑”,并在合同数据和合同条件中增加FIDIC《专用条件编写指南》中的附加条款“里程碑”。可见,里程碑和分项工程最大的区别在于,里程碑工作完成之后相关的工程不会单独接收。不单独接收会相应地产生两个后果:第一,若发生里程碑竣工时间的逾期,业主没有可合理预见的不能按时接收和使用里程碑项下工作的损失;第二,里程碑工作完成后承包商不能取得关于工程接收相关的对承包商有利的法律后果。
    里程碑逾期违约责任设置的正当性
    鉴于分项工程和里程碑存在实质性区别,分项工程逾期违约责任设置的正当性并不适用于里程碑逾期违约责任。因此,关于里程碑逾期违约责任,需要考虑的第一个问题是该违约金设置的基础和正当性问题。
    FIDIC《专用条件编写指南》没有对关于业主在何种具体情况下可以设置里程碑逾期违约责任作出说明或建议。从实务来看,业主设置里程碑逾期违约责任通常基于以下两方面的考虑因素:

  4. 同一个项目存在多个承包商并且承包商之间的工作是相互关联的,一个承包商工作的延误可能会影响其他承包商的工作开展。例如,承包商某一里程碑的完成是其他承包开展工作的前提条件,若没有按时完成会造成对其他承包商工作的延误或者干扰(从而导致业主遭受其他承包商的索赔);

  5. 业主希望加强对承包商履约的“过程管控”,通过设置里程碑逾期违约责任给承包商施加更大压力,从而提升承包商在按时完成工程的可能性。
    根据第一种考虑因素设置的里程碑逾期违约责任是相对比较常见的,例如上述提及NEC系列合同中的关键时点违约责任的设置也是基于类似的考虑,同时也具有更强的合理性,因为逾期违约责任以对承包商未能按时完成里程碑可能会给业主造成的损失作为基础。
    根据第二种考虑因素设置的里程碑逾期违约责任的正当性则存在较大的疑问。一方面里程碑逾期对于业主而言不存在可合理预见的损失,虽然里程碑逾期可能导致分项工程和/或整个工程竣工日期的延误,但并非必然导致,并且对于分项工程或整个工程竣工日期的延误,合同已有相应的逾期违约责任作为业主的救济措施。另一方面,若是作为业主一项合同履行过程管控的工具而将承包商的延误责任“提前”,则该项措施似乎只是单方面增加了承包商的合同责任(剥夺了承包商通过赶工措施最终避免延误责任的权利),承包商并未获得任何“对价”(例如,相较于分项工程接收后对承包商有利的法律后果),因此缺乏公允性。
    关于里程碑逾期违约金的金额
    FIDIC《专用条件编写指南》的附加条款“里程碑”建议,以约定违约金的方式作为里程碑逾期的违约责任,违约金的金额按天计算,每天的违约金金额是合同价格的一定比例,并且设定违约金的上限。具体的比例和责任上限由双方约定。这与FIDIC合同关于承包商对于工程竣工时间延误情形下的违约责任的规定类似,并且都使用了合同价格作为计算基数。但是,由于对里程碑的逾期和对工程整体竣工时间的逾期可能对业主造成的损失显然是完全不同的,因此合同数据中关于里程碑违约金相关比例的填写需要根据里程碑的具体情况确定。
    作为合同违约金设定的一般原则,违约金的金额应该是对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的合理预估。因此,在设定日违约金金额以及违约金上限时,应该以对应的里程碑逾期可能会给业主造成的损失金额作为主要参考因素。
    里程碑逾期违约金和工程整体逾期违约金的关系
    如上所述,FIDIC系列合同的通用条款会对承包商关于工程整体竣工日期延误违约责任设定责任上限。该责任上限是否也涵盖了承包商在里程碑逾期违约责任条款项下的责任?
    FIDIC通用条款8.8条“逾期赔偿责任”(Delay Damage)规定该条款项下的逾期赔偿责任,即工程竣工时间延误的日违约金和违约金上限,是承包商对工程竣工日期逾期的全部责任(业主根据第15.2款【由承包商违约的终止】项下的赔偿责任以及由于承包商欺诈、重大过失、故意违约或者轻率行为引发的责任除外);FIDIC《专用条件编写指南》中的附加条款“里程碑”规定了该条款项下的逾期赔偿责任,即里程碑竣工时间延误的日违约金和违约金上限,是承包商对相应里程碑竣工日期逾期的全部责任(由于承包商欺诈、重大过失、故意违约或者轻率行为引发的责任除外)。由于里程碑竣工时间的延误并不等同于工程竣工时间的延误,因此从条款本身的字面上理解很难合理解读为FIDIC通用条款8.8条规定的责任上限涵盖了里程碑逾期违约责任。
    因此,如果合同中选择使用“里程碑”附加条款并且未明确在专用条件中规定里程碑逾期违约金和工程逾期违约金总和的最大责任为通用条款8.8条规定的逾期责任上限,承包商的逾期责任上限被解释为里程碑违约金上限加工程竣工逾期责任上限的可能性更大。在此情形下,里程碑违约金的设置无疑明显加重了承包商在合同履约过程中的延误责任。
    对承包商的建议
    结合上述分析,若承包商在海外工程项目投标过程中或合同谈判中业主要求在工程/分项工程逾期违约金的基础上增加里程碑违约责任,承包商应当意识到该条款可能实质性地增加承包商的合同义务并给予充分的关注。我们对承包商关于此类合同条款的谈判策略以及相关风险控制措施的建议如下:
    (1) 里程碑逾期违约责任的设定原因
    我们的建议首先要了解业主增加里程碑逾期违约金的原因,并根据不同的原因采取不同的合同条款谈判策略。
    (2) 业主基于真实逾期损失而设置的里程碑逾期违约责任
    如果业主是基于里程碑逾期确实可能导致业主在其他承包合同项下发生额外费用的理由设置里程碑逾期违约金,业主在此情况同意不增加里程碑逾期违约责任的可能性较小。在此情形下,对承包商的建议如下:
    (a) 对每个里程碑逾期可能给业主造成的损失进行合理评估并且确定应由承包商承担赔偿责任的损失范围(例如,除了直接额外费用损失之外,是否还包括给其他承包合同造成延误相关的损失?),在此基础上确定相应里程碑的逾期违约金;
    (b) 争取将里程碑逾期违约金计入工程逾期违约金责任总额;
    (c) 如果不能将里程碑逾期违约金计入工程逾期违约金责任总额,则应该对上述项中承包商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业主损失范围作严格地限制。
    (3) 业主基于合同履约管控目的而设置的里程碑逾期违约责任
    如果业主仅仅是为了将里程碑逾期违约金作为合同履约管控措施,我们对承包商的建议如下:
    (a) 如上所述,基于合同履约管控设定里程碑逾期违约金缺乏充分的合理性,因此建议首先争取取消里程碑逾期违约金;
    (b)如果业主坚持要求里程碑逾期违约金,要求将里程碑逾期违约金计入工程逾期违约金责任总额;
    (c) 此外,建议要求增加里程碑逾期违约金“退还”机制,即若里程碑逾期违约金收取之后,承包商在后期通过赶工措施并未造成工程竣工时间的逾期,则业主有义务退还已经收取的里程碑逾期违约金。这个要求的合理性在于,对基于合同履约管控目的设定的里程碑的逾期并不会给业主造成实质性损失。
    (4) 履约过程中的工期索赔
    合同中一旦约定了里程碑逾期违约金条款,则合同中约定的所有承包商有权要求延长工程竣工时间的事件也同样适用于里程碑竣工时间,相应的工期延长索赔的实体和程序规则也是一致的。但是,针对具体的可索赔延误事件而言,由于里程碑竣工时间和工程竣工时间的关键路径并不一定一致,因此就某一延误事件有可能会导致里程碑竣工时间和工程竣工时间中的其中一项发生延误,也有可能导致两项同时发生延误。有鉴于此,在涉及里程碑逾期违约金的项目中,承包商需要对项目履行过程中的日常索赔工作进行更精细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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