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 文
笔者将结合十年来在商业秘密刑事保护领域的体会,与大家探讨技术秘密刑事控告中的若干问题,以期商定解决方案,为当前环境下加强技术秘密刑事保护尽一份微薄之力。
本文为该系列的第六篇。
我国《刑诉法》第88条规定,审查批准逮捕时,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1]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80条又增加了四种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情形: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的,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2] 第281条规定,对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可以采取当面听取侦查人员、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等意见的方式进行公开审查。[3]
本文对听证制度不展开论述,仅就技术秘密刑事案件审查批准逮捕阶段所涉及问题进行讨论。案件中有如下情况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意见,并与办案人员做必要的沟通。
1.质疑保密措施证据真实性未确定办案单位已经核实的和质疑保密协议是补签或者在保密措施是在被指控行为之后采取的;
2.质疑有保密制度但未发布或者发布未实际执行,或者嫌疑人离职后才执行的;
3.质疑只有部分共有人采取保密措施其他共有人没有采取保护措施,或者并未与嫌疑人签订保密协议的;
4.质疑为冠标认证或质量管理实施的制度可能有保密作用,但并非为了保密采取的;
5.质疑指控侵权行为发生前第三方已经通过合法途径获得,有证据证明部分涉案技术秘密信息可能已经公开披露的;
6.质疑侵权行为发生时保密期限已经届满,有证据证明有的技术许可协议中约定的保密期限已过的;
7.有证据证明被指控侵权行为之前嫌疑人已经从第三方合法获得或者通过反向工程获得涉案技术秘密的;
8.所指控的侵权行为类型与损失认定方法的适配性有重大争议,对以许可评估价值认定损失提出质疑的;
9.质疑鉴定材料选择错误或者比对对象、比对方法有明确错误的,将可能导致鉴定意见结论错误的;
10.质疑电子数据的“哈希值”错误、“H5值”错误或者提取报告与电子数据明显不符,或者有证据证明电子数据被修改的等。
笔者在《技术秘密刑事保护“十商”|技术秘密保密措施质疑,查不查?》一文中,建议公安机关要特别核查与保密措施有关的五个方面,以排除合理怀疑:
受害单位是涉案技术秘密共有人之一的要核查各共有人所采取的合理保密措施;
受害单位是制造生产加工方作为权利人提出控告的要核查其与委托方有关的保密措施;
有证据显示涉案技术秘密被受害单位或关联公司的培训活动推介过,要核查保密措施及针对性;
被诉侵权产品载负涉案技术秘密并进入市场流通的要核查保密措施能否达到应有特殊程度;
涉案技术秘密信息在形成一段时间以后才采取保密措施的要核查是否有相反证据证明该信息已经泄露等。
很显然,建议公安机关核查的五个方面,与上文提出的在审查逮捕阶段检察机关要听取嫌疑人及辩护律师意见的十种情况的密切相关。
案件侦查终结移送起诉,进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笔者建议检察院应根据技术秘密刑事案件的具体案情决定在审查起诉时是否召开不公开听证会。
明确建议要进行听证的七类情形:
相应保密措施证据真实性和关联性退补未做核查的;
有证据证明保密措施是在被指控行为之后采取的;
有证据证明涉案技术秘密信息已经被部分披露的;
有证据证明权利人要求被许可人的保密期限届满的;
有证据证明被指控侵权行为之前嫌疑人已经合法获得的;
侵权行为类型与损失认定方法的适配性有重大争议的;
鉴定材料或者所依据事实在鉴定意见出具之后的等。参见《技术秘密刑事保护“十商”|技术秘密审查起诉听证,听不听?》。
综上笔者建议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核查的五个方面,建议在审查逮捕阶段听取嫌疑人及辩护律师意见的十种情况,建议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要进行听证的七类情形,是先后关联的密不可分的。在研究、分析与适用时,切忌不要断章取义。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2]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八十条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四)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五)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六)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的;(七)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讯问未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讯问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的意见。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不予讯问的,应当送达听取犯罪嫌疑人意见书,由犯罪嫌疑人填写后及时收回审查并附卷。经审查认为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及时讯问。
[3]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八十一条对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可以采取当面听取侦查人员、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等意见的方式进行公开审查。
技术秘密刑事保护“十商”:提请批捕阶段律师意见,听不听?
作者:李德成 白露来源:金诚同达

引 文 笔者将结合十年来在商业秘密刑事保护领域的体会,与大家探讨技术秘密刑事控告中的若干问题,以期商定解决方案,为当前环境下加强技术秘密刑事保护尽一份微薄之力。 本文为该系列的第六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