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米盒子输版权官司说明了什么

来源:智仁律师

文章摘要
日前,乐视诉小米关于盗播其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后宫甄嬛传》、《失恋33天》等十部影视作品取得一审胜诉,在以上案件中,占七成的作品被海淀法院判决为小米盒子将承担连带责任。

日前,乐视诉小米关于盗播其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后宫甄嬛传》、《失恋33天》等十部影视作品取得一审胜诉,在以上案件中,占七成的作品被海淀法院判决为小米盒子将承担连带责任。
据了解,此前曾有包括优酷在内的多家公司起诉小米盒子盗播,但因小米公司抗辩称,自身只是硬件制造商和销售商,并非内容提供方,因此不存在侵权行为。该抗辩被相关法院采纳,导致类似案件的败诉或者和解,目前本案是在所有起诉小米盒子盗播案件中首次取得胜诉的案件。
海淀法院相关判决书称,小米公司虽然只提供硬件和技术服务,但其以提供海量正版作为主要宣传内容,利用互联网电视平台宣传推广自己的产品和服务,并通过其密闭系统为该平台提供收费服务,故小米公司应对侵权损害扩大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小米公司以广电总局的行政要求为由,对显而易见的侵权行为不采取必要措施,如此做法有悖于广电总局颁发行政规章要求的初衷。因此,海淀法院此次突破了传统的判决思路,为更好的解决互联网版权纠纷案件提供新的依据。
智仁IP律师评论:此次法院的判决看似突兀,但是细想之下还是十分合理的。纵观全国,电视台因购片不慎导致被起诉盗版的事例屡见不鲜,难道电视台能以自己仅仅是提供播出硬件设备,内容系外购为由逃避相关责任的承担么?显然不能,相关司法判例早就说明了这个问题,因为电视台的核心竞争力来源于内容而不是播出设备。小米案也是同理,如果没有那些内容,盒子绝不可能有这样的销量。因此,小米盒子的案件告诉我们,是否要承担责任,关键在于这些盗版的内容对该产品的业态是否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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