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未成年人暴力犯罪一直是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社会问题,我国的形势也相当严峻,而近年来新闻播报的未成年人暴力犯罪案件亦是层出不穷。2018年12月2日晚,湖南省益阳市沅江泗湖山镇一名12岁的小学男生吴某某,持刀将自己的亲生母亲杀害,而其杀人原因则是不满母亲管教太严。2017年12月5日晚,四川省大竹县文星镇居民陈某某在家中被13岁的儿子袁某某持刀杀害,后经调查,袁某某杀害母亲的原因同样是怨恨母亲对其管教过于严格。2016年9月,山东青岛即墨市一17岁少年用斧头杀死了40多岁的母亲,并将母亲的尸体埋在自家院子里的鸡圈。2012年2月,河南郑州一名17岁的高中生为摆脱学习压力在家中亲手杀死了自己的母亲。2011年3月,14岁的少年孟某因害怕母亲向父亲告发其偷偷抽烟之事,残忍将母亲和妹妹杀害,还伪造成入室抢劫的假象。
以上种种频发的未成年人暴力犯罪事件,引起社会舆论热议,各大媒体及广大民众于是责问或质疑与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有关的法律法规,并且开始呼吁应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我国目前相关法律对未成年人犯罪所实施的基本方针是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因为未成年人由于心智不成熟等原因更容易受到诱惑,并且具有较强的社会改造性,然而随着社会不断发展,我们不得不面对未成年人犯罪日趋低龄化、恶性化的现实。本文旨从我国现行法律对未成年人暴力犯罪的规定及未成年人暴力犯罪的原因出发,对是否应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及如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进行一定的思考,提出未成年人罪犯刑满释放后的继续教育及社会改造建议,抛砖引玉,为司法实践贡献绵薄之力。
未成年人暴力犯罪现状及现行法律、政策倾向
(一)未成年人犯罪界定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定义的界定,首先是未成年人年龄范围的界定。未成年人是与成年人相对的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条“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指不满18周岁的公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条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进行独立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么未成年人犯罪即未满18周岁的公民从事的犯罪活动。
(二)暴力犯罪界定
暴力犯罪有广义概念及狭义概念,广义的暴力犯罪是指设计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一切犯罪,狭义的暴力犯罪是指以暴力或暴力威胁而直接侵犯公民个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
(三)未成年人暴力犯罪目前形势
与成年犯的犯罪类型相比较,未成年犯在暴力犯罪方面,明显超过成年犯,其中,未成年犯触犯抢劫罪的比例较高,为52.3%,超过成年犯16个百分点;未成年犯触犯故意伤害罪的比例为18.6%,超过成年犯2.5个百分点;未成年犯触犯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比例为3.6%,超过成年犯0.7个百分点。在性犯罪、毒品犯罪、财产犯罪方面,未成年犯明显低于成年犯,其中,在性犯罪方面(强奸罪、猥亵妇女罪),未成年犯所占比例为11.7%,低于成年犯(20.4%);在毒品犯罪方面,未成年犯所占的比例为1.9%,低于成年犯(5.4%);在财产犯罪方面,未成年犯所占的比例为10.4%,低于成年犯(14.7%)。
以上数据可以看出,未成年人暴力犯罪目前形势严峻。
(四)未成年人暴力犯罪相关法律规定
目前未成年人暴力犯罪相关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刑法》第17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及第65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说,目前法律规定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包括未成年人暴力犯罪采取的是从宽的态度。
(五)未成年人犯罪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我国目前对于未成年人犯罪采取的刑事政策是宽严相济,最早由时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政法委书记的罗干同志提出。2005年12月5日,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罗干同志提出“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一方面,必须坚持严打的方针不动摇,对严重刑事犯罪依法严厉打击,什么犯罪突出就重点打击什么犯罪,在稳准狠上和及时性上全面体现这一方针;另一方面,要充分重视依法从宽的一面,对轻微违法犯罪人员,对失足青少年,要继续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有条件的可适当多判一些缓刑,积极稳妥地推进社区矫正工作”。
综上,我国目前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包括未成年人暴力犯罪,都采取着从宽处理的态度,但是长期以来的宽处理并不能有效地教育及感化未成年人,目前未成年人暴力犯罪形势严峻,不仅仅是笔者在引言中提到的未成年人故意杀人,还有层出不穷的未成年人强奸案等其他暴力甚至令人发指的案件不容忽视。笔者认为,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定罪处罚原则上应当从宽处理,但主观恶性较大的未成年人暴力故意犯罪除外。我国批准的国际公约《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对于严重罪行的未成年人并未采取一味的从宽处理。该公约第171条C规定“除非判决少年犯有涉及对他人行使暴力的严重行为,或屡犯其他严重罪行,并且不能对其采取其他合适的对策,否则不得剥夺其人身自由……”也就是说,即便是未成年人犯罪,也需要针对性地区分进行个案处理,并非一概而论。
未成年人暴力犯罪的原因
(一)社会原因
目前社会媒体形式多样,自媒体层出不穷,而载体也就是电视、手机、电脑的普及化使得纷繁错综的信息交织,一涌而上毫无过滤地呈现在未成年人面前,而近年流行的抖音、微博、快手等app也让未成年们乐此不疲,殊不知不良媒体趁虚而入,暴力文学、暴力图片、暴力影视、暴力游戏充斥其中。暴力行为是一种习得行为,是经由模仿、学习过程中获得的一种后天行为。因此,虽然国家对于不良媒体进行严厉打击,但是仍有漏网之鱼,而这些漏网之鱼却也侵蚀着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
(二)家庭原因
家庭暴力或家庭结构的不完整对于未成年人来说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父母的暴力相向,离异家庭或家庭重组会给未成年人带来严重的心理刺激及心理自卑,从而导致过激的行为反应,走上犯罪道路。
(三)自身原因
未成年人相对成年人具有更重的逆反心理、从众心理、好奇心理和模仿心理,因而未成年人更容易受到暗示或带有情绪性地进行犯罪。
是否应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一)刑事责任年龄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刑法规定的,行为人实施刑法尽职的犯罪行为所必须达到的年龄。如果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则其行为就不可能构成犯罪。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而必须达到的年龄。
(二)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肯定论
早在79 刑法出台之后,学术界及机关高层就曾多次提出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主张,并且其依据均为 “未成年人犯罪出现低龄化现象”,先后有《关于修改刑法的初步设想》(1988 年)、《各政法机关、政法院校、法学研究单位的一些同志和刑法专家对刑法的修改意见》(1988 年)以及《刑法总则中争论较多的几个问题》(1989 年)等文件。2016年政协第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央委员会(民进中央)发表了《关于遏制校园暴力伤害事件的提案》,以校园暴力为切入点,明确提出了适当提前刑事责任年龄的建议,引发了近年来又一次的对于降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讨论。
肯定论主要理论依据在于:第一,降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设置,让这一部分犯罪分子得到惩罚,遏制其侥幸心理和放任心态,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安抚受害人及其家属的情绪,有利于刑罚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实现,引导树立正确的社会守法价值观,从而维护公平正义和法律权威。第二,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互联网技术的普及,未成年人的生理趋于早熟,其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都比过去同一年龄阶段的未成年人更强。
(三)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否定论
否定论认为,首先从政策而言,要求降低我国刑法中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主 张,归根到底也就是要多以刑罚惩处一些少年儿童,这有悖于我国处理少年儿童危害行为的一贯政策的。另外,有观点认为,刑法中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本质上是一种法律推定,因此关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实际上是由法律先验性地肯定了“已满14周岁”与“具备刑事责任能力”间的经验层面关系,如果仅以经验的领域试图否认两者间的关联,意义并不大,所以刑事责任年龄下限不宜降低。
(四)笔者观点
笔者认为,应当弹性地针对主观恶性较大的暴力犯罪降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确立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客观条件是社会经济发展程度以及未成年人生理和心理发展状况,而主观条件则是未成年人是否能够认识到自身所实施行为的性质和后果。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基础教育的不断普及,未成年人在生理、心理方面成熟度也有了很大的提高,现今社会未成年人的成熟度已与当初立法时未成年人心理成熟度天差地别,也就是说现今未成年人的生理及心理状况已经提高到了刑法意义上的辨认及控制能力,从而使得刑事责任年龄应当降低至14周岁以下,降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在现今社会已经存在现实基础。但是,由于造成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复杂,一刀切地让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为家庭、学校、社会的因素负责也许有失偏颇。基于对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要求,行为人所判刑罚的轻重要根据该行为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来决定,综合考虑未成年人犯罪诱因的复杂性,因此笔者主张进行弹性化处理。笔者认为,主观恶性较大的暴力犯罪不同于其他犯罪,在能够明白什么是犯罪的情况下,仍然犯下残忍的罪行,那么年龄就不该成为脱罪的借口,因此,针对主观恶性较大的暴力犯罪应当降低至14周岁以下。
如何预防未成年人暴力犯罪
(一)三位一体预防
建立个人数据库,进行家庭学校社区三位一体预防措施。由政府主导设立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统计档案,采用匿名方式同学互评邻居测评老师测评等模式收集数据,定期进行风险评估。上述评估可包含以下内容:性格评价(如是否易怒),交友圈评价(如朋友的人数是否广泛及朋友的性格),家庭结构评价(如父母是否离异,被评人从小是否由父母亲自抚养),教育方式评价(如是否经常打骂及是否关心孩子)等。
父母作为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对于未成年人性格的养成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良好的家庭教育对于预防未成年人暴力犯罪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提高父母自身素质及杜绝家庭暴力尤为关键。另外,父母离异对于孩子的性格会产出巨大的冲击,但是目前离婚率高居不下,因此在夫妻双方最终决定离婚之前,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心理辅导。当前学校日益追求素质化教育,不应当仅仅为了教学成绩而放弃对于孩子心理健康的关注,近日持续报道的吴谢宇弑母案件也值得校园教育进行反思,及时发现并纠正孩子的行为偏差。另外,社区的法治宣传活动也十分重要,可以邀请专业的社工服务人员定期开展文体或者法制教育,在娱乐和游戏中进行守法教育和法制宣传。
(二)定点帮扶及奖惩
由于未成年人基数庞大,具体预防措施事实过程中往往存在人力资源不足等问题,因此可以社区为单位招募退休人员作为志愿者,并设立奖惩制度。针对未成年人性别与年龄特征,结合性格特点,指派不同的志愿者,在保密的情况下进行结对帮扶,以免造成未成年人心理负担。另外,针对贫困的未成年人实施经济上的帮助以避免因缺乏经济来源导致暴力犯罪。
未成年人罪犯刑满释放后的继续教育及社会改造建议
(一)建议当地教育机关开设文化教育及技能培训课程
有数据显示,未成年犯的文化程度与具体罪名密切相关。如图所示,在文化程度为初中及以下的未成年犯中,抢劫罪所占的比例最高,远高于文化程度为中专或高中、本科的未成年犯;在文化程度为中专或高中的未成年犯中,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所占的比例大。由此可见,文化程度偏低的未成年犯更容易实施抢劫、强奸、故意伤害等犯罪行为。
未成年人暴力犯罪后,即使通过监狱的改造,也不能提高其文化水平和受教育程度,无法填补其思想上的空白,仍然存在较大的再犯可能性。因此,笔者建议当地教育机关开设针对刑满释放或减刑假释的上述人员开始文化教育课程及技能培训课程,让他们提高自我认知,通过学习进行自我改造,并获取谋生的技能,从而降低再犯可能性。
(二)建议开设专门心理咨询援助(参考法律援助)
佛洛伊德认为:对于有机体而言,防备刺激几乎是一项比接受刺激还重要的任务。人的生命中就存在着防御危险、避免痛苦本能,为生存提供保障。所以人会由于各种原因,生活在负性情绪中,有时严重影响生活、工作,有时变成一种攻击行为,这种行为有时指向外界,表现为攻击他人。而对于曾经有过犯罪行为的人而言,心理建设尤为重要。
未成年人暴力犯罪刑罚制度探究
作者:红邦律师来源:红邦律师

引言:未成年人暴力犯罪一直是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社会问题,我国的形势也相当严峻,而近年来新闻播报的未成年人暴力犯罪案件亦是层出不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