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尺条· 实务#
目前新型冠状肺炎的疫情仍然是来势汹汹,各个省份均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由于此次疫情传播范围广、传播速度快,各地城区和村庄都采取了封闭小区、封村及交通管制、封路等措施。
疫情也给当前的法律服务带来诸多不便,全国各地法院均发布了疫情防控期间关闭诉讼服务场所的公告,那此次疫情是否可以作为不可抗力对民事诉讼时效和诉讼期间产生影响,本文将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作出相应阐述。
一、新冠肺炎疫情所致情形是否构成不可抗力事件
1、不可抗力事件的定义及特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第117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下称《民法总则》)第180条第2款的定义,不可抗力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客观情况:
(1)不可预见,这是指“根据现有的技术水平,一般对某事件发生没有预知能力”;
(2)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这是指“当事人已经尽到最大努力和采取一切可以采取的措施,仍不能避免某种事件的发生并不能克服事件所造成的后果。
”新冠肺炎属于新型传染病,具有突发性,其确切的传染源、致病原理和治疗方法至今尚未明确,故一般可认为新冠肺炎疫情本身符合不可抗力的特征。
同时,为防治疫情采取的行政措施,对于一般当事人而言亦是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也具备不可抗力的特征。
但是,新冠肺炎对于不同当事人的影响和预期均是不同的,并且此次疫情的传播本身有一个发展的过程,对于当事人的影响也不逐渐显现出来,所以不能一概地认定此次疫情构成不可抗力事件。
2、新冠肺炎疫情与当事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或行使其他权利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才能发生不可抗力的法律效果。
根据《合同法》第117条第1款、《民法总则》第180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主张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要件之一是“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民事义务)”。
因此,在认定新冠肺炎疫情构成不可抗力的基础上,还必须证明疫情与当事人不能主张权利具有因果关系即此次疫情对当事人行使或主张权利造成障碍的,才能发生不可抗力的法律效果。
结合上述分析,本次新冠肺炎疫情作为不可抗力事件对民事诉讼时效及诉讼期间产生的影响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
(1)当事人感染新冠肺炎而住院治疗,以致于无法行使权利;
(2)当事人属于疑似患者或被隔离对象,以致于无法行使权力;
(3)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当事人所居住小区或所在村庄被采取封闭措施,以致于无法行使权力;
(4)受新冠肺炎影响影响,当事人所在城市被采取交通管制、封路等措施,以致于无法行使权利;
(5)因疫情衍生的其他事由,以致于当事人无法行使权利。
二、新冠肺炎疫情对诉讼时效的影响及建议
根据《民法总则》第1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民法总则》第194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故如此此次疫情给当事人的影响构成不可抗力事件,当事人可以在诉讼时效期间最后六个月内主张诉讼时效中止,待中止事由结束、消除后重新计算剩余六个月的诉讼时效期间。
如当事人因为被感染被隔离治疗,应当提供相应的医学证明,如因当事人居住地区被采取封闭措施应当提供相应的政府部门的正式文件、如因道路被采取交通管制或封锁,当事人也应当注意保存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存在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否则则不适用上述规定。
针对目前疫情的影响,各地法院均发布了关于疫情期间诉讼活动的通知或公告,在疫情防控期间采取关闭诉讼服务中心等诉讼服务场所的措施,在防控期间采取网上或邮寄的方式立案,故如果法院开通了网上立案通道,建议当事人通过网上立案的方式中断诉讼时效,或采取邮寄立案的方式向法院递交材料,如因春节期间快递停运导致无法向法院递交材料或向对方发送催款函,可以采取微信、短信等途径催收以中断诉讼时效,但是应当注意保存相应的凭证。
三、新冠肺炎疫情对民事案件上诉期间的影响及建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4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判决书的上诉期限为15日,裁定书的上诉期限为10日。
国务院办公厅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于1月26日发布了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延长春节假期至2月2日。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上诉期间最后一日如遇到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可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工作日结束后的次日,即如果上诉期间在春节假期内,则可顺延至2020年2月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27条规定,上诉期间属于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3条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故如因当事人被感染新冠肺炎接受治疗或被强制隔离,可以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向法院提供顺延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否则建议当事人应当及时在上诉期间采取邮寄的方式递交上诉材料,如因疫情期间快递停运或受交通管制影响无法收件、送件,建议当事人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明材料,待障碍消除后向法院提出顺延申请并附相应证明。
疫情系列四:诉讼时效的影响及建议
作者:肖建明来源:江西六尺条律师事务所

#六尺条· 实务# 目前新型冠状肺炎的疫情仍然是来势汹汹,各个省份均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由于此次疫情传播范围广、传播速度快,各地城区和村庄都采取了封闭小区、封村及交通管制、封路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