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2012年7月,自然人A与自然人B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由B向A借款100万元,该款于当日付清,并约定了还款期限。但实际上A是分多次借款给B,且均为现金交付,并没有留下任何凭据。后还款期限到期,B一直未向A还款,故A将B诉之法院要求B还款。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要求A提供100万元的付款凭据,而A仅口头表示款项系以现金方式交付给B。然B却主张双方虽然签订了借款合同,但实际上A并未交付相应的款项给B,即双方的借款合同并未生效。
后本案由于A无法提供相应的付款凭证并且双方约定的金额较大,A也没有其他合理的解释说明该款项的交付情况,法院驳回了A的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即在本案中A与B之间的借款合同虽然在签订之时已经成立,但是其生效条件系A将款项交付给B时,而本案中A无法提供款项的交付依据,也没有其他证据可以佐证,最终败诉。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可以要求出借人本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有关经办人员到庭,陈述款项现金交付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用途等具体事实和经过,并根据现金交付的金额大小、出借人的支付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借贷双方的亲疏关系等诸因素,结合当事人本人的陈述和庭审言辞辩论情况以及提供的其他间接证据,依据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运用逻辑推理、日常生活常理等,综合审查判断借贷事实是否真实发生。
律师提醒:
在借贷关系中,作为出借人,应当在借贷合同中注明借款人的银行账号,并且选择以银行汇款的方式交付款项,在汇款完成后保留相关的款项交付凭证。只有这样,才能在以后的诉讼过程中有更充足的证据而胜诉。
出借人在借贷过程中要注意保留款项交付凭据
作者:黄烨镔来源:智仁律师

案情回放: 2012年7月,自然人A与自然人B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由B向A借款100万元,该款于当日付清,并约定了还款期限。但实际上A是分多次借款给B,且均为现金交付,并没有留下任何凭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