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投的投资目标往往十分明确, 即: 高额地实现投资回报。为此, 风投必须增强对目标企业的控制力度, 这样才能在投资后尽最大可能获得收益并随时监管公司的运营状况。
在投资条款清单中便会利用董事会结构、其他保护性条款来实现前述构想。
董事会席位对风投的价值
一个合适的投资者对于目标公司的发展和治理都应该能起到积极作用。一般来说, 风投的进入在向目标公司提供资金支持的同时, 也会对公司原有的治理结构产生一定影响。如果这种影响是良性的, 那么在完善目标公司治理结构时, 亦能实现企业的增值。有效且高能的公司治理机制则是获取高额回报的基础和保障。
作为由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所委派或选举的董事会, 其结构设置无疑是除股东会外, 在公司治理中最为关键的环节。实践中, 风投通过在董事会中占据席位、引入独立董事等措施, 实现其对目标公司的治理。研究表明, 目标公司CEO的持股比例越高或学历越高、董事会规模越大的公司, 更收到风投的青睐。但是行业研究也同时发现, 较大规模的董事会虽然更受到高质量风投的瞩目, 但在风投加入董事会后却并不一定能产生或加强新董事会发挥独立作用的预期效果。
创始团队应关注话语权
风投在致力于确保其对目标公司的监管同时, 创始人或者老投资人也会面临一个两难境地, 即新投资人提出的方案, 需要创始人在降低公司估值或削弱对公司的控制权中作出决择。这时该怎么办?
设想这样一个场景: 董事会作出决议, 解聘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尤其是公司的CEO, 而这名CEO恰恰便是公司的创始人之一。亲手创建的公司, 在引入了新投资人后, 便拱手将其控制权让与他人, 此时, 创始人必然后悔不已。
另一个场景: 创始团队并未被剔除出公司核心成员的队伍。但是, 公司的运营壮大需要引入新的投资人, 而上一轮的投资人利用其在董事会的权利阻挠新投资人的加入。为了解决公司资金缺口问题, 创始团队只能无可奈何地接受以低估值继续从上一轮投资人处获得新的融资。
以上场景均会令创始人陷入不利境地。为了避免陷入这种困境, 在引入第一轮投资人之时, 就应当考虑如何设计和谈判董事会结构, 以争取更大的话语权。
如何进行董事会结构设计
董事会的表决机制关键在于所有董事拥有同样的表决权, 实行多数决原则。体现少数服从多数的集体决策模式, 以此取代小规模创业时期凸显效率的独裁决策方式。这也是董事会发挥管理、决策、监督作用的核心。
根据中国《公司法》的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董事会的, 人数分别不能少于三人和五人。
当目标公司进行第一轮融资时, 创始人由于尚且拥有公司的绝大部分股权, 应尽力争取在本轮融资完成后, 仍持有不少于60%的股权以及董事会的大部分席位, 融资后结构如下表:
| 创始人 | 投资人 | |
| 股权比例 | 60% | 40% |
| 董事会席位 | 3 | 2 |
| 2 | 1 |
无论是总人数为三人还是五人的董事会, 创始人与投资人的谈判应坚持表达: 作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的董事会, 其组成成员需要反映出公司所有权的分布比例。如果投资人希望保护其投资回报的, 应该通过其他保护性条款作出制约, 董事会的组成基础应以全体股东的利益为出发点。但在实践中, 投资人往往借由手握重金, 不愿接受上述结构安排。此时, 可以通过一种变通的解决方案, 即引入一名独立董事, 形成如下结构:
| 创始人 | 投资人 | 独立董事 | |
| 股权比例 | 60% | 40% | |
| 董事会席位 | 2 | 2 | 1 |
| 1 | 1 | 1 |
不过, 财力雄厚的投资人所推荐的独立董事, 无论从社会地位还是专业水准而言, 都可能是公司难以拒绝的大佬。但这样的独立董事的意见和立场有极大可能倾向投资人一方。那么对于创始人而言, 在独立董事非经董事会一致同意产生, 或者独立董事并非由创始人推荐产生之极端不利的状况时, 创始人可以采取的解决方案, 便是与投资人达成一致: 要求无论在任何时候, 一旦公司增加了一个新的投资人, 便要相应地在董事会中增加一个创始人的席位, 避免在完成下一轮融资后, 创始人被完全踢出董事会。
小心陷阱
投资人可能带着天使的光环, 向创始人建议董事会构成规则中写入由公司CEO占据创始人的一个董事会席位。在公司的创业初期, CEO一般就是创始团队的成员, 与创始人站在一边。但是, CEO是可以被董事会改选罢免的, 一旦更换了新的CEO(可能是一名专业的职业经理人), 且其与投资人是处于同一阵线的话, 对创始人而言, 便是失去了一个重要的席位, 而且只能哑巴吃黄连, 有苦说不出。
理智地分析, 随着公司的壮大, 一名更加专业的职业经理人, 可能比原有的CEO更胜任这个职位。那么, 我们不妨为这名新任CEO专设一个董事会席位, 将董事会的结构做如下修改:
| 创始人 | 投资人 | 独立董事 | CEO | |
| 股权比例 | 60% | 40% | ||
| 董事会席位 | 1 | 1 | 1 | 1 |
| 1 | 1 | 1 |
并且约定, 董事会中创始人的席位由创始人的股东选举产生。当然, 一般而言董事会人数倾向于设定为奇数, 以避免产生同票的表决, 对上述表格中的四人董事会结构, 可以多增加一名由CEO提名经董事会一致同意并批准的独立董事以做平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