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债务人通过离婚方式将夫妻共同财产转移给另一方,在此情形下债权人应如何强制执行该被恶意转移的财产?
01 基本案情
债权人蒋某因与债务人陈某债务问题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依法判决陈某归还蒋某欠款50万元。判决生效后,陈某仍未归还,蒋某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经查询,法院并未发现陈某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蒋某依法向法院申请调查令,查明债务人陈某其妻子吴某名下登记有房产一套。陈某通过离婚协议约定将其名下房产份额无条件赠与吴某。陈某与吴某离婚发生在债务发生期间。吴某现已完成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02 债权人蒋某能否通过强制执行程序对已经被恶意转让的夫妻共同财产申请强制执行?
陈某结欠蒋某的欠款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涉及各方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应当通过审判程序来认定,不能通过执行程序认定。
如果夫妻共同债务通过执行程序认定,陈某未参加诉讼的配偶吴某一方将失去通过一审、二审和审判监督程序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机会。
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应当严格依据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追加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未规定可以根据夫妻共同债务直接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
我国实行物权公示公信原则,因吴某已经完成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取得了房屋的物权。蒋某也已经无法通过执行追加程序来追加吴某为案件的被执行人,故仅通过执行程序已经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03 救济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38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540条规定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541条规定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第542条规定
“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1062条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通过以上法律分析,债权人在提起债权人撤销诉讼时,应积极做到以下三点:
1、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
2、查询到债务人有使自己的财产不当减少的行为;
3、其相关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结合上述案例,在蒋某强制程序无法解决其债权困境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债权人撤销权诉讼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债权人撤销权诉讼可以使得登记在吴某名下房产重新归于陈某及吴某共有,进而继续推进强制执行程序,以此来实现自己的债权。
债权人如何强制执行被恶意转移的夫妻共同财产
作者:姜国光 陈志威来源:江苏米来律师事务所

摘要: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债务人通过离婚方式将夫妻共同财产转移给另一方,在此情形下债权人应如何强制执行该被恶意转移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