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家庭教育,明确依法落实法院工作——解读《关于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意见》

来源: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引言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

引言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为促进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家庭教育职责,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妇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等法律规定,于5月30日联合发布《关于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意见》
2022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将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明确了家庭教育的责任主体、原则、内容和方式方法,规定了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家庭教育职责。同时,明确了人民法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职责。家庭教育促进法实施后,全国各级法院采取一系列举措,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经初步统计,到2022年底,全国各级法院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10308份,单独或联合有关部门建立家庭教育指导工作机构837个,开展家庭教育指导38080次,为推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仍存在各地法院发出的家庭教育指导令在名称、形式、内容和适用情形等方面不统一,对执行方式缺乏明确规范等有待优化的问题。
为规范人民法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解决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制定了《指导意见》,共24条,主要五大项内容。
一、明确人民法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情形和范围。
《指导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过程中,对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妻双方,应当提供家庭教育指导。对于涉及抚养、收养、监护权、探望权纠纷等案件,以及涉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就监护和家庭教育情况主动开展调查、评估,必要时,依法提供家庭教育指导。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指导意见》还规定,涉未成年人的案件,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请求对自己进行家庭教育指导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
二、明确人民法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要求和方式。
《指导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在诉前调解、案件审理、判后回访等各个环节,通过法庭教育、释法说理、现场辅导、网络辅导、心理干预、制发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等多种形式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根据情况和需要,人民法院也可以委托专业机构、专业人员开展家庭教育指导。
三、明确人民法院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的条件和制发程序。
《指导意见》明确了人民法院可以以决定书的形式制发家庭教育指导令,依法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家庭教育指导令应当载明责令理由和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的时间、场所和频次。开展家庭教育指导的频次,应当与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以及未成年人不良行为或犯罪行为的程度相适应。
四、注重开展家庭教育宣传和法治宣传教育,加强诉源治理。
《指导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过程中,发现有关单位未尽到未成年人教育、管理、救助、看护等保护职责的,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发出司法建议。通过发出司法建议,推动融入国家治理、社会治理,努力减少涉未成年人多发、高发案件,促进实现“抓前端、治未病”的效果。
五、建立家庭教育指导工作联动机制,推动社会各方共同治理。
《指导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妇联应当与有关部门、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加强协作配合,推动建立家庭教育指导工作联动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家庭教育指导领域困难问题,不断提升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实效。
结语
纵观历史,“家教”一直是评价个人品行的基础因素,《三字经》中即有“养不教父之过、教不严师之惰”,可见,中华民族历来非常重视家庭教育,强调教育子女是家长的必然义务。随着教育的开放,校园内外以及多媒体等多种教育路径的赋加,使得教育更社会化,而所谓起跑线概念,也让人们在一段时间内忽略了家庭教育的重要性。
在六一儿童节来临之际,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全国妇联将目光聚集在家庭教育促进法,发布《指导意见》,显然是为未成年人的成长教育回归家庭注入重棒支持。让儿童们从家庭开始获得良好的指引和教育,让“原生家庭”成为一个人一生幸福的良好源头,是每个家庭、每位家长的关键内容,也是法律赋予的重要义务和责任。
听听一个熟知专业、通情达理、富有远见的律师说说法律,很关键。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