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何为夫妻共同债务?司法实务中对于夫妻债务的认定存在诸多争议。顾名思义,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对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文通过对相关案例梳理、总结,对夫妻共同债务的三种法定情形及其他特殊情形进行论述,同时对离婚(时)后,夫妻其中一方承担共同债务后如何向另一方追偿垫付款的司法实务进行分享。
法律规定了夫妻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制度。该制度赋予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中的任何一人单独主张债权,也可以同时向所有债务人主张债权的权利,债务人中的任何一方清偿债务后可以就其额外为其他债务人承担的部分债务,向相应的债务人进行追偿。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一)法定情形
根据《民法典》第1064条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以下三类:
一是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该条体现了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共同意思表示包括夫妻双方共同签字和夫妻一方事后追认两种形式,对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无论是否用于共同生活,均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二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该规定的理论基础为夫妻相互具有的家事代理权,在家庭日常生活范围内,夫妻双方互为代理人,一方所作行为,对另一方产生效力。
三是债权人能够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债务。《民法典》第1064条第2款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基于上述规定,即使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只要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则人民法院应认定该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
(二)婚前个人债务向婚后共同债务转化的主要情形
原则上夫妻共同债务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婚姻关系成立以婚姻登记为准。但在司法实践中,也会存在婚前个人债务向婚后共同债务转化的情形:
(1)一方婚前按揭贷款买房,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居住或共同使用的,可以转化为婚后共同债务;
(2)一方婚前举债购置大量结婚用品,婚后为夫妻双方共同生活使用的,可以转化为婚后共同债务;
(3)一方婚前借款装修房屋,该房屋供夫妻婚后共同居住或共同使用的,可以转化为婚后共同债务。
二、离婚后,夫妻一方承担共同债务后,可以向另一方追偿垫付款
《民法典》第1089条明确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从法条意思来看,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即夫妻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对共同债务有向债权人全部给付的责任。其基本特征为:第一,夫妻双方所负债务必须是共同债务。第二,夫妻任何一方都有义务满足债权人的同一给付利益。债权人拥有向夫妻中的任何一方主张全部给付的权利。第三,夫妻中的任何一方完全清偿后,可以使另一方所负担的债务归于消灭。
例如在“扎某与福某追偿权纠纷案”[(2019)内0522民初8559号]中,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认为:离婚后原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夫妻一方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后,夫妻内部应是按份承担债务。原告扎某向债权人双某、布某偿清全部债务后,有权就超出应承担的部分,向被告福某追偿。夫妻一方承担夫妻共同债务后,使夫妻另一方对债权人所负担的债务归于消灭,因此,夫妻一方据此向另一方行使追偿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应予以支持。依民法中的共同债务清偿理论亦可知,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中的任何一人主张权利,也可以同时向所有共同债务人行使权利,债务人中的任何一方不得拒绝履行该义务,一方代偿后可以依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的份额,就其超额负担部分向另一方主张追偿权。
三、司法实务建议
(一)案件案由确定
从案情来看,“离婚后,夫妻一方承担共同债务后,向另一方追偿垫付款”,即夫妻双方作为一个团体向第三人清偿债务后的内部追偿行为。由此可见,这不仅是离婚后财产纠纷,若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案由范围过于宽泛,不能体现案件所反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追偿权纠纷”则与案件的关联性更强,对此类案件能够进行更好地提炼与概括。
实践中,各地法院对案由问题的认识不同。因此,同样的案情,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案由与以“追偿权纠纷”为案由的案件数量几乎各占一半。如在尤某与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2019)新0103民初11036号]判决书中写道:“双方离婚时,除需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外,还应当对债务的分担问题进行约定,若未进行约定,双方离婚后夫妻一方因履行债务向另一方主张追偿权产生争议的,应当按照离婚后财产纠纷法律关系审理。”该法院认为,如果离婚时夫妻双方没有对债务分担问题进行约定,则离婚后夫妻一方因履行债务向另一方主张追偿权应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案由。
然而同样的案情,扎某与福某追偿权纠纷案”[(2019)内0522民初8559号]中,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向被告追偿垫付款,立案时案由定为离婚后财产纠纷不妥,应更正为追偿权纠纷”。由此可见,实践中对案由的适用并不完全统一,《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也只是列举了迄今为止出现的案由,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但并未说明何种案情适用何种案由。
综上所述,离婚后,夫妻一方承担共同债务后,可以追偿权纠纷为案由向另一方追偿垫付款,但并不是绝对必须以“追偿权纠纷”为案由,其只是行使权利的方式之一,实践中亦有以“离婚后财产纠纷”等为由提起诉讼的。
(二)夫妻一方可以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提起诉讼,追偿垫付款
夫妻间的追偿关系源于夫妻一方对外承担了超过依据其内部关系应该承担的责任份额。《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35条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可以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追偿。
离婚后,夫妻一方承担共同债务后,可以向另一方追偿垫付款。这种追偿可以基于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基于夫妻双方合法有效的离婚协议。
该追偿权表现为:在夫妻离婚后(时),清偿者可以就其超出承担责任的部分进行追偿。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是夫妻一方行使追偿权的依据和标准。例如孔某玖与夏某翠追偿权纠纷案[(2019)鲁0211民初15530号]中,法院认为: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井某星与宋某平追偿权纠纷[(2017)黑81民终282号]中,法院亦认为:对于夫妻双方合法有效的离婚协议,夫妻双方应受其意思表示的约束。协议中约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有债务由夫妻一方承担,内容真实有效,其应受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的约束。但需要注意的是,夫妻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对内对外的效力是不同的,对于夫妻双方来说,因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所以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但合法有效的离婚协议对债权人有效与否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可以最大程度上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防止夫妻双方恶意串通欺骗债权人,促进了财产交易的安全性。基于这种理论和理由,无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婚姻关系解除后,夫妻如何协议分割财产,甚至经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对夫妻财产进行分割处理的,仍然不能改变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所述,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是夫妻双方和债权人之间的债务履行关系,而追偿是夫妻间在债务清偿后的内部分担问题。我国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已经超额履行债务的夫或者妻享有针对另一方配偶的追偿权及追偿权行使。因此,追偿权纠纷可以适用于离婚后夫妻一方承担共同债务后向另一方追偿垫付款的情形。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及偿还
作者:王翰翎来源:云南曲直律师事务所

编者按: 何为夫妻共同债务?司法实务中对于夫妻债务的认定存在诸多争议。顾名思义,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对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