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选商定商合规——常见选商定商方式及适用

来源: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引 言 采购活动是国有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中的重要内容和风险易发的关键环节,国企采购兼有企业采购和公共采购的双重属性,公平、效率,是国企采购活动的重要考量因素。
引 言
采购活动是国有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中的重要内容和风险易发的关键环节,国企采购兼有企业采购和公共采购的双重属性,公平、效率,是国企采购活动的重要考量因素。随着国企提质增效的内在需求不断提升,国企采购既要确保公平公正、有效防范风险,亦需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率。根据具体情况和不同采购方式的特点,灵活选择适当的选商方式,是国企实现公平与效率协调统一的重要途径。本次专栏与大家共同探讨国企选商定商的方式及适用。
一、国企选商定商的适用规范
国有企业选商定商领域主要围绕《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两部核心法律展开,而该两部规范都没有完全覆盖国有企业的采购活动,规定亦较为笼统,存在一定法律适用的空白;此外,从《政府采购法》适用范围来看,其仅强制约束政府采购行为,并非国企选商定商的强制依据,在实践中通常参照适用,多数国企结合企业自身的选商实际情况,将《政府采购法》项下的采购规范,以公司制度的方式予以明确,以此完善其选商定商的规则。
二、国企选商定商的常见方式
国有企业选商定商方法包括招标采购和非招标采购两大类型,总体而言,国企采购应当以招标的采购方式为主,非公开招标为辅,以此确保选商活动的公平公开性。通常而言,招标采购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非公开招标包括竞争性谈判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

三、不同选商定商方式的适用
(一)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也就是说,公开招标的项目须在公共平台发布招标信息,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均可参与投标,邀请对象是不特定主体。该种方式,因参与主体较多,竞争更加充分和激烈,相对不容易出现串标、围标等不合规情形,择优率更高;但其流程复杂、成本较高、周期较长也成为该方式的现实弊端。
Ø 适用范围
原则上公开招标可适用一切采购项目,就此国家明确了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并要求不得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主要包括:
1.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
2.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二)邀请招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通常招标人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邀请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
与公开招标不同的是,这种招标形式是非公开性质,不需要发布招标公告。因为参与投标的单位多为邀请,数量不会太多,所以招标的费用较低、周期较短、效率较高。
Ø 适用范围
本专栏上篇向大家介绍了国有企业强制招标的项目类型
https://mp.weixin.qq.com/s/8XJaajbjju_z-u2khHK8QA
在此基础上,不适用公开招标的即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进行,常见的适用范围包括:
1.涉及国家安全、秘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2.以公开招标为原则但有特殊情形的项目,经有关部门认定和审批后可邀请招标,如:
1)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如果不适宜公开招标,经主管部门批准,可邀请招标;
2)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后,可邀请招标:(1)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三)竞争性谈判与竞争性磋商
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人通过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分别谈判,商定价格、条件和合同条款,并允许谈判对象二次报价确定签约人的采购方式,最后从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是指采购方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二者的区别在于,竞争性磋商是从竞争性谈判基础上产生的采购方式,可简单理解为竞谈和公开招标的结合,实为解决竞争性谈判多以最低价成交的问题。竞争性磋商与竞争性谈判除了时间节点不同外,最大的区别在于竞争性磋商需要与供应商技术进行交流和磋商,通过评分确定成交候选人,而竞争性谈判主要看价格,以价格确定中标人。
Ø 适用范围
竞争性谈判的特点主要用于解决时间紧迫、需求紧急、以价格作为主要评判标准的采购需求;竞争性磋商的突出特点在于采购需求相对模糊或需要征求供应商意见,适用于专业化程度高、技术复杂、金额较大的采购项目。二者在适用范围上,具有一定重合度,常见类型包括:
1.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2.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3.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四)询价采购
询价采购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与竞争性谈判允许二次报价不同,采用询价方式,通常而言,供应商一旦报出价格是不可以二次更改的。
Ø 适用范围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
(五)单一来源采购
单一来源采购就是一种没有竞争的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直接与唯一的供应商进行谈判,签订合同的采购方式。
Ø 适用范围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
由于国企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选商定商时,对采购标的没有选择权,因此应当特别重视采购过程的透明度,加强对采购方式的合理性、采购过程公开性的监督。
四、结 语
须说明的是,从法律强制适用角度而言,非公开招标的四种常见选商定商方式,并非国有企业选商定商的强制适用范围,实践中,还应充分结合国企采购制度要求,灵活运用。同时,鉴于对国有企业采购制度规范的法律空白,从国企选商定商合规角度而言,国企应根据法律规定的要求,结合自身经营实际状况,合理制定采购制度、选择采购方式,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率,防范采购风险,实现公平与效率、灵活与稳定的协调统一,规范企业选商定商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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