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提示】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民法典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其中
关于借款合同规则的改变更是直接关系到企业及个人的直接利益,本文将于大家共同探讨民法典关于借款合同的重大变化。
一、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而非“生效”
合同法
第二百一十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分析: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与金融借款合同最主要的区别之一就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属于实践合同,而金融借款合同为诺成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往往具有互助性质,当事人在借款活动中最关注的是借款事实能否被证明,而非合同形式。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自交付借款时成立,有利于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减少纠纷。但需要注意的是,除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当事人可以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签订时生效。
二、对于利息的规定的变化
合同法
第二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分析:
(一)借款合同对利息无约定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仅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利息没有约定时视为不支付利息,而《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的规定不再区分借贷双方身份,即借贷双方中即使有一方属于公司,如果借款合同对利息未作约定,同样视为不支付利息。这就要求作为出借人的一方,如果本意是对方应支付利息,则在签订借款合同时不仅要约定利息,而且要对利率作出明确约定,避免发生纠纷时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
(二)借款合同对利息约定不明确时的处理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利息约定不明确时视为不支付利息,而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的规定,利息约定不明时要区分借贷双方身份,如果双方均系自然人,则仍然视为没有利息;若一方或者双方为单位,且不能就利率达成补充协议的,则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在此种情况下,法院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三)禁止高利放贷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还增加规定了“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内容。相比较于以前仅以行政法规、规章形式进行规制,《民法典》首次以法律形式增加如此规定,也为今后借款合同高利率的约定认定无效提供了法律支持。禁止高利放贷的规制对象不再仅仅限于自然人,金融机构和其他非金融机构单位也在这一条款的规制之列。
律师提示:
由于《民法典》对未约定利息或利息约定不明时的处理有了新的规定,所以建议大家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对利息的约定要清晰明确,以避免争议。同时,在与金融机构签订借款合同时,也要注意金融机构是否以服务费、咨询费等形式变相收取利息,从而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民法典视角下关于借款合同的重大变化
作者:王梦倩来源: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

【阅读提示】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