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31日,配合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开发的个人所得税APP软件中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填报功能正式上线使用。
该系统的互联网端、扣缴客户端和税务大厅端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填报功能也同时向社会开放。个人所得税APP软件新功能的上线,是配合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实施的重要技术支持,那么专项附加扣除到底扣除些什么内容?专项附加扣除要怎么申报呢?
01 专项附加扣除扣什么?
专项附加扣除有两类:定额扣除项目和据实扣除项目。其中定额扣除项目有: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
在这些项目中,无论当年纳税人实际支出为多少,都只扣除国家规定的固定额度;据实扣除项目为大病医疗,需要凭借实际产生的票据来扣除,但规定了上限。
1、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父母可以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各自扣除,或由一方统一100%扣除。
学前教育是指年满3岁在小学入学前教育。
学历教育指全日制学历教育,涵盖九年义务教育阶段、高中阶段教育(包括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包括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子女教育附加扣除并不区分子女的就学阶段,而是统一标准扣除。
2、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接受学历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继续教育期间按照每年3600元(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
纳税人接受技能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年度,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继续教育是面向学校教育之后所有社会成员的教育活动,特别是成人教育活动,包括学历继续教育和非学历继续教育。本次专项附加扣除针对的是学历继续教育。
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类别包括准入类和水平评价类,前者比如消防设施设施操作员、游泳救生员等,后者比如酿酒师、品酒师、评茶员、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等。
继续教育一般由纳税人本人享受附加扣除,但如果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继续教育,同时符合继续教育和子女教育附加扣除条件的,可由父母按照子女教育支出扣除,也可以由本人按照继续教育支出扣除,但只能选择一项扣除。
3、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本人或配偶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套住房发生的贷款利息,还贷期间按照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的标准根据住房贷款合同及还贷支出凭证定额扣除。
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也就是20年,而且仅限首套住房,且只得抵扣一套。夫妻可约定由哪一方抵扣。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可在婚后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按照各50%进行扣除。
4、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本人及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没有住房,并在主要工作城市租赁住房发生的租金支出的,可以就房租进行扣除:
(1)承租房在直辖市、省会、计划单列市、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年18000元(每月1500元);
(2)承租房在超过100万人口城市的,扣除标准为13200元(每月1100元);
(3)承租房在不超过100万(含)人口城市的,扣除标准为每年9600元(每月800元)。
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夫妻租房只能由抵扣一方。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同的,各自在其主要工作城市都没有住房的,可以分别扣除。
住房租金由租赁合同签订方抵扣,所以纳税人应当保存好租赁合同。
如果夫或妻一方已经申报了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则另一方以及申报人不得再申报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即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两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扣除。
5、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赡养60岁及以上父母以及赡养子女均已经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1)纳税人如果是独生子女的,按照每年24000元(每月2000元)定额扣除。
(2)纳税人如果是非独生子女的,与兄弟姐妹分摊每年24000元(每月2000元)的额度;分摊可采用按人头平摊、约定分摊或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的方式。
(3)指定分摊或约定分摊的,应签订书面协议。每一个纳税人分摊的扣除额最高不能超过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指定分摊与约定分摊不一致的,以指定分摊为准。
6、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一个纳税年度内,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超过15000元的医药费用支出部分,为大病医疗支出。按照每年80000元标准限额,依凭医疗服务收费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据实扣除。
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按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02 专项附加扣除怎么报?
专项附加扣除申报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通过用人单位在每月发放工资时扣除,另一种是纳税人自己在每个纳税年度结束后向税务局办理汇算清缴时统一申报扣除。
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自符合条件开始,可以向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用人单位)提供上述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税款时,按其在本单位本年可享受的累计扣除额办理扣除;如果没有工资、薪金所得,但是有劳务报酬、稿酬所得、特许使用费所得等的纳税人(自由职业者),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不能由用人单位在按月预扣税款时办理,只能由其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上述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只能选择从其中一处扣除。
个税专项扣除,你会申报吗?
作者:陈淑英 郑冉来源:FO埃孚欧视野

2018年12月31日,配合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开发的个人所得税APP软件中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填报功能正式上线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