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普法力度的不断推进、劳动保护力度的不断增强,相信大家对“工伤赔偿”都有了一定的认识。但是,“非因工、因病死亡待遇”却鲜有人知。其实,在日常生活中,“非因工、因病死亡待遇”并不鲜见,像很多人都知道,退休老人去世后,家属可领取“丧葬费”及“20个月的退休工资”。其实,这两项待遇就是“非因工、因病死亡待遇”中的“丧葬补助金”及“抚恤金”。本文中,笔者将结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对非因工、因病死亡待遇进行全面的解析。使大家通过本文对非因工、因病死亡待遇有初步的认识及理解。
一 何为“非因工、因病死亡待遇”
简单来说,非因工、因病死亡待遇就是指: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非因工伤死亡或因自身患病死亡时,其遗属可获得的待遇;以及劳动者办理退休后死亡的,其遗属可获得的待遇。
举例来说
在本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爆发期间,根据《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在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新冠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那么,对于因感染新冠肺炎死亡的一般劳动者呢?显然,他们的死亡不能被认定为工伤、其遗属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但是,这部分劳动者的遗属却可以因“劳动者自身患病死亡”而获得相应的非因工、因病死亡待遇。
二 非因工、因病死亡待遇的具体内容及支付渠道
需要说明的一点是,因经济发展不均衡等原因,非因工、因病死亡的具体待遇在我国各个省份的规定具有一定的差异,上图待遇内容仅针对陕西省地区。
三 非因工、因病死亡待遇中的几个特殊问题
(一)“遗属困难补助”的支付范围及条件
2000年9月22日,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颁布《关于进一步确定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和条件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劳社发[2000]37号),就“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的范围及条件确定如下:
1.职工或离退休人员死亡,其生前直系亲属无生活来源,系依靠死者供养,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1)祖父、父、夫年满60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祖母、母、妻年满55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祖父、祖母作为供养对象,还必须是目前无子女或子女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又没有收入来源者。
(3)子女(包括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孙子女、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年未满16岁或虽满16岁仍在上中学或职业中学的;
孙子女、弟妹作为供养对象,还必须是目前无父母或父母均丧失劳动能力而又没有收入来源者。
2.职工及离退休人员自幼依靠他人抚养长大,现抚养人符合第1条(1)、(2)款条件的,可视为供养直系亲属。
3.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时其遗属当时符合供养条件的,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凡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时,其遗属当时不符合供养条件,以后才符合供养条件的,不再列为供养直系亲属范围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遗腹子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范围,不受本条限制。
(二)如果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劳动者非因工死亡或者自身患病死亡的,可否获得非因工(因病)死亡待遇?由谁支付?
首先,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的情况下,劳动者非因工死亡或者自身患病死亡的,可获得非因工、因病死亡待遇。
其次,死亡劳动者的遗属在符合上文规定条件的情况下可向用人单位主张“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同时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社会保险损失,即非因工、因病死亡待遇项下本应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丧葬费”及“一次性抚恤金”待遇。
(三)如果劳动者系自杀,那么是否属于非因工、因病死亡?可否获得非因工、因病死亡待遇?
首选需要明确的一点是,我国现行的劳动法律法规对于非因工、因病死亡的具体情形并没有做明确的列举,即没有明确的将“自杀”情形纳入或者排除在非因公、因病死亡的范畴。司法实践中存在以下观点:
现行法律未明确规定自杀行为不享受非因工、因病死亡待遇,因此自杀死亡可享受非因工、因病死亡待遇。
具体案例:
2017年03月14日,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浙07民终6032号判决:
“关于义乌市佳协工艺品有限公司是否应当支付救济费、丧葬补助费、一次性补助金等款项问题。根据双方在二审中的陈述,朱存深系因与上诉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协商之前受伤赔偿事宜未果的情况下喝农药自杀,可见其并非完全基于个人原因而自杀,且现行法律也未明确规定自杀行为不享受非因工死亡待遇,因此,上诉人公司的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存在畏罪自杀等特殊等特殊情形时不应享受非因工、因病死亡待遇
具体案例:
2016年03月23日,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潼法民初字第04878号判决:
“本院认为,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本案中,虽然根据《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重庆市企业职工因病死亡待遇暂行规定〉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第十四条“职工及退休人员自杀身亡,除经司法机关认定为畏罪自杀不发给死亡待遇外,确属其他原因自杀死亡的,可比照《重庆市企业职工因病死亡待遇暂行规定》发给死亡待遇”之规定,作为死者龚某用人单位的同铭汽修厂应向其直系亲属支付丧葬费2000元、一次性救济金30000元(15月×2000元/月)。”
四 非因工、因病死亡待遇的法律规定
(一)全国性规定
1953年1月2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1953年1月26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
2011年7月1日实施的《社会保险法》
(二)陕西省规定
1995年9月11日《陕西省劳动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丧葬费标准的通知》(陕劳发[1995]345号)
1999年12月23日《陕西省劳动厅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陕劳发[1999]559号)
2000年9月22日《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确定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和条件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劳社发[2000]37号)
2000年5月23日《陕西省劳动厅关于对西安市劳动局<企业职工及离退体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有关问题请示>的复函》(陕劳办函字[2000]108号)
2000年12月25日《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将离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补助费纳入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劳社发[2000]190号)
2001年6月15日《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后有关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问题的通知》(陕劳社发[2001]253号)
2006年3月13日《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执行陕西发[1999]559号文件有关问题的复函》(陕劳社办函[2006]128号)
2006年12月5日《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有关问题的复函》(陕劳社函【2006】825号)
2008年9月8日《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遗属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劳社发〔2008〕82号)
2011年3月10日《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陕人社发〔2011〕31号)
2013年6月《陕西省人社厅厅长接待日答复案例——李某某咨询国企因病死亡一次性抚恤金问题》
2013年10月24日《省人社厅 省财政厅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遗属待遇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3〕65号)
2014年3月5日《陕西省社会保障局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陕人社发【2013】65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陕社保函【2014】33号)
2014年3月31日《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陕人社发〔2014〕22号)
2017年4月20日《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7年4月20日厅长接访日接访内容选登》
员工因自身患病死亡,用人单位不用赔钱? ——非因工、因病死亡待遇详解
作者:权拴 王彪来源: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

近年来,随着普法力度的不断推进、劳动保护力度的不断增强,相信大家对“工伤赔偿”都有了一定的认识。但是,“非因工、因病死亡待遇”却鲜有人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