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在一个律师群里探讨了这样一个案件:离婚诉讼中,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房产登记在夫妻二人名下,并以二人名义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法院判决二人离婚,房产归男方,由男方归还银行剩余贷款,男方补偿女方相应折价款,女方配合男方办理房产过户登记。凭着法院判决,女方申请将男女二人作为借款方变更为男方一人作为借款方,但银行不同意。
于是问题便来了。第一,法院在离婚纠纷案件中,是否可以处理作为债权人的第三人银行的债权,将二人之债变更为一人之债?进一步讲,既然法院将二人之债变更为一人之债,那么银行是否有权不执行法院的生效判决?第二,如果男方不归还银行剩余贷款,那么银行是否可以要求女方归还?换句话说,既然法院判决由男方归还银行剩余贷款,那么女方是否可以此为由对抗银行?第三,如果女方归还了银行贷款,根据法院判决,女方是否可以向男方追偿?
要回答这些问题,我们需要从离婚纠纷案件说起。大家都知道,离婚纠纷案件的原、被告双方当事人是夫妻二人,涉及到离婚、子女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三大问题。我们暂不讨论前两个问题,只讨论在离婚的前提下如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法院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问题时,对夫妻共同债务也会一并处理。换个角度看,其实夫妻共同债务可以看做是一种消极的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除去夫妻共同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才可分割。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这是我国《婚姻法》关于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共同债务问题的主要规定。看得出,在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和夫妻共同债务的分担上,其法律效力仅及于夫妻二人,对其他人(如债权人、债务人)并无约束力。
如果说这样仍看不出的话,我们可以再看看我国《合同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法律关系相对简单一些,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法律关系则要复杂得多,我们现在要重点分析后者的法律关系。
第一,如果债权人和债务人有约定,则按照约定享有债权和承担债务。订立合同后分立的当事人不管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此约定不仅对作为多数人一方的债权人内部或债务人内部有效,而且对作为对方当事人的债务人或债权人也有效。也就是说,此约定不仅在债权人内部或债务人内部具有法律效力,对外即对债务人或债权人也有效。因为这是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约定,而不是债权人内部或债务人内部的约定。
第二,如果债权人和债务人没有约定,则作为多数人一方的债权人对外享有连带债权,或作为多数人一方的债务人对外则要承担连带债务。如果作为多数人一方的债权人内部有对债权如何分配进行约定的话,或作为多数人一方的债务人有对债务如何分担进行约定的话,则只在债权人内部或债务人内部产生效力,对外即对债务人或对债权人并无约束力。也就是说,在债权人或债务人内部,成立按份债权或按份债务,但对外仍然是连带债权或连带债务。
如此我们就明白了文章开头提出的问题。法院判决二人离婚,房产归男方,由男方归还银行剩余贷款,男方补偿女方相应折价款,女方配合男方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此判决的效力仅及于案件当事人男方和女方二人,对案外人银行并无约束力,故银行不同意女方提出的将男女二人作为借款方变更为男方一人作为借款方的申请也就没有问题了。
从债权债务法律关系讲,由于男方和女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银行申请贷款,且与银行并无其他特别约定,故该贷款属于男方和女方的夫妻共同债务,是对银行的连带债务,银行可要求男方或女方任意一人偿还全部债务。至于男方和女方在离婚时对二人的共同债务如何分担进行约定或者由法院对二人的共同债务如何分担进行判决,也仅限于在男方和女方二人内部之间对债务进行分配,银行并没有参与约定,也不是案件当事人,其约定或判决的法律效力仅及于男方和女方二人,对外即对银行并无约束力。故银行不同意将男女二人作为借款方变更为男方一人作为借款方也就很好理解了。
实践中,从银行角度看,银行作为债权人(同时也是抵押法律关系中的抵押权人),其债权有房产抵押做担保,而且房屋买卖中还有首付(并不是就整个房价款进行抵押贷款),男方和女方离婚前已偿还一部分借款,一般情况下,房产抵押担保对银行债权是可以保障的,即使男方不归还借款,银行还可以行使抵押权,就拍卖、变卖抵押房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故,银行将男女二人作为借款方变更为男方一人作为借款方并无不可,但这是银行的权利,而并不是银行的义务。银行可通过修改内部规章制度和进行内部审核来解决这一问题。
现在,对于文章开头提出的后两个问题也就很好回答了。如果男方不归还银行剩余借款,那么银行可以要求女方归还,因为男方和女方对银行的债务是连带债务。女方并不能以法院判决由男方归还银行剩余借款来对抗银行。如果女方归还了银行剩余借款,女方就取得了向男方的追偿权。
离婚案件中法院到底能不能处理银行贷款
作者:胡奎来源:丰国律师

前几天,在一个律师群里探讨了这样一个案件:离婚诉讼中,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房产登记在夫妻二人名下,并以二人名义办理银行按揭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