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分析报告:14个方面解读《民法典·继承编》的主要内容(附报告全文)

来源: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一、写在前面 2021 年 1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施行。与此同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在内的九部法律同步废止。
一、写在前面
2021 年 1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施行。与此同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在内的九部法律同步废止。为了更好的学习新的《民法典》的相关内容,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元创智成律师团队先后制作了四份《新法分析报告》,包括“合同编”、“物权编”、“婚姻家庭编”和“继承编”,本文是“继承编”的解读分析,也是我们解读系列的最后一份报告,相关意见仅供大家学习《民法典》所用,不作为对任何问题的正式法律意见。
我们按照如下结构进行解读:
标题:通过一句结论性的话语告诉你新法改了哪儿
正文:按照旧法怎么规定的与新法怎么规定的进行对比,并将其中不一样的部分标记出来;
解读:按照我们对于新法的理解,给出了在实践当中的解读,以供参考。
二、部分摘录
1、完善对继承人的宽恕制度
(1)《继承法》第7条规定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2)《民法典》第1125条规定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3)元创智成解读
继承人是因为实施了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的行为而丧失继承权,即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是因为遗弃被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或者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只有因为此三类事由丧失继承权的,方可以恢复。如果继承人因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或者为争夺遗产杀害其他继承人而丧失继承权的,则不论如何是不能再恢复继承权的。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赠予虽然是单方法律行为,受赠人无须有积极的作为义务,但是根据合同原理,如果受赠人实施了某些不利于赠予人或赠予人近亲属的行为,赠予人是可以撤销赠予的。遗赠同样如此,根据本款规定,如果受遗赠人实施了第一款的行为的,受遗赠人将丧失受遗赠权。需要注意的是,丧失受遗赠权属于绝对丧失,受遗赠人一旦实施了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即永久丧失受遗赠权,不得再恢复。
2、完善代位继承制度,即侄女、侄子、外甥、外甥女,可以代位继承
(1)《继承法》第11条规定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2)《民法典》第1128条规定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3)元创智成解读
一般来说,兄弟姐妹是被继承人血缘关系最近的旁系血亲,兄弟姐妹具有深厚的情感基础,在一定情况下还能尽扶养扶助义务,而兄弟姐妹的子女即被继承人的侄子女、甥子女,与被继承人在血缘和情感上有较为紧密的联系,让侄子女、甥子女继承遗产符合遗产向晚辈流传的原则,也符合民间传统上继承遗产的习惯。可以通过赋予侄子女、甥子女代位继承的权利间接起到扩大法定继承人范围的效果。
(4)相关案例
(2020)浙0781民初5606号
董某1与章某继承纠纷
董某良于2020年死亡,无配偶无子女。
原告董某1是董某良的侄子,被告章某是董某良的外甥。
董某良的哥哥董某生已过世,董某生的妻子尚在,其哥哥有儿子董某1;董某良的姐姐董某娣及丈夫也已经死亡,其姐姐有儿子章某。
本院认为,被继承人董某良生前没有遗嘱,本案财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董某良没有配偶、子女,父母已经死亡,则由第二顺序的继承人兄弟姐妹继承,而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则由原告董某1和被告章某代位继承。
3、增加遗产管理人制度
(1)《继承法》当中没有相关规定
(2)《民法典》第1145条规定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民法典》第1146条规定
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3)元创智成解读
①可以由以下主体担任遗产管理人
一是由遗嘱执行人担任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是遗嘱人在遗嘱中指定的执行遗嘱事务的人。
二是由继承人推选出遗产管理人。并非所有自然人生前都会立遗嘱,即便立遗嘱也未必指定遗嘱执行人。没有遗嘱执行人还可能是因为遗嘱执行人死亡。为了处理被继承人的后事,继承人之间都会推选出主事之人。
三是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如果继承人未推选遗产管理人,则由全体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在全体继承人担任遗产管理人时,就涉及全体继承人如何作出决策的问题,此时也需要由全体继承人协商达成一致。
四是由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被继承人死亡后,如果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时,遗产就属于无人继承的遗产。为了妥善保管并更好处理被继承人的遗产,城镇的无人继承遗产由民政部分担任遗产管理人;农村居民生前作为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享受了集体所有制组织的很多权益,遗产由其所在的村民委员会管理。
②因遗产管理人确定发生的争议时
确定遗产管理人的纠纷也属于因继承遗产引发的纠纷,故也应由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利害关系人如果就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疑义,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指定。这里的利害关系人一般包括遗嘱执行人、继承人、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以及受遗赠人等与遗产有利害关系的人。
4、归国家所有的无人继承遗产应当用于公益事业
(1)《继承法》第32条规定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2)《民法典》1160条规定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3)元创智成解读
被继承人死亡后,如果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时,遗产就属于无人继承的遗产,根据继承编的规定,此种遗产的归属需要根据被继承人的身份作不同的处理:如果被继承人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遗产归其生前所在的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如果被继承人并非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则其遗产归国家所有并用于公益事业。这里的公益事业可以是教育事业、医疗事业、慈善事业等。用于公益事业就不能用于非公益事业,比如,用于行政办公经费支出。至于具体用于何种公益事业,由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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