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持有标的公司的股权,以便未来在取得基于标的公司的收益后争取核定征收、当地税收返还优惠等灵活政策,一直以来都是进行股权结构设计时的常见考虑和操作。
然而,以薇娅为代表的直播主播被税务处罚为标志性事件,前述“灵活”操作的空间明显处于严格收紧趋势。2022年1月1日生效的《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41号公告”)对之前实践中普遍采取的、最终导致低税负的税务操作“核定征收”进行了强力纠正,再一次强调了这个异常清晰和确凿的大趋势。
基于前述背景,本文将从合伙企业被普遍用于税务筹划的背景和原因谈起,解读其被认定为偷逃税的原因,并结合41号公告解读股权结构设计的趋势和动态。
涉税领域的法律法规比较繁杂,为便于简要行文,本文涉及的法律法规及其简称概述如下:
• 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简称“16号通知”;
•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简称“91号规定”;
• 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简称“41号公告”。
一税收筹划领域公开的秘密:
利用核定征收降低应税所得
为什么市场上普遍用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进行税收筹划?答案藏在如下两个关键词之中:“核定征收”、“应税所得”。
针对合伙企业的其他特别税收政策给合伙企业带来的税收优势远没有核定征收明显,换句话说,如果没有“核定征收”这个法宝来降低“应税所得”,合伙企业的税收筹划优势将大为失色,这也是41号公告正在实现的效果。
不过41号公告的效果后文再详谈,我们先从91号公告开始。
16号通知和91号公告规定,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不是本文论述的重点,因此后文将不再单独提及)的投资者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按照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由此可见,5%-35%才是合伙企业背后的自然人纳税的基本税率和基本原则,这个税率听起来并不低。问题的关键在于要看5%-35%税率对应的“应税所得”是什么,毕竟,所得税率要与应税所得相乘后,才是最终应缴纳的税金金额。
91号公告规定的“核定征收”是降低“应税所得”的法宝。简言之,核定征收的主要作用是“粗暴”地确定一个最高不超过30%的利润率,认定总收入带来的净利润为收入的5%-30%,从而将“应税所得”神奇地降低至总收入的5%-30%(通常为10%左右)。
“核定征收”这一如此明显的税收“外挂”,其实一开始是为鼓励个人投资兴办企业而设置的,只有符合如下条件的企业才能实行核定征收,但是后来在税收实践中悄悄动作变形,逐渐扩大了适用范围:
(一)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企业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三)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对于除了投资成本之外基本没有任何其他额外成本、净利润率动辄50%、100%甚至几倍几十倍、远远高于10%的权益性投资而言,被认定为10%的利润率无疑是个好消息。
举例而言,假设通过合伙企业进行了一笔股权投资,最后的投资收入100万元,投资成本为50万元,查账征收方式下,要按照50万元为应税所得来缴纳税金,但如果按照核定征收方式来缴纳,假设核定征收税率为10%,那么只需要按10万元作为应税所得来缴纳税金。
二41号公告及其影响
41号公告明确禁止了对“核定征收”的扩大操作。
41号公告第一条规定,“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这意图再明显不过,通过合伙企业核定征收的方式去减少应税所得,以后再也行不通了。
但这并不意味着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的角色将成为历史。
合伙企业的基本性质之一,为其不是独立承担责任的法人组织、不是所得税的纳税实体,不会导致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持股平台的股权结构下的双重征税。举例而言,就持股平台取得的一笔股权转让收入,如果有限责任公司为持股主体,则需在有限责任公司层面缴纳所得税(25%)之后再就自然人分配的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20%),总计两道税,累计综合税率为40%;但如果合伙企业为持股主体,则只需在自然人层面直接缴纳个人所得税(5%-35%,或20%(作为创投企业备案后)),总计一道税。这个基本性质决定了其与公司相比依然具有优势。
此外,合伙企业还具有收集和集中投票权的实际效果,合伙企业背后的自然人将作为一个整体以合伙企业的名义行使对标的公司的股东投票权,这个性质决定了其相对于多个自然人直接分散持股的股权结构依然具有可结合实际情况灵活利用的优点。
三结语
综上所述,利用核定征收实现低税率的日子已一去不复返。在目前非常清晰的监管趋势之下,已没有任何侥幸心理的生存空间。然而,合伙企业作为所得税透明纳税实体和投票权集中实体,在股权结构设计中仍有其用武之地。
利用核定征收进行税筹成为历史,但合伙企业仍有用武之地
作者:高嵩松来源:大成深圳办公室

设立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持有标的公司的股权,以便未来在取得基于标的公司的收益后争取核定征收、当地税收返还优惠等灵活政策,一直以来都是进行股权结构设计时的常见考虑和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