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的名义》播出结束后,很多人产生了一个问题:高小琴作为剧中犯罪嫌疑人之一,最终在香港设立的2亿港币的信托资金到底能不能最终保护到两个大高小高所生育的非婚生子女呢?还有很多人认为部分金融工具如信托等可以保护一些非法收入。这种观点是否正确呢?今天,就让我们跟着施莉珏律师和罗兴律师为信托正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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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中并没有交代这2个亿到底何去何从,但是如果把它理解为犯罪嫌疑人的一种避债手段、为规避风险而设置的“防火墙”,尤其是在境外设置的家族信托,那么就会导致大众对家族信托的本源以及家族信托的合法设立的初衷产生不必要的误会,从而导致更多的人不相信家族信托。
毫无疑问,这样的家族信托是无效的。从信托设立的地点来看,剧中,侯亮平与高育良书记的谈话中表明这个信托中的资金是来源于育良书记的“大姨子”高小琴,而高小琴在结局时所犯罪名中很重要的一条叫非法竞争罪,可见这2亿信托资金装进去的资金标的毫无疑问是非法收入。
那么为何要在香港设立呢?在香港设立就可以完全逃过境内法律的制裁吗?
首先,要看信托设立的前提,以中国大陆《信托法》来看,《信托法》第六条规定设立信托必须有合法的信托目的,第七条规定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可见信托的前提是财产必须确定且合法。而这个法律条文不是我国特有的,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美国的法律中也有着类似的规定,甚至在英国这个信托发源地的判例中也有很多信托财产不合法被击穿的先例。高小琴设立的这个信托因为不符合信托前提中的目的合法、资金来源合法的首要条件,所以在一开始这个信托就是一个“带病的信托”。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在2006年就发布过一个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互相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的安排的文件。倒推来看,如果民商事案件的承认和执行都已经没有障碍,那么更高级别的刑事案件包括剧中的国际刑警、红色通缉令也应更无障碍。如果最终高小琴被定罪,那么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赃款赃物以及相应收益一定被追缴并且要被罚没。
因此,从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互相承认和执行的规定,再到各个国家信托法的立法本意,高小琴的信托从设立上就是违法的。信托财产违法、信托设立无效或“带病”、我国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承认执行判决的路径通畅,可见这个信托并不能帮助到高小琴和她的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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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就香港的法律规定来看,《内地判决相互执行条例》中也规定内地的判决尤其是民商事判决,如果内容是以金钱给付为条件而且是一个具有执行力的终审判决,事实上也是具备在香港执行的可能的。这是第一种拿回信托本金的途径。剧中,高小琴的资金主要来源于侵吞国有资产和大风厂的股权及土地,这也就意味着还有另外一个途径可以将信托击穿。
2014年,上海陈怡泛鑫案中美女高管骗得大陆的投资人的本金后一路逃亡斐济,其中一部分资金在香港被停留。当时,法学专家制定的方案是让投资人将投资委托协议交给看守所,通过落马后的陈怡重新签署之后以一个委托投资协议的名义由大陆的投资人去香港高等法院重新起诉,以民商事案件的起诉最终拿回了这笔钱。这就意味着,被高小琴所侵害的大陆民事范围的合同的当事人也可以用这种方式到香港高等法院重新起诉追讨这笔钱,当这笔钱在香港的判决中形成有效力的法律文件,同样也可以击穿这个信托。
本案大结局中,高小琴除了被判刑还要被没收比例很大的个人财产,而高育良较重的判刑跟他现任配偶以他孩子为受益人设立的家族信托是有明确的关系的。高育良在整部剧中一没有参与山水集团任何侵吞国有资产、贪污、行贿受贿的行为,而且他自认为跟吴老师离婚,又跟所谓的“出淤泥而不染”、精通明史的美女结了婚,并没有违反法律,认为自己最后是生活作风问题,他没有想到其实信托资金的设立是压倒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
回到法律规定,《信托法》第十一条规定,委托人以非法财产或者本法规定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信托,信托无效。而香港法系属于英美法系,英美法系是家族信托的起源,对家族信托资金的来源也是十分严格的。家族信托不是犯罪的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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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一个金融工具都不可能起到一个将合法收入转到非法收入的功能,包括保险也是一样的。欠债不还、离婚不分,只要功能被宣传成违法,一定不是真的。但信托有着一个隔离债务、隔离税收的功能。这里,首先要搞清楚八个字——“不忘初心,方得始终”。所有做家族信托的源起都来自于一个理念——“信而托之”,这也是英国信托的源起。在这个背景下,客户的目的只有两个,一是希望交一笔财产给一个机构去托付,二是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来定向传承。这里的委托人的意愿来自于英美法系的“契约自由”理念,而“契约自由”的核心条件就是合法授权。
中国大陆这样一个家族信托刚刚起步的国家对于信托资金来源的审查都如此严格甚至是苛刻的,而香港是亚洲的国际金融中心,有着很严格的反洗钱的审查制度,一旦涉及到不明资产,很有可能会定义为涉黑涉暴,香港的金融从业人员甚至还有着四十项的监管意见。信托的基本功能是隔离债务、隔离税务,但隔离的前提是时间,即在放入信托资产的当下,财产和目的都是合法的,至于最后可能因为经营问题、婚姻问题财产可能会受到侵害,那时“防火墙”的功能便实现了。所以,“高小琴”们妄图使用家族信托来达到非法目的的想法是不可能实现的。
另外,从CRS方面看,在CRS的大背景下,“高小琴”们甚至连开户都不可能实现。第一,如果在香港开户,不是居民而是持大陆护照时需提供大陆身份证作为未来CRS申报以示税务居民的所属地;第二,如果发出CRS的申报不填申报表,已有账户都会被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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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我们需要用客观的方式看待信托,而不是再一次用误导的方式来引导别人看待家族信托,否则绝对最后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人民的名义》最终给我们的启示就是:不要妄图用任何以一种金融工具达到自己的非法目的。学习王大路这样守住合规底线,最终就不会被任何法律所制裁,但是一旦踏出了这一步,任何的金融工具的帮助都是不现实的。
如果你的客户是“高小琴”,那么请远离她。
Meet FO之《人民的名义》:解密“高小琴”们的信托
作者:施莉珏 罗兴来源:FO埃孚欧视野

《人民的名义》播出结束后,很多人产生了一个问题:高小琴作为剧中犯罪嫌疑人之一,最终在香港设立的2亿港币的信托资金到底能不能最终保护到两个大高小高所生育的非婚生子女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