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夫妻债务司法解释》),就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规定如下: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新规强调共债共签,重彰民法意思自治原则
通读《夫妻债务司法解释》全文,可以明确的是,《夫妻债务司法解释》纠正了此前的《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二十四条)所采取的以夫妻关系存在为前提的夫妻债务推定原则,重新将推定夫妻债务限定在夫妻家事代理范围内,超出家事代理则要求"共债共签",这些规定本身与民法意思自治、责任自负等基本原则是一脉相承的,符合现代家庭关系中夫妻地位平等、人格平等、权利平等的理念。反观此前的二十四条,其主要缺陷就体现在对意思自治原则和责任自负的基本民法原则的违背。民法上,民事主体为他人行为承担责任,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在现代婚姻关系中,夫妻各自保有独立的人格,具有独立的意志,婚姻关系的缔结不能剥夺、限制民事主体独立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进而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基本自由。即使在夫妻共同财产制下,除日常家事代理外,任何一方也不得未经对方同意为他方设定债务,增加负担。在《婚姻法》、《合同法》等基本民事法律并未设置夫妻债务推定制度的前提下,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为处于婚姻关系中的民事主体施加"配偶债务",有"越权"之嫌。现《夫妻债务司法解释》重彰民法的意思自治,并且要求债权人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强调大额举债共债共签,引导市场交易主体更加关注大额交易安全性,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强化公众的市场风险意识的作用,最重要的是可以有效避免恶意虚构债务损害配偶一方利益情形的发生,符合公众对于司法政策导向的期待。
新规颁布后仍需回应的三个问题
我国《婚姻法》并没有构建夫妻债务的概念和规则体系,只是在处理离婚财产分割问题时在第四十一条提出了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目的推定规则。随着《夫妻债务司法解释》的颁布,二十四条所确立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债务推定规则退出了历史舞台,未来可以预见,实践中仍存在下列问题需要立法回应:
1、如何保证现有夫妻共同财产制的稳定
责任是债务不履行的后果,责任财产是债务承担之保证,责任自负的前提是民事主体享有独立完整的财产权利。现代民法强调保护每个民事主体的行为自由,然财产权利受限制者其行动也难以完全自由。每个处于婚姻关系当中的个人同时也具有独立的民商事主体,有权独立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和责任,但由于我国绝大多数夫妻采取共同财产制,在共同财产制下一般不存在所谓的夫妻个人财产,或者说夫妻个人财产的存在仅是例外。新规出台后,"共债共签"将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成判断夫妻债务能否由夫妻共同财产承担的标准,虽然保护了配偶一方的意思自治,却也不可避免的限制了相对方的行动自由,因为这意味着夫妻共同财产不再能够发挥其对夫妻一方独立对外进行民商事活动的财产担保功能,意味着每一个处于婚姻关系当中的民事主体在进行民商事交往之前都有可能被要求提供自己可独立处置财产的信用证明、担保或者配偶的签名认可书,如此必将大大增加交易成本,甚至影响家庭隐私,可能导致很多夫妻选择从夫妻共同财产制走向分别财产制。应当说,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家庭财产不断累积,交易形式日趋多样复杂,平衡夫妻共同财产制下民事主体行为自由与家庭财产稳定之间冲突显得的更加重要,司法解释还不具备这个权限,未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应当重点关注。
2、如何解决夫妻共同财产执行难题
可以预见,未来将出现大量的判决夫妻一方独自对外部个人负债承担责任的判决。在法院不支持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前提下,夫妻个人理应以个人财产承担,然绝大多数中国家庭中并不存在所谓的夫妻个人财产,无个人财产时理应以夫妻财产的一半承担。但是从《民事诉讼法》规定及法院执行实践来看,如果没有针对债务人配偶的执行依据,法院是无法对债务人配偶名下财产采取执行措施的,换言之,尽管债务人配偶名下财产也是债务人财产,债权人却难以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解决这一问题的途径有二:一是由法院执行庭传唤债务人配偶,在债务人配偶做出愿意代为履行的承诺时,由法院执行庭将其追加为共同被执行人,但这必须基于债务人配偶的自愿。 [1]二是债权人提起代位诉讼,但很显然夫妻共同财产制下的财产关系并非简单的债权债务关系,且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只有在婚姻关系终止或者有重大理由时由法院做出分割判决,主张分割的主体限于家庭成员,债权人代债务人向其配偶主张分割财产缺乏法律依据,此外,按《物权法》的规定,共同共有的不动产的分割或重大处分必须经全体共有人同意,目前这一问题尚属空白,不能解决好这一问题,未来夫妻关系成为个人财产的安全隔离墙,损害债权人利益。
3、如何界定为夫妻共同生活何共同生产经营的内涵外延
随着社会发展加速和家庭财富累积,高净值人士使用家庭财产进行大额投资已经成为普遍现象。投资本身既是财富取得也是债务承担的综合性行为,在投资收益本身为家庭所有的前提下,因投资负债包括对外担保如何认定,是否意味着夫妻将全面介入配偶的经营事务,在新规之下急需回应。
新规一出,网络上即流传开各种解读版本,很多观点认为,夫妻债务司法解释确立了以合意作为认定夫妻共同债务重要条件的原则,解决了夫妻债务认定难题,有效维护了债务人配偶特别是妇女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新规重新提出合意是夫妻债务认定的重要条件之一符合民法意思自治原理,是非常值得称赞的,但认为夫妻债务问题已一揽子解决的判断过于乐观,在现有民商事法律体系下,夫妻法定财产制下的夫妻债务问题仍存在很大的立法空间,需留待未来民法典重点解决。
注释: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也谈夫妻债务认定新规的成功与遗憾
作者:李丹来源:海问律师事务所

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夫妻债务司法解释》),就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规定如下: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