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戏产业的知识产权问题浅析

来源:君合法律评论

文章摘要
一 、游戏产业概述 根据WIPO的2014年的报告《VideoGamesandIP:AGlobalPerspective》[1],游戏产业已经成长为价值650亿美元的全球化产业。

一 、游戏产业概述
根据WIPO的2014年的报告《VideoGamesandIP:AGlobalPerspective》[1],游戏产业已经成长为价值650亿美元的全球化产业。游戏产业的分类以及相应特点归纳如下:



  1. 控制台(Console)
    在专用硬件上运行
    开发成本高
    游戏种类题材丰富
    游戏被IP权利人所控制
    以游戏机销售为主,数字游戏销售为辅

  2. 电脑(PC)
    在Windows、Mac、Linux上运行
    开发成本和游戏题材范围都灵活
    游戏平台没有唯一的控制人
    主要以数字游戏销售为主

  3. 移动端(Mobile)
    在平板或智能手机上运行
    开发成本低
    社交和休闲类游戏
    最大数量的潜在玩家
    近年来,随着智能手机的推广普及,手机游戏(简称“手游”)产业进入了爆炸性的增长期。根据中国游戏产业协会发布的《2014年中国游戏产业报告》[2],2014年手游实际销售收入为274.9亿,首次超过PC页面游戏(简称“页游”)。此外,根据腾讯数据开放平台等发布的《2014年手游市场年度数据分析报告》[3],2014年是手游行业爆发年,移动游戏的用户规模比2013年增长62.3% 。截至2014年11月中旬,手机网络游戏用户规模为5.04亿。
    二 、中国游戏产业近期的IP纠纷
    伴随着游戏产业的蓬勃发展,越来越多的创业团队投入到这一行业中,IP纠纷也频频出现。笔者关注到2014年至今的如下一些有较大影响的案件。

  4. 暴雪、网易起诉成都七游(2015.3)
    涉嫌侵权游戏:《全民魔兽:决战德拉诺》
    涉嫌被侵犯的IP:《魔兽世界》的世界背景、角色、人物养成等要素
    法律焦点:著作权侵权、不正当竞争
    诉讼请求:停止侵权及赔偿
    当前状态:诉前禁令已发,禁止《全民魔兽:决战德拉诺》的发行、传播等。
    点评:本案是中国法院针对游戏侵权的首例诉前禁令。做出判决之前,2015年3月9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裁定:禁止七游公司(及其合作伙伴)复制、发行及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该游戏(更多内容可以参见相关报道[4])。

  5. 暴雪、网之易起诉上海游易(2014.12)
    侵权游戏:《卧龙传说》
    被侵犯的IP:《炉石传说:魔兽英雄传》的著作权(炉石标识、游戏界面、牌面设计、视频动画特效)、游戏规则(卡牌构成、使用规则、基本战斗规则)
    法律焦点:著作权侵权、不正当竞争(虚假宣传、知名商品特有装潢、其他)
    诉讼请求:停止侵权及赔偿
    当前状态:已审结,上海一中院判决:上海游易停止发行《卧龙传说》,赔礼道歉、赔偿共计38万元左右。

  6. 暴雪投诉苏州蜗牛(2014.11)
    涉嫌侵权游戏:《太极熊猫》
    涉嫌被侵权的IP:《魔兽》的游戏人物“熊猫”的形象
    法律焦点:著作权侵权
    请求:《太极熊猫》从苹果商店下架
    当前状态:进行中
    点评:苹果、Google的应用商店都有投诉渠道,可以请求侵权产品下架,例如Apple Store的链接:http://www.apple.com/legal/intellectual-property。(本案的更多内容可以参见相关报道[5])

  7. 卓越游戏投诉昆仑万维(2014.11)
    涉嫌侵权游戏:《超级MT》
    涉嫌被侵犯的IP:《我叫MT》的著作权(包括改编权,涉及游戏的动漫形象、音乐、音效等)
    状态:进行中(关于本案的更多内容可以参见报道[6])。

  8. 畅游诉乐逗(2014.7)
    涉嫌侵权游戏:《三剑豪》
    涉嫌被侵犯的IP:金庸原创的武侠小说中的人物、情节(已经授权给畅游)
    当前状态:和解
    点评:据报道,乐逗在2014年2月底已经秘密提交了上市申请,预计在2014年下半年赴美上市,因此畅游的起诉时机应该是精心选择的(本案的更多内容可以参见报道[7])。

  9. 畅游公司诉玩蟹科技(2013.10)
    涉嫌侵权游戏:《大掌门》
    涉嫌被侵犯的IP:金庸原创的武侠小说中的人物、情节(金庸已授权给畅游)
    法律焦点:著作权侵权
    当前状态:双方和解,玩蟹科技支付费用,但只能在《大掌门》中低限度使用金庸小说的人物,且不能开发其余金庸元素产品(关于本案的更多内容可以参见报道[8])。

  10. 中国手游起诉北京赫德时代、成都手先酷动、深圳时代首游互动、北京最淘和南京昂信网络(2014.12)
    涉嫌侵权游戏:《小小忍者》、《全民火影》、《火影大人》、《火影世界3D》、《海贼VS火影》
    涉嫌被侵犯的IP:《火影忍者》、《航海王》的IP
    当前状态:5款侵权游戏都已经下架
    点评:根据报道[9],2014年8月份,中国手游与日本聚逸(GREE)株式会社共同合作研发基于《火影忍者》IP的卡牌手游,并负责在中国大陆地区进行发行和打击盗版工作。这表明了中国手游不仅有《火影忍者》的游戏改编权,还拥有打击盗版的权利,这也构成了中国手游开展维权行动的基础。
    三 手游产业的知识产权(IP)

  11. 游戏所涉及的知识产权(IP)
    一般而言,游戏中的IP可以分为著作权、商标、专利、商业秘密,如下所示。
    (1)著作权
    音乐
    动画
    软件代码
    故事
    人物
    艺术元素
    网站设计
    游戏机设计
    (2)商业秘密
    客户名单
    定价信息
    发行商信息
    开发者信息
    固件信息
    内部开发工具
    交易条款
    (3)商标
    公司名称
    公司标识
    游戏名称
    游戏字幕
    (4)专利
    硬件解决方案
    创新的游戏或游戏设计
    技术创新(例如软件、网络连接、数据库)
    上述各项权利中,“故事/人物”是否保护、如何保护,学术界和实务界都有过很多讨论,尚没有形成统一观点。不过,近期中国法院判例对保护“故事/人物”做出了一些探索,以下进行简要介绍。
    2.“故事/情节/人物”的著作权保护:琼瑶诉于正案(2014)
    著作权保护表达,而不保护思想,这是所谓的“思想/表达两分法”。如何判断某个故事情节是属于思想、还是属于表达?在著作权法上这一直是个颇有挑战的问题。
    近日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的“琼瑶诉于正”一案中采用了抽象概括法,首次提出了“特定欣赏体验”标准。
    本案中,争议焦点之一是于正的《宫锁连城》是否抄袭了琼瑶的剧本以及小说《梅花烙》。被告方的抗辩观点之一是,《宫锁连城》与《梅花烙》相似的地方仅在于思想,就好比《梁山伯与祝英台》与《罗密欧与朱丽叶》之间存在相似、但这种相似之处属于著作权不保护的“思想”,因而并不存在侵权。
    对此,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如果人物身份、人物之间的关系、人物与特定情节的具体对应等设置已经达到足够细致具体的层面,那么人物设置及人物关系就将形成具体的表达。
    ……就情节本身而言仍然存在思想与表达的分界。区分思想与表达要看这些情节和情节整体仅属于概括的、一般性的叙事模式,还是具体到了一定程度足以产生感知特定作品来源的特有欣赏体验。如果具体到了这一程度,足以到达思想与表达的临界点之下,则可以作为表达。”
    采用上述判断标准,法院认为,琼瑶指出的21个情节中,有18个构成“表达”,可以享有著作权的保护;其中还有9个情节构成实质性相似,因此构成侵权。类似地,法院认为满足上述标准的人物关系也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本案判决被告停止《宫锁连城》的播放以及赔偿原告500万元。
    3.“人物/角色”的商品化权保护:苹果起诉商标评审委员会(2014)
    “商品化权”是现代社会经济生活中出现的一种新型权利, 是传统的“商标权”、“著作权”之外的延伸和补充,英美国家在2 0 世纪5 0 年代才有判例涉及这一问题。我国的法律并没有规定独立的商品化权,但是2014年北京第一中院的判例已经实质上支持“商品化权”的保护。
    苹果公司与甲壳虫乐队过去曾有商标争议,双方在2007年和解之后,苹果公司拥有了甲壳虫乐队的知识产权(包括乐队名称等)。
    2004年,第三人在中国注册了商标“TEAM BEATLES添•甲虫”,注册类别为18类(用于钱包等)。苹果对此提出异议,认为该注册商标侵犯了苹果公司的在先权利。然而,苹果所基于的在先商标“Beatles”(1999年注册)和“甲壳虫”(2006年注册)商标都是针对第9类商品(电子设备等),又因为“Beatles”或“甲壳虫”都不构成驰名商标,因此无法基于它们来撤销“TEAM BEATLES添•甲虫”商标。
    因此,苹果公司试图基于甲壳虫乐队名称的商品化权(作为“在先权利”)来撤销上述争议商标。北京第一中院支持了苹果公司的诉求,本案也被视为支持了“商品化权”的首个判例。
    更重要的是,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商品化权益”的解释值得我们关注:
    “The BEATLES”乐队是在全球享有盛名的乐队,在中国大陆地区也具有极高知名度,相关公众能够将“BEATLES”与该乐队建立唯一的、直接的联系。因此,“BEATLES”作为商标使用蕴含了商业价值,带来商业机会,已经衍生出商品化权益,属于应受我国法律保护的民事权益。……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了该乐队的英文名称“BEATLES”,其指定使用的“钱包、书包、背包”等商品属于日常消费品,应当纳入商品化权益所覆盖的衍生商品范围。被异议商标还包括与乐队中文名称主要识别部分“甲壳虫”相近的“甲虫”,容易导致相关的,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认为其指定使用的钱包等商品与苹果公司或甲壳虫乐队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钱包、背包等商品上挤占了苹果公司对“BEATLES”在衍生商品上享有的商业机会,稀释了其商业价值,损害了苹果公司依法享有的商品化权益。”
    从本案可以看出,商品化权实质保护的是一种商业机会,例如,基于特定人物、角色、名称所开发的衍生产品的商业价值。
    4.“游戏规则”也能保护?!暴雪、网之易起诉上海游易(2014)
    游戏规则(例如,一种纸牌的玩法)通常被视为抽象思想,不受著作权法或专利法的保护。然而,暴雪、网之易起诉上海游易一案中,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援引《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的“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实质上保护了暴雪的《炉石传说》的相关游戏规则。
    具体而言,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两款游戏在卡牌构成及使用规则、基本战斗规则上基本一致。因此,本案查明的事实足以支持原告关于被告整体抄袭了其游戏的指控。……原告游戏作为一种特殊的智力创作成果,需要开发者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凝聚了很高的商业价值。被告并未通过自己合法的智力劳动参与游戏行业竞争,而是通过不正当的抄袭手段将原告的智力成果占为己有,并且以此为推广游戏的卖点,其行为背离了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超出了游戏行业竞争者之间正当的借鉴和模仿,具备了不正当竞争的性质。
    被告辩称游戏规则不属于著作权保护范畴,《炉石传说》游戏规则没有独创性,仅是抽象的思想,没有具体的表达形式。本院认为,游戏规则尚不能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并不表示这种智力创作成果法律不应给予保护。游戏的开发和设计要满足娱乐性并获得市场竞争的优势,其实现方式并不是众所周知的事实,而需要极大的创造性劳动。同时,现代的大型网络游戏,通常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进行研发,如果将游戏规则作为抽象思想一概不予保护,将不利于激励创新,为游戏产业营造公平合理的竞争环境。因此,本院对被告的辩称不予采纳。”
    因此,实践中《反不正当竞争法》常常被作为《著作权法》《商标法》等的补充来保护更广泛意义上的智力成果,例如“游戏规则”。
    [1] http://www.wipo.int/wipomagazine/en/2014/02/article0002.html
    [2] http://news.yxhi.com/2014/12/20392.html
    [3] http://c.mofang.com/guonei/122-308683-1.html
    [4] http://games.qq.com/a/20150313/000243.htm
    [5] http://games.enet.com.cn/a/2014/1113/A2014111300596177_0.shtml
    [6] http://www.gameres.com/304572.html
    [7] http://tech.sina.com.cn/i/2014-06-16/16519439500.shtml
    [8] http://www.sootoo.com/content/455484.shtml
    [9] http://game.donews.com/201501/2876967.s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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