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新公司法历经六次修订,于今年7月1日正式施行。做好新旧公司法衔接适用,对于促进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创新活力促进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此,我院特开设公司法系列“小豸说法-公司篇”,从股东、法定代表人等资格身份,到公司内控管理、股权交易,再到清算注销退出市场,解读提示公司生命周期中涉及的种种法律风险和责任。本期案例讲述公司生命周期中“损害公司利益”“保障公司债权人利益”那些争议事儿。
什么是公司“董监高”忠实义务?
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是否违背忠实义务?
违背忠实义务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案件事实
A公司与B公司均是医疗服务机构,经营同类业务。大王是A公司监事兼副总经理职权,小王是B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大王和小王是兄妹关系。大王在A公司任职期间,将A公司经5个月磋商谈判已进入拟签约阶段的“X项目”,转介绍给了B公司签下“X项目”。于是A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大王、B公司立即将损害A公司利益的全部收入所得93万元返还给A公司。大王辩称“X项目”并非A公司固有商业机会,是其介绍给A公司的,而且“X项目”合作公司也明确表示不与A公司合作,此后大王才将“X项目”介绍给了B公司,未侵犯A公司商业机会。B公司辩称,不知大王在A公司任职高级管理人员,而且大王在介绍“X项目”时,明确该项目合作公司不同意与A公司签约,B公司才签下“X项目”,B公司没有侵权故意,更不构成共同侵权。故成讼。
法院审理
结合大王在A公司的名片、工资单、微信聊天记录、微信公众号文章等证据及大王陈述,可以认定大王在案涉项目洽谈期间实际履行了副总经理的职权,且大王提交的A公司工商档案显示,大王还担任A公司监事职务,故根据公司法规定,大王对A公司负有忠实勤勉义务。关于“X项目”,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该项目合作公司在A公司修改合同后明确作出了拒绝意思表示,亦不能证实A公司明确放弃了该商业机会,即使A公司与该项目合作公司不具备继续磋商可能,在未向董事会或股东汇报情况下,大王亦不应将该项目介绍给与其所任职公司经营同类业务的B公司,该行为无疑会给A公司利益造成损害。根据大王陈述促成B公司签下“X项目”过程,仅16分钟就促成B公司签下“X项目”,而且B公司在取得案涉项目时,尚不具备独立完成项目能力,该项目合作公司也不可能在短短十几分钟内完成对B公司考察。因此,B公司能够取得案涉项目,必然依靠大王资源,而且能够完成案涉项目,亦有赖大王帮助。故B公司明知大王在与其经营同类业务的公司任职,亦知晓案涉项目原系A公司项目,还委托大王进行磋商洽谈,并主动寻求大王帮助,损害了A公司利益,与大王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官提示
新公司法,全面强化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忠实义务,对特定情况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亦施加了忠实义务,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应密切关注了解新公司对忠实义务的规定,确保依法履职,减少自身风险。
何为忠实义务?结合公司法规定,即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忠实义务所规制行为主要有哪些?主要包括违法关联交易,不当谋取公司商业机会,经营限制的与公司同类业务,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擅自披露公司秘密等禁止行为。
谋取公司商业机会都是违反忠实义务吗?根据公司法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果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情况下,可以合法谋取公司商业机会。
违反忠实义务后果是什么?违反忠实义务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监事利用职务之便侵夺公司商业机会?与获利公司一起赔!
作者:赵笛来源:天津三中院

编者按 新公司法历经六次修订,于今年7月1日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