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决议,包括股东(大)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是公司意思决定,属于公司自治的范畴,原则上司法不进行干预。但当公司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存在瑕疵,股东可以提起公司决议无效或撤销之诉。现结合本人所经办股东提起撤销公司决议的诉讼,探讨撤销公司决议有关问题,关于确认公司决议无效的问题,将另文讨论。
一、法律、司法解释对股东请求撤销公司决议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十五条:“营利法人的权力机构、执行机构作出决议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法人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法人章程的,营利法人的出资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议。但是,营利法人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2020年修正)(下称《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四条:“股东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符合民法典第八十五条、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决议可撤销的理由包括:召集程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
对于公司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有关问题,不在本文的讨论范围。
股东请求撤销公司决议,需要提交证明公司决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证据,其诉讼请求才有机会得到法院支持,否则,法院应驳回该股东的诉讼请求。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情形
如何认定“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是股东请求撤销公司决议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的关键点。
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从以下方面审查公司决议可撤销的情形:
(一)召集程序方面的瑕疵
“召集程序”主要包括会议的通知、登记、提案和议程的确定等事项。常见的召集程序瑕疵包括:
1、召集人不适格。如监事或股东未按《公司法》第四十条规定的程序,擅自召集并主持股东会;召集人的权限存在瑕疵,如董事长未按《公司法》第四十条规定,未经公司董事会决议擅自召集并主持股东会,或董事长依据董事会决议召集了股东会,但召集所依据的董事会决议在内容或程序上存在重大瑕疵。
2、召集通知程序瑕疵。如召集通知的方式不符合公司章程要求的特定形式;或召集、通知时间不符合《公司法》第四十一条、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间;或通知事项不齐全,如召集通知中未按照规定载明召集事由、会议的议题,没有时间、场所等等。
(二)表决方式瑕疵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表决方式通常包括会议就有关提案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记录及签署等事项。常见的表决方式瑕疵包括:
1、参与表决的主体不具备表决资格。如非股东或非股东代理人、非董事或非董事代理人参与表决,按照法律规定或公司章程约定对特定事项不享有表决权的股东(如关联交易的股东)参与该事项表决等。
2、未达到法定的表决比例,如公司章程规定决议通过所需的比例为“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票通过”,但未达到三分之二的比例。
3、会议的主持人不适格。如《公司法》第四十七条、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只有特定主体如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可以作为股东会议适格主持人,规定以外的主持人所主持会议所作出的决议则属于程序存在瑕疵的决议。
4、表决事项瑕疵。如决议表决的事项超过了通知所载明的提案和议程,计票人、监票人不符合规定等等。
(三)决议内容是否符合章程
对决议内容的审查主要是看决议内容是否符合章程的规定,而不是审查其内容是否合法。
根据意思自治原则,为维护和稳定公司法律关系,《公司法》将决议内容违反章程只作为可撤销的原因。因此,如果公司决议内容违反了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其结果是决议无效,而不是可撤销。
三、提起撤销公司决议诉讼的主体要求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二条规定,依据民法典第八十五条、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请求撤销公司决议的原告,应当在起诉时具有公司股东资格,即提起撤销会议决议的诉讼一方主体是公司股东,且起诉时具有公司股东资格。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规定公司股东资格并没有持有公司表决权比例(持股比例)的限制要求,即使股东持有公司表决权比例为1%,仍具备提起撤销公司决议的原告资格。这与《公司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一百一十条规定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才有资格提议召集、主持临时股东会,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明显不同。
四、提起撤销公司决议诉讼的时间要求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股东如提起撤销公司决议的诉讼,应在公司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起诉。该60日规定是法律规定的除斥期间,该期间不得变更、中断和延长。
律师在代理该类“撤销公司决议”案件时,无论代理股东一方,还是代理公司一方,都要精准、正确理解《公司法》第二十二条、《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四条规定,多查案例,紧紧围绕上述构成要件的各种情形,收集对己方有利的证据进行举证、抗辩,以过硬专业知识代理案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股东提起撤销公司决议诉讼的问题探讨
作者:何伟雄来源:大成杨文龙律师团队

公司决议,包括股东(大)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是公司意思决定,属于公司自治的范畴,原则上司法不进行干预。但当公司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存在瑕疵,股东可以提起公司决议无效或撤销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