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将会受到CRS的影响? --新个税法之CRS篇

来源:汉盛律师

文章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于2018年8月31日通过自该法发布以来的第七次修订,再加上,2018年9月起中国根据CRS规则与其他国家(地区)税务主管当局开始交换涉税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于2018年8月31日通过自该法发布以来的第七次修订,再加上,2018年9月起中国根据CRS规则与其他国家(地区)税务主管当局开始交换涉税信息。有媒体将此解读为“新个税法将实施全球征税制”。这样的解读,其实是有些偏差的。因为,中国原本实施的就是税收居民(本文仅指个人)个人所得税全球征税制,只不过之前中国税务部门因无法掌握本国税收居民隐藏的海外财产信息而只能“守株待兔”,CRS则有助于中国税务部门通过国际合作建立健全相关涉税大数据后主动出击。
一、CRS背景
CRS是OECD经合组织在《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基础上发布的《统一报告标准,CommonReportingStandard》的缩写,规定了签约国家(地区)金融机构收集和报送外国税收居民个人和企业账户信息的相关要求和程序。CRS的交互推进,意味着中国将非居民信息去跟其他签约国(地区)分享的同时,其他签约国(地区)将中国税收居民在海外的涉税信息交换回中国。因此,加入CRS国家(地区)越多,CRS网络的威力就越强。
截至2018年8月,已经有83个国家(地区)向中国交换金融账户信息。


二、CRS与中国之前签署的税收情报交换协议有什么区别?
中国早在2009年就陆续与巴哈马、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等传统“避税地”签署了税收情报交换的协议,目的在于建立国际税收领域合作与情报交换体系。简单而言,中国之前签署的税收情报交换协议,基本上属于“被动式”的信息交换,需经一国主管部门提出“请求”后,另一国主管部门才有义务提供专项涉税情报,而CRS从某种意义上是“税收情况交换协议”2.0版本,协议签约国需自动收集对方签约国税收居民在本国的金融账户信息,并批量性的予以提供①\u0081。
不过,中国在《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中明确声明,中国不会提供文书送达方面的协助,不协助提供保全措施,也不会协助其他缔约方追缴税款等事项。
三、哪些人会受到CRS的影响?
并不是所有人都会受到CRS的影响,就中国税收居民而言,如果你没有海外资产,则CRS与你没啥关系。CRS主要影响下列两类居民:(1)在境外持有或控制金融账户的中国税收居民以及(2)在境内持有或控制金融账户的非中国税收居民。
显而易见,“中国税收居民”的认定标准是至关重要的。那么,哪些人将被认定为中国税收居民?
中国在认定本国税收居民时采取了“住所标准②‚或居住时间标准”,即只要个人符合前述任一标准,该个人将被认定为中国税收居民。修订后的新个人所得税法则简化了“居住时间标准”:

从上表可以看出,新个人所得税发其实是扩大了税收居民“居住时间标准”的认定范围,具体而言:

四、CRS会报送哪些信息?
根据中国签署的《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多边主管当局间协议》,下列需报送人的信息纳入中国CRS交换范围:

根据现行的规定,上述金融资产不包括实物商品或者不动产非债直接权益,因此,如果中国税收居民在海外CRS签约国持有不动产的,则该不动产信息不会交换到中国,但不排除OECD进一步拓展信息报送范围。
五、反避税与CRS
我国现有的反避税措施主要针对企业纳税人,本次修订后的新个人所得税法首次引入了个人反避税条款,为国税总局通过CRS收集相关涉税数据后进行征管提供了重要的配套措施。

按照现有个人所得税征收体制,无论被投资企业是否属于受控外国企业,在该被投资企业在分配利润前,个人股东是没有纳税义务的(合伙企业投资人除外)。但本次修订后,税务主管部门有权就“被投资企业是否基于合理经营需要留存利润”情形进行认定。目前尚不清楚上述条款中“实际税负明显偏低”会不会参照企业所得税法“低于规定税率的50%”标准进行界定,这有待于国务院进一步明确。
总之,无论美国的FACTA法案还是全球版本的CRS,都立足于打击富人逃税避税问题,同时也加入了海外税款争夺。对于这些富人而言,Winter is coming.
注:①:中国国家税务总局早在2006年就开始将美日韩加澳五国居民从我国取得收入情况纳入自动情报范围。
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所谓习惯性居住,是判定纳税义务人是居民或非居民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标准,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如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而在中国境外居住的,在其原因消除之后,必须回到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则中国即为该纳税人习惯性居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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