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解构与学习不容忽视

来源:疑难案件研究院

文章摘要
对很多企业而言,合同已经是企业日常经营中的重要部分了。好的合同可以让企业获得稳健发展,存在欠缺或是漏洞百出的合同却也能让企业轰然塌陷。对合同价值和作用的重视,随着法治观念深入人心而日渐显现。

对很多企业而言,合同已经是企业日常经营中的重要部分了。好的合同可以让企业获得稳健发展,存在欠缺或是漏洞百出的合同却也能让企业轰然塌陷。对合同价值和作用的重视,随着法治观念深入人心而日渐显现。然而,在经办案件的过程中,我们也经常发现一个非常有意思的现象:企业重视合同,但并不重视对合同的学习和解构。一旦涉及诉讼,才对合同中的许多条款和要求恍然大悟。这种现象,无论是对于聘请了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企业,还是没有聘请法律顾问的企业;无论是一般的中小微企业,还是成规模的企业,甚至央企、国企和上市公司,都经常有意无意地忽略了合同及其相应条款。
一、合同已经是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重要行为和重要文件。在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合同已经逐渐成了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重要行为和重要文件。无论是生产经营环节,还是内部管理,抑或是对外投资、对外担保,种种行为都与合同有着非常密切的关联。生产经营环节的采购合同、经销合同、代理合同、加盟协议、运输合同、委托合同等等,通过这一系列合同,将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有序组织并予以实施。企业内部管理的租赁协议、股东协议、劳动合同、内部承包合同等,对于内部管理的展开,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企业对外投资协议、担保协议、合作协议等,又为企业与企业之间的投资与合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可以说,现代企业的设立、运营和管理,都十分依赖于合同,都是以合同作为基本文件来构建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使得企业的运营管理得以更为有序地推行。
二、合同意识不能等同于对合同的重视,签合同、改合同只是前提和基础。很多企业觉得,合同一定要有的,不管内容如何,也不管形式怎样,总要有一个合同文本,这是很好的合同意识。以劳动合同为例,聘用员工一定要有劳动合同,这诚然与《劳动合同法》深入人心有着莫大关系,同时也与企业不签劳动合同要承担十一个月双倍工资不无关联。正是有了这样的法律意识和合同观念,许多企业在日常经营过程中,都逐渐懂得了合同不可或缺的道理。许多企业没有聘请法律顾问,凭着自己的经验和感觉起草了合同文本;聘请了法律顾问的诸多企业,也大多将律师作用定位为起草和修改合同。然而,企业的合同意识并非等同于对合同的重视,更遑论很多企业可能以为对合同的重视就是“签合同、改合同”。合同内容及其复杂的法律含义暂且不论,合同形式也是种类颇多,更别说纷繁复杂的合同效力问题。在一些情形之下,有了合同文本,只能认为是有了可以证明各方真实意思表示的书面材料。许多企业对合同的起草和修改十分在意,一些重大合同,甚至需要由董事会甚至股东大会进行讨论修订。既对合同内容、条款、措辞字斟句酌,也对各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履行时间地点方式等常有调整。对合同签订和修改的重视,尽管也可以认为对合同的重视,但我们认为这还只能是合同行为的前提和基础,还不能认为是对合同的真正重视。
三、对合同的解构和学习,胜过束之高阁的完美合同。之所以认为合同的签署和修改只是合同行为的前提和基础,一方面是因为合同的签署和修改本身不是目的,目的在于构建良性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一方面也是因为“按照合同履行”才是合同价值的真切体现。与其追求现实中不可能实现的“完美合同”,不如将现有合同中的有关条款、有关权利义务等内容进行深入解构和学习,并且在实务中依照而行。然而,实务当中,对已经签署的合同置之高阁不加过问,已经是诸多企业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了。正如我们所经办的一系列案件,导致很多企业叫苦连天的不是没有合同,而是没有遵照合同约定履行;甚而至于,有的企业没签合同还好,签了合同反而令其窘态百出陷入困境。有的当事人,对于合同中的内容完全不知情,实际履行过程中,既未要求对方按照合同履行,己方也没有按照合同履行。如有的买卖合同中,合同约定的发货数量、送货地点、签收人、规格等,与双方实际履行的根本不是一回事。有的当事人,明明有合同,却因为情形发生变化,误以为与当事人或其工作人员的沟通协商能够将合同置之不顾。在我们经办的商业综合体租赁案件中,就经常出现此类误以为双方协商已经改变了合同履行的方式和内容的情形。在一些合同纠纷中,当事人经常发生变更履行,到后来的纠纷当中,才发现根本就是自身过错和责任……这些情形的发生,这些不应有的不利状况,本质上都是没有对合同条款进行解构和深入学习的结果。
四、怎样的解构和学习,能基本实现合同风险管控目的。对于合同的解构和学习,解构和学习的深入,能更好地防控合同可能存在的风险。通过对合同条款的解构和学习,可能能发现合同存在的重大缺陷和漏洞,可以及时通过补充协议等方式予以补救。这种情形不是我们所针对的主要方面。我们所关注的是那些已经反复斟酌并已经签署的合同和协议,或者至少是已经请律师或者法务把关规避了重大欠缺和漏洞的情形。那么,究竟怎样对合同进行解构和学习,才能更好预防和规避可能的合同争议、合同纠纷甚至不利境地。应该而言,对此并无确定、统一的方法和路径,不同的律师会有不同的策略,不同的法官可能也会有不同的观点。我们只能遵循合同的一般规则和原理,来建议相关当事人进行合同的解构和学习,而并无固定且能保障效果的模式可资参照,不同的合同也需要有不同的解构方式。
四、合同解构和学习
其一,遵照一般经验规则和交易习惯对合同条款进行解构和学习。很多中小企业,业务相对单一,并且也在一个行业之内积累了深厚的经验和知识,对于该领域的交易模式、交易结构等有所掌握。对其企业经营过程中的有关合同,完全可以根据一般经验规则和交易习惯来进行解构和学习。比如,很多企业的采购和买卖合同,尽管有许多不足,但基本都涵盖了买卖合同的绝大多数要素。此种时候,根据长时间的交易经验和交易习惯,可以将合同条款中己方和对方应尽的义务,履行的方式、地点、时间等进行解构。这种常规且长时间采用的合同,最需要注意的是关于特定情形约定的履行变更问题。比如货物买卖中遭遇台风时应该怎么办,货物运输途中的货损怎么办等。
其二,根据合同性质确定解构路径。在《民法典合同编》中,规定了十九类有名合同,也就是说,如果企业所涉及的是这些有名合同,可以根据有名合同的法律规则,来对相关合同进行解构和学习,这样就能基本把握该类合同的要素和内容。比如一般的租赁合同,那作为承租人,你就应该仔细解构和学习其中的承租人义务条款,比如按时交租、按时缴纳物业费能耗费等;如果想要中途解除合同,就应该注意作为承租人解除合同有着怎样的约定,应该怎么操作等等。对于买卖合同,合同的标的、数量、规格、型号、发货、收货、托运等事宜,具体是怎么约定。如果合同中没有关于运输保险的条款,就有必要明确货物运输保险应该如何购买、如何承担等事宜。
其三,依循各方权利义务来解构合同条款。在企业涉及的交易型合同中,大多有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这里权利义务的约定,是尤其值得重视的。在技术开发合同中,这种对于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尤其十分重要。各方对于技术开发事宜,委托方要提供怎样的技术条件,受托方要提供怎样的技术成果,技术成果的交付如何得以体现等等,都是属于各方权利义务的内容。在融资租赁合同中,融资租赁的出租方具有怎样的权利,需要履行怎样的义务;承租方需要履行怎样的义务、具有怎样的权利等,都是各方当事人需要严格遵守且认真履行的部分。这种根据权利义务的相关内容来对合同进行解构,对于一些复杂合同尤为重要。其中的一些细节和内容,非常容易受到忽略,受到轻视。
其四,以常见纠纷点来进行合同解构和学习。事实上,各类不同的合同,都有一些常见的争议纠纷点。有名合同是如此,无名合同也是如此。因此,我们认为,可以司法案例中常见的纠纷点来对合同进行解构和学习。这种解构模式,可能在某种程度上更能实现合同风险防控目的。在买卖关系中,常见的纠纷点主要有:款项支付是否符合约定,交付标的物是否符合约定,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是否符合保管方式等。在租赁关系中,租金缴付是否符合约定,租赁物是否符合约定,租赁物不具备相关条件(比如消防)的责任认定等。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工程款项、工期、工程质量、工程材料、违约责任等问题就是其中的常见争议点,围绕这些问题,在相应的合同条款中是如何加以表述和展开,如何具体化为一项项操作。比如,发生工期逾期时,哪些事由可以无责延长工期,应该经由怎样的程序和环节申请顺延工期,需要组织和提交哪些材料,需要哪些关联主体签字盖章等。实际上,围绕这些常见纠纷点,可以将合同做很好的解构。比如建设工程款的请款、进度款支付、决算书提交、价格审定等,期间的时间节点及对这些节点的认定和约束,对于施工过程中的法律风险管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其五,围绕合同履行解构和学习合同条款。不得不承认,绝大多数的合同纠纷,实际上都是履行的问题。履行不能、履行不全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是合同纠纷本身的重要方面。《民法典合同编》中也就履行问题创设了先后履行、不安履行等抗辩制度。对合同的解构和学习,也完全可以围绕合同履行来展开。对于买卖合同中的卖方,就其履行义务而言,主要是围绕货物的交付,买方的履行义务则主要围绕款项的支付。租赁关系中的出租人,主要是要交付符合约定的租赁物,承租人的主要义务则是及时缴付租金。明确了自身履行义务的核心和要点,条款的表述、规制和限定,就会简单明了许多。
五、对合同的解构和学习,应该以实施人员为主要对象。对于许多中小企业或许不存在这个问题,人员不多,大家开会学习可能都在一起,组织合同解构和学习相对比较容易。对于规模企业而言,这也是一个值得重视的问题。对于这些企业,有的时候,企业领导可能觉得合同的解构和学习这种事情,主要是法务部门的事情,而无关业务甚至技术部门的事情,因此而经常导致了法务和业务的脱节。就合同解构和学习这件事而言,实际上项目实施人员比法务人员更为重要,因为一旦发生了不符合约定的情形,业务人员尽管明明无法应对却往往不得不应对,往往这种彷徨无措的应对,经常导致履行不符合约定。无心之举导致无妄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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