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甲供材”涉税问题的思考

来源: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2011年11月17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公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2016年5月1日起,我国全面推行“营改增”。

2011年11月17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公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2016年5月1日起,我国全面推行“营改增”。在含有“甲供材”的基建工程和房地产领域,可能会出现业主方将“甲供材”计入成本,同时又将该“甲供材”含入工程总包款中,导致“甲供材”重复计入成本甚至重复抵扣的情况,虽然这可能是房地产企业以前操作的“惯例”,但是其税务风险相关企业不可掉以轻心。笔者在参与一起税企争议处理中遇到了类似问题。
产生问题的原因
这个问题出现的原因主要是因为《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是国家标准,招标公告是按照这个标准将材料费作为定额直接费的组成参与综合单价的取费和计税的,而“甲供材”的出现是业主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将一些主要材料改为由甲方采购,只是改变了材料的采购方式。但是在会计上因为业主采购发生后就取得了发票进行了抵扣,并将材料费计入了企业成本,可是工程施工方依据招标公告开出的发票中也含有该材料成本,这就会造成该材料费被重复计入成本,甚至相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重复抵扣,引发税务稽查风险。如果不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报价,则属于违反国家的强制性标准。
造成的后果
“甲供材”重复计入成本,必然会造成相应纳税年度收入减少,人为地少缴企业所得税。如果相应的“甲供材”从供应商处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从承包方处取得了包含“甲供材”的工程款增值税专用发票,必然会造成该“甲供材”重复抵扣问题。从另一个角度看,承包方免费使用“甲供材”,在税务上是要被“视同销售”的,业主方面临着少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风险,一旦税务稽查,可能问题会变得比较严重。
这个矛盾如何合法解决呢?
方法一:需要将“甲供材”销售给承包方,可以平价计入收入并由承包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按照视同销售处理。
方法二:业主给付款项和承包方开具发票时,由承包方和业主达成书面协议,说明情况并按照扣除“甲供材”的价格进行支付和开票。
方法三:由承包方给业主出具委托采购协议,直接将“甲供材”的发票开给承包方,业主不入成本,承包方入成本。
国家的税费改革力度空前,国地税合并将使新一年税务稽查越来越严格。企业在履行符合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同时,如何合法、合规的节税已经成为企业经营管理中的一项重点工作,以上是个人从实践角度来阐述,在“甲供材”涉税问题上的一些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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