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华兴公司于2010年登记成立,是由香港华茂公司在内地投资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主要进行IT相关产业的经营。2016年2月华兴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董事及监事。在新的管理人员上任后,被罢免人员一直拒不移交公司公章、证照及财务资料,严重影响了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
案件性质
公司印章一般对外代表公司的意志,因此,因公司印章控制权引发的纷争,其实质涉及公司内部治理中对公司控制权的争夺,故此类案件适合作为公司纠纷案件由民商事审判庭予以管辖,而不宜作为普通的财产返还诉讼案件确定管辖。另外在案件中往往涉及损害公司权益问题,这部分可通过刑事诉讼追责并要求赔偿损失。
法律关系分析
本案的基本事实是: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及其他人侵占公司公章、证照及财务资料不予归还。
(一)刑事法律关系分析
华兴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被罢免后拒不返还华兴公司财务账册等资料的行为,依法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其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的刑事责任。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二)民事法律关系分析
- 华兴公司可以民事侵权为由要求返还公章、证照、财务资料等,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物权法》第三十四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2.《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具体列举了违反公司忠实义务的具体表现。虽然其中没有明确规定侵占公司公章、账册的行为,但是该行为明显损害公司利益,根据对忠实义务的理解和公司法立法本意,无疑这是属于此条的兜底条款,即“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律师支招
1.制定公司公章、证照的管理规定
股东可以在公司章程中明确约定公司公章、证照的使用规定或专门制定公司公章、证照管理规定,以此解决在制度上的缺陷
2. 办理公司公章、证照的移交手续
公司应制定公章、证照使用签收规定,无论谁负责管理公司公章、证照,均应在收条上签名确认领取了公司公章证照的原件,解决将来未知的公司公章证照去向及无证据证明由谁把控的问题。
3. 利用公证程序加强证据效力
当遇被罢免人员拒不交出公司公章证照的情况下,新任法定代表人可以发函给被罢免人,要求其按时交出公司公章证照,并办理以上函件及手续的公证,解决将来诉讼时证据效力的问题。
4. 起诉被罢免人要求交出公章证照
被罢免人依然拒不交出的,新任的法定代表人可以聘请律师到法院提起公章证照返还之诉,要求被罢免人按时交出。
5. 提起财产保全降低法律风险
由于证照对外直接代表公司,在诉讼期间,被告往往会利用证照签订合同,合同对于善意第三人而言是有法律效力的,公司为了避免这种潜在的风险,可以考虑在诉讼之前或者诉讼之中采取保全措施,对上述证照或被告的行为采取保全措施。
6. 涉港书证的在内地法院的特别要求
本案中外商独资企业在诉讼中会涉及出资方香港华茂公司的有关证明文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司法部发布的司发通[1996]026号《关于涉港公证文书效力问题的通知》、司法部联合商务部发布的司发通[2003]128号《关于认真落实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严格执行委托公证人制度的通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在办理涉港案件中,对于发生在香港地区的有法律意义的事件和文书,均应要求当事人提交委托公证人出具并经司法部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加章转递的公证证明。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注:文中所涉及的公司名称均为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