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间的忠诚协议是否有效

来源:浙江高庭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前言 “结发为夫妻,恩爱两不疑。”旧传为苏武出使时留别妻子之作,常被用作结婚时的誓言。而现在的很多夫妻会以签署“忠诚协议”的方式来表示对婚姻的忠贞不渝,其目的是为婚姻加上一道保障安全的屏障。

前言
“结发为夫妻,恩爱两不疑。”旧传为苏武出使时留别妻子之作,常被用作结婚时的誓言。而现在的很多夫妻会以签署“忠诚协议”的方式来表示对婚姻的忠贞不渝,其目的是为婚姻加上一道保障安全的屏障。
“忠诚协议”,就是男女双方在婚前或婚后,自愿制定的有关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恪守婚姻法所倡导的夫妻之间互相忠实的义务。如果违反,过错方将在经济上对无过错方支付违约金、赔偿金、放弃部分或全部财产的协议,现实中还有以保证书、“空床费”等形式存在。下面小师妹带大家分享高庭所俞张茜律师对夫妻间的忠诚协议是否有效的分析。
案例引入
本文就以近期发生的一个热门案例为切入点,简单评析一下“忠诚协议”的效力。白姓女博士后出站时得到了一份“福利”,不仅其本人可以落户北京,作为配偶的胡先生也可以随之落户,在帮丈夫落户北京时,白姓女博士丈夫签署《落户协议》,约定胡先生随妻子博士后出站落户北京,如果双方离婚,胡先生向妻子补偿款人民币1000万元。但两人最终还是因为常年积压的矛盾,选择到法院诉讼离婚。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份“落户协议”属于关于经济补偿的约定,从其签订过程及协议内容看,既非双方对夫妻财产的约定情形,也非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因此白女士主张依此处理夫妻财产分割,无法律依据,遂驳回了白女士的该项诉讼请求。
具体分析
婚姻是以双方感情为基础缔结的身份关系。我国法律实行结婚自愿、离婚自愿的基本原则。夫妻双方之间签订的类似协议只能是对双方共同财产的约定,无法对结婚、离婚行为进行约束。
关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署“忠诚协议”是否有效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一书中明确: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从整体社会效果考虑,法院对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纠纷以不受理为宜。
结 语
在现实生活中,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内容多种多样,有些内容是有效的,有些内容是无效的,甚至是违法的。在判断“忠诚协议”的效力时,应当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并结合夫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签署协议时的具体情形、协议的具体内容、社会公序良俗等多方面,综合的进行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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