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疑难案件分析(五)员工债务如何处理?

来源:八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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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女士咨询 员工向公司财务借支了一笔款项,其离职后一直未向公司财务返还该笔款项,亦未到财务销账,如何处理?

张女士咨询
员工向公司财务借支了一笔款项,其离职后一直未向公司财务返还该笔款项,亦未到财务销账,如何处理?
分析
一般情况下,个人向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借款,属于一般民事借贷行为,其产生的纠纷属于一般民事纠纷。但在劳动关系中,个人作为用人单位的员工,因进行职务活动而向公司借支款项引发的纠纷,因该纠纷与劳动权利义务相关联,故宜作为劳动争议纠纷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在给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关于职工执行公务在单位借款长期挂账发生纠纷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中对此作出了解释:受单位委派,从单位预支15000元处理一起交通事故是职务行为,其与单位之间不存在平等主体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人民法院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在受托事项完成后,因未及时报销冲账与单位发生纠纷,应由单位按其内部财会制度处理。同时,各地法院对职工履行职务在单位借款挂账发生的纠纷,亦规定其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如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即规定:
“劳动者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履行工作职责发生的有关借款、差旅费用报销等争议,属于劳动合同争议的范畴。”上述争议均应适用劳动争议仲裁前置,不得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那么,如果劳动者因故未能返还公司款项或者确实存在欠公司债务时,公司可否可以直接从其工资中予以扣减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参考意见》第7.8条中进行了明确肯定:
对劳动者尚欠用人单位的借款等债务,用人单位一直从其工资中冲减抵扣,且劳动者一直未提出异议,劳动者以用人单位非法克扣工资为由请求返还或主张其他权利的,不予支持。
也就是说,在劳动者因故未能返还公司款项或者因履行劳动权利义务而存在欠公司债务而不返还时,公司可以从其工资中予以扣减,但扣减须同时遵守《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相关规定,即
“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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