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期:企业是否必须取得发票才能税前扣除?

来源: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企业是否必须取得发票才能税前扣除? 首先说结论:企业并不是必须取得发票才能进行税前扣除。

企业是否必须取得发票才能税前扣除?
首先说结论:企业并不是必须取得发票才能进行税前扣除。
这个误区在企业纳税人甚至部分税务机关中存在已久,其中原因主要是大家对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的规定有所误读。
国税发[2008]88号文规定:加强发票核实工作,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这条规定被很多企业财务人员用来作为“税前扣除必须有发票”这一观点的依据。但细读规定就能发现,此规定要表达的是,在某项支出是由发票作为扣除凭证的情况下,该发票若不符合规定,则不能作为该项支出的税前扣除凭证。
如果说国税发[2008]88号文的规定容易引起误读,那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则更为明确地说明了这个问题:
1、税前扣除凭证包含哪些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八条规定:“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从该规定可以看出,发票仅仅是税前扣除凭证中的一种,并不是只有取得发票才能进行税前扣除。税前扣除凭证并不等于发票。
2、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交易是否一定需要发票才能扣除?
28号公告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如果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如果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但需注意的是:此种情况的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该规定很好的解决了例如食堂买菜、在小商店采购等如何进行税前扣除的问题。提醒企业注意,虽然此种情况下不需要用发票作为扣除凭证,但是仍需要按照要求具备收款凭证或者内部凭证。就内部凭证而言,企业可以制作费用支付单等,并把交易关键信息信息列示清楚。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政策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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