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室内装饰装修设计服务合同纠纷案分析

来源: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案情简介】 本案是一起有关室内装饰装修设计服务合同的纠纷案。合同主体是:委托设计方为云南滇洱某生物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滇洱公司”),设计方为陕西贝思装饰装修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思公司”)。

【案情简介】
本案是一起有关室内装饰装修设计服务合同的纠纷案。合同主体是:委托设计方为云南滇洱某生物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滇洱公司”),设计方为陕西贝思装饰装修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思公司”)。
2013年8月,委托方法人代表何某经人介绍来陕西到贝思公司实地考察该公司的设计能力,了解公司的设计资质等有关情况后,又到广东有关公司考察比较,最后选定贝思公司为滇洱公司在怒江某大酒店的室内装饰装修进行设计,并于2013年8月17日签订《怒江某大酒店室内装饰工程设计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的设计任务为三个方面:1.室内功能规划,2.装饰工程设计,3.整个项目的景观设计。设计分为三个阶段:A.初步设计,B.方案设计,C.施工图设计。设计费用为2998870元,设计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为:合同签订后3日内支付20%,这一阶段为初步设计,确定酒店风格定位,提出初步设计方案;第二次付费在贝思公司完成第一阶段设计并得到甲方确认并支付了第一阶段费用后,经甲方确认贝思公司第二阶段方案设计后,再支付30%;第三阶段付款约定为:滇洱公司对第二阶段的设计工作确认,并收到第二阶段的付款后开始第三阶段设计,贝思公司完成第三阶段设计并经滇洱公司确认后支付30%,其余20%的支付另有约定。
合同签订后,贝思公司即展开全面的规划设计工作并顺利按时完成了合同约定的第一、第二阶段设计工作。滇洱公司于2013年9月3日、4日分两次支付了第一阶段设计费599774元,并于2013年11月8日,再次向贝思公司支付了第二阶段设计费899661元,三次共支付第一、第二阶段设计费1499434元。当贝思公司收到第一、第二阶段设计费,在开始并完成部分第三阶段设计即施工图设计后,滇洱公司突然通知贝思公司停止合同履行,并另行委托他人进行设计。紧接着,在滇洱公司尚欠贝思公司第三阶段设计费未支付的情况下,滇洱公司却向工程所在地的云南省怒江某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是:1.请求判决确认原、被告所签订的关于怒江某大酒店室内装饰工程设计服务合同无效;2、判决被告返还已支付的设计费用1499434.00元;3、判决被告从2013年11月8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计算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的利息(基数为1499434.00元)赔偿原告;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贝思公司接到应诉通知书和诉状后,经多方咨询,最终选定笔者作为其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
【争议焦点】
双方签订的室内装饰工程设计服务合同是否有效?
原告认为,贝思公司不具备相应资质,且在签订合同时向其隐瞒乙级资质等事实,双方所签合同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请求确认无效。
被告认为,双方签订的是室内装饰装修方面的合同,不适用《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该合同没有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的任何情形,合法有效。
【裁判结果】
由于贝思公司及时委托律师代理此案,提出了有力的抗辩和反诉, 2015年10月26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滇洱公司的诉讼请求,同时亦驳回了贝思公司的反诉请求。这个判决结果既在我方预料之内,也达到了我方希望达到的应诉目的。所以,在接到判决后,贝思公司经过分析,听取律师意见选择了接受判决放弃上诉。但由于滇洱公司提起上诉,贝思公司继续委托笔者参与二审代理工作。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评析】
对合同效力的认定问题,关系到合同案件的发展方向和成败。把本案作为一个典型案件提出来,主要是能在合同效力的认定方面,给其他律师以启迪和思考。
一、律师能依事实和法律分辨出正当的诉讼和恶意诉讼
本案就是一起典型的恶意诉讼。在自己欠对方设计费未付的情况下,处于债务人地位的滇洱公司,却抢先向债权人提起诉讼,且以合同无效为借口,企图在使用了贝思公司设计成果的情况下,再以合同无效的返还原则为由要回已经支付给贝斯公司的1499434.00元的设计费,且应付而未付的第三阶段设计费还可以不再支付。这就是滇洱公司企图一举两得的奸诈行为的表现。这是一种典型的恶意诉讼案件。对于这种奸诈的恶意诉讼行为必须予以揭露,以促使审判人员正确地看待本案中原告滇洱公司行为的性质,在审判人员头脑里首先留下一个对原告滇洱公司进行负面评价的第一印象。
接着从三方面入手分析本案的案件情况:一是从合同无效的法定条件分析,本案不具有合同无效的任何情形;二是从合同性质分析,本案所涉合同为室内装饰装修设计服务合同,不是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合同;三是引申出本案应适用之法律法规,按照所应适用法律法规不能得出本案合同无效的结论。
二、熟悉案件,正确适用法律,是案件成败的关键
在代理过程中,笔者几乎穷尽与本案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坚持正确理解而不曲解相关法律规定并应用于本案的法律判定,依法坚持合同的有效性,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
本案滇洱公司以贝思公司超越资质承揽业务和对其隐瞒了乙级资质等为由起诉请求确认合同无效,适用的是《建筑法》第52条和国务院2000.1.3《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8条规定。用上述法律法规来认定合同效力,合同无疑是无效的。但笔者经过查对后认为本案不适用建筑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应该适用室内装饰装修方面的法规、规章(关于室内装饰装修没有专门的法律规范)。适用室内装饰装修方面的规章制度即便贝思公司超资质也不能认定本案合同无效,还有一点就是用滇洱公司自己向法庭提供的证据,证明在资质问题上双方签订合同时贝思公司并未隐瞒和欺骗滇洱公司,这就使贝思公司从事实和法律两方面处于有利地位。
本案争议在法律适用上,大的范畴是属于建筑领域。但在这个领域里就装饰装修又分为:a.建筑装饰装修,b.室内装饰装修。建筑装饰装修属于建筑物的组成部分,其分属建设部管,而室内装饰装修不是建筑物的组成部分,属于艺术类,归轻工部管。这两个部对装饰装修都有各自的部门规章。本案如果适用建设部规章对贝思公司肯定不利,但适用轻工部规章对贝思公司就极为有利。笔者在代理案件过程中,向法庭全面阐述了两种规章所调整的不同对象间的区别,坚持本案应适用轻工部的规章;另外云南和陕西两省的地方性法规也基本一致,对贝思公司也是有利的,为此笔者在代理过程中还特别强调了云南省的地方性法规中的有关规定,消除了法院的一些顾虑。最后一审法院判决中采纳了笔者的意见,最终适用了轻工部的规章。
三、要选择正确的应诉策略,在进行有理有据的抗辩的同时,为了策略上需要适时果断提起反诉,给恶意诉讼者以还击,以增大可能调解解决本案的砝码
由于贝思公司十分清楚滇洱公司所处的困难境地,即便提起反诉索要第三阶段设计费能胜诉,钱也根本要不回来,因为滇洱公司对2亿多元的楼盘接收款尚未支付,哪有钱支付设计费。明知这样还提反诉,目的就是增加诉讼中调解解决本案争议的筹码和为判决驳回滇洱公司诉讼请求作铺垫,最后判决结果证明我方的应诉策略非常正确、提起反诉也非常有必要,达到了我方的诉讼目的。
【案件亮点】
1.债务人企图通过确认合同无效,来达到其既不想支付所欠设计费,还要将已支付的设计费要回去的非法目的。这是一起典型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占有他人劳动成果目的的恶意诉讼。
2.本案涉及对合同效力认定的疑难问题,笔者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对合同效力提出合法有效的抗辩,最终被一审法院采信,也使原告恶意诉讼的企图失败。
3.要有正确的诉讼策略,抗辩的同时,应果断提起反诉。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