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放贷人”终于知难而退 ——从一则原告撤诉的民间借贷案说起

来源:智仁律师

文章摘要
案情简介: 原告:王某(出借人) 被告:周某(借款人/抵押人)、刘某(抵押人-周某的妻子) 周某与王某通过A中介公司介绍后,签订了300万元的抵押借款合同,由周某、刘某将名下共有的房产为案涉借款做抵押

案情简介:
原告:王某(出借人)
被告:周某(借款人/抵押人)、刘某(抵押人-周某的妻子)
周某与王某通过A中介公司介绍后,签订了300万元的抵押借款合同,由周某、刘某将名下共有的房产为案涉借款做抵押担保。后续周某通过A中介公司工作人员甲、乙陆续归还本金及合同约定的高额利息,但出借人王某声称未收到,遂起诉至法院。笔者为借款人周某的代理人。
特别提示:
本文原型来源于笔者承办的真实案例,但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提高可读性,笔者已对案件作匿名处理并适当删减案情,匿名姓氏随机选择,并不故意针对王某、周某、刘某。
争议焦点:
出借人站在证据制高点:1.抵押借款合同 2.资金出借的打款凭证 3.抵押权证
借款人叫“冤”不迭:我全都还了,有打款凭据!
焦点:出借多少,收到多少,已归还多少,仍需归还多少?
问题导入:
虽然本案从原告角度看必胜无疑,但笔者接受委托后发现案件疑点重重。最终案件在历经“原告起诉--法院驳回起诉-原告再次起诉-原告申请撤诉”后,笔者的当事人终于可以长吁一口气,相信这次并不是“阶段性胜利”!这起看似普通的民间借贷案其实涉职业放贷与套路贷,原告在证据充分的前提下申请撤诉,个中缘由请听笔者道来。
问题一:原告充分的资金出借证据其实是刻意制作的打款痕迹
因为民间借贷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合同生效需要现实的履行,即出借人必须出借款项。本案中,原告王某出借300万元是在两天内共分3次通过银行转账完成,流水痕迹中发现了“王某(出借人)——周某(借款人)——中介工作人员甲——王某(出借人)——周某(借款人)”三角循环打款方式,即被告周某并未真实收到借款300万元。
问题二:借款过程中收取高额保证金
本案中,被告资金紧张,为快速获得借款而支付了高额的保证金。保证金是被告在借款收到后的当天支付给中介公司的工作人员,该笔保证金应在借款本金总额中扣除,但原告起诉时确依据全部借款本金计算利息。
问题三:签订格式化的阴阳合同
原告为了保障自身权益,诉讼中举证的是严谨规范、电脑打印的《抵押借款合同》,但被告却举证了其他合同:《融资委托协议》、《保密协议》、《保证金协议书》等,这些合同全部是由中介公司单方制作的格式合同,均为打印件。同一笔借款,不同的协议,反映的是背后不同的借贷意思表示。那么,法庭会采信谁的陈述?
问题四:制作假公证办理房产抵押
本案的借款是由被告周某、刘某以夫妻共同财产作抵押担保的,原告王某也确实举证了不动产登记证明文件。可是刘某却对本案一概不知,为何?
原来刘某并未在抵押借款合同签字,也未授权周某办理抵押借款,也未签署任何授权文件,刘某根本不曾去过公证处!案涉公证“刘某授权周某办理抵押借款事宜”的公证书为假公证。发现此点后,笔者从撤销公证、撤销抵押权登记入手,先行保护当事人的房产安全。
问题五:借款全程由中介公司及相关工作人员“挑大梁”,出借人看似无辜但实际可能与中介公司串通一气
本案最关键的问题是原告到底出借多少钱,被告到底借到、归还了多少钱?被告周某声称的“全部还清”其实是将款项归还给了中介公司的工作人员甲和乙。也就是说:中介公司的工作人员曾以原告王某的名义向被告周某收取保证金、利息、本金(因篇幅有限,具体情节不予展开)。那么,原告王某是否最终收到了还款呢?
问题六:通过测谎让真相浮出水面
就前述问题五这一关键性问题,法官从内心确信角度也难以妄下裁判,于是建议司法鉴定即测谎方式来检验真相。最终测谎结果显示原告王某对“是否知晓中介公司收取前几期利息”的回答可信度不高。笔者抓住此点认为原告王某授权中介向被告周某收取利息,双方存在代理法律关系,周某向中介归还的款项应视为向王某归还。
问题七:原告王某及家属民间借贷案件众多,符合职业放贷人情形
2018年11月16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等联合下发了《关于依法严厉打击与民间借贷相关的刑事犯罪强化民间借贷协同治理的会议纪要》。发文的时间点刚好在原告第二次起诉后的审理过程中,于是笔者立即检索案例、制作大数据报告、撰写情况说明,将查询到的原告及关联原告所涉及的几十件案件制表提交给法院,请求法院审慎审理本案、建议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案件结果:
在原告第二次起诉的第三次庭审结束后,笔者突然收到了法院的裁定书,原来原告已申请撤诉。这时当事人发来一个问题;他下次还会起诉吗?
诚然,起诉是原告的权利,但因本案原告及其关联原告在同一段时间内所涉的民间借贷案件数量多、借款数额大,还存在循环打款制造出借凭证、借款利率高、收取高额保证金、借贷合同格式化、中介代收利息、办理假公证等特征,又加上测谎结果的震慑,笔者相信此案彻头彻尾是属于套路贷。回顾办案过程,笔者从一开始就不断申请调查取证、协助当事人刑事报案、积极补充提交证据,与“原告的坚持诉讼”抗争到底。
在原告撤诉后不久,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关于印发杭州法院协同治理民间借贷工作《职业放贷人名录》的通知>,原告王某确实在列。
小 结
普通的民间借贷案子,2次起诉,2次刑事报案,1次驳回起诉,5次开庭,3次调查取证,3次补充举证,1次测谎鉴定,1次申请撤诉,个中曲折值得玩味。
笔者希望民间借贷承载更多小额互助的精神,而不再是满满套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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