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聚焦
2014年7月,方某因投资项目急需资金,遂向李某借款10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孙某作为方某朋友进行了担保。2015年,方某因投资失败无力偿还借款,方某与孙某为躲避债务现下落不明。于是,李某便将孙某的妻子王某作为被告起诉至法院。
请求法院判令王某偿还100万元债务并支付利息。
具体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在孙某与王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孙某未经王某同意,以个人名义为方某提供担保,孙某从中未获取任何经济利益。因此,孙某所负担保之债属于个人债务,并非夫妻共同债务,依法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本案的焦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一方以个人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所形成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要说明这一问题,必须明确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第17条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综合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并结合相关案例,笔者认为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是否产生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婚前为结婚后共同生活购置物品所负的债务,应当为夫妻共同债务。
(2)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
(3)是否具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包括事后的追认。
结合本案,由于孙某因承担保证责任形成的债务,并非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并且,孙某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在事前未与王某达成共同举债的合意,事后也未得到王某的追认,所以该债务应当认定为孙某个人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孙某妻子王某对以上债务不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夫妻一方担保之债能否认定为共同债务
作者: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来源: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

案情聚焦 2014年7月,方某因投资项目急需资金,遂向李某借款10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孙某作为方某朋友进行了担保。2015年,方某因投资失败无力偿还借款,方某与孙某为躲避债务现下落不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