菜肴也有知识产权

来源:大邦法律评论

文章摘要
“点餐→拍照→发微博、微信→被点赞→满意的微笑→用餐”,不用手机事先“杀杀毒”,好多人都不能放心吃饭。不过也难怪,下一次精致的馆子,谁不想让朋友们知道自己很嗨呢。

“点餐→拍照→发微博、微信→被点赞→满意的微笑→用餐”,不用手机事先“杀杀毒”,好多人都不能放心吃饭。不过也难怪,下一次精致的馆子,谁不想让朋友们知道自己很嗨呢。但,你拍得很兴奋、吃得很开心,有人却不乐意。最近听说法国不少名厨就纷纷抱怨:“等发完照片,撰写和回复完评论,菜都凉了”、“是对我知识产权的某种侵犯”。
嗯?菜肴有知识产权?有人可能会觉得好上纲上线。但笔者想告诉你:菜肴当然有知识产权!虽然可能只局限于部分新菜或精致菜品。下面,就让笔者给大家严肃地分析分析。
一、专利、版权、商标一个都不能少
菜肴确实可以通过知识产权加以保护,而且知识产权的三大法——专利、版权和商标都能参与其中,只是在各自保护的侧重点方面有所不同:
1、专利:烹饪方法
任何菜肴的核心秘诀,其实就是各自的烹饪方法,而在知识产权体系中,专利是最多用来保护特定技术方法的。从法律专业角度来看,专利分为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但和菜肴保护相关的,更多的则是发明,为了避免读者们混淆,本文中所称专利均特指发明专利。
为了更好理解专利和烹饪技术保护的“适配性”,就有必要介绍、比对一下两者概念,以及概念的交集。
什么是专利?专利从本质上来讲是一套技术方案或方法,基于自然规律、解决实际问题、具有现实价值,因此,行政力量赋予其发明人专有其利的权利。
什么是烹饪方法?烹饪方法指的就是一套料理食物的方案,其根据、结合食材的特性,通过加热、冷却等物理变化手段,创造出能够愉悦人味蕾的食物。
从上述叙述、比对中就不难看出,烹饪技术符合专利的一般要求,可以获得专利保护。但,可以获得保护并不意味着必然获得保护,事实上,并不是所有的菜肴都能申请专利。法律对任何想成为专利的方法、方案,都设定了三道门槛——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1)新颖性
新颖性,顾名思义就是要“新”,其要求申请专利的烹饪方法是之前所没有的,但这里的烹饪方法不是指最基础的“煎炒蒸烩炖”,而是结合这些烹调方式及特定食材的属性后,形成的一种新的烹调方案。大白话就是,这必须是一张之前没有过的新菜谱。其实这也将大部分家常菜、流行菜排除出了可申请专利的范畴。
但,有必要提醒各位的是,包括菜肴在内的发明专利的新颖性都非常脆弱,非常容易因为“使用”而被公开。一道新菜在正式公开售卖后,其新颖性就基本丧失了,所以将菜肴申请专利,对于时间点的把握非常要紧,而在正式上市前的试做试吃阶段,如何避免新颖性的丧失也非常关键,因篇幅所限,此处不表,留待他文讲解。
(2)创造性
创造性的要求,其实就一个字,“难”!这个难,从专业角度来看,就叫做“相比现有技术,有显著进步”。这个显著进步,过于抽象,客观上也没办法量化或标准化,我们只能换个角度来理解。
假定每个厨师都了解目前所有的菜谱,也都能对旧菜谱进行改造,但改造成果是这些个(或大部分)厨师,通过思考、推理都能得出的必然结果,则得出的新菜谱就不能算“难”。“难”的菜谱就意味着,新菜谱在100个厨师里,可能只有1个想得到,而其他99个即便知道了,拍着大腿还是不明白到底该怎么做。
(3)实用性
实用性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可以用就行了。方法可以实施,并不一定能够申请成专利。专利技术上的实用性,要求这种方法或者方案是可以稳定再现的。什么叫稳定再现?就是照着菜谱,张厨子能做得出,李厨子也能做得出,而且做的味道都还不错,像那么回事。那种纯粹依靠个人天赋,大师陨落就成江湖绝响的方法,是无法申请专利的,比如中华小当家。
2、版权:菜肴品相
版权的保护,和菜肴的好吃不好吃,没多大关系,更多地是关系到菜肴的好看不好看。要受到版权保护,你的菜肴必须要成为作品,作品就要求有“独创性”,“独创性”就必须是作者未抄袭而独立完成、且花费了一定心思的成果。所以你做了一份肉饼炖蛋,那肯定不算作品,你能把肉饼炖蛋摆出一种“月落乌啼霜满天”的意境——恭喜你!你已经不是厨师,而是作者了,版权法保护你和你的作品。
说到这,想必也不难理解,为什么文章开头的法国大厨会觉得“相机杀毒”是在侵犯他的知识产权。拍照实质上就是一种复制,而复制权是版权中最为重要的一项财产权利,你拍了照可能已经损害了作者的复制权,上传网络又损害了人家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也难怪法国大厨会不开心。
不过还是要申明的是,菜品有版权,毕竟是高端活,如果你在任何一家街边兰州拉面或者沙县小吃里,发现墙上贴着红圈内一个打叉手机的标识,告诉你禁止照相的话,那只能说明老板很开朗、很幽默。
3、商标:菜名
通过商标来保护店招、店名,确实已经不少见了。但拿商标来保护菜名,江湖上似乎少有耳闻。可是,店家和行家的区别就在这里。
商标的功能是用来表明自家产品、服务的来源,以区别于他人的产品或服务。一旦注册后就可以排他使用,而且只要及时续展,在所有知识产权权利中,商标权可以说是权利时间持续最长的,理论上几乎永远属于权利人。所以,用商标来保护自家的特色菜,当然应当成为店家的选项。
但在这里还是要特别提醒一下,菜名要成为商标,法律上要求必须有“显著性”。这也就意味着,那些简单描述食材的菜名,无法作为商标进行申请,行业内通用的名称不能申请为商标。比如肉末粉丝,肉末粉丝煲或蚂蚁上树都不能作为商标申请,但如果你取一个名称叫“缠绵悱恻”或“千头万绪”,明显区别于别家的叫法,那就可以申请为商标(前述两个成语本身能否申请为商标,在此不论,只作举例用)。
二、商业秘密、反不正当竞争,保护不局限于知识产权
事实上,除了上述知识产权的三大金刚,菜品的权利保护,还可以通过商业秘密和反不正当竞争来完成。
1、商业秘密
上文在论述菜肴专利保护时就说到,专利保护的前提是满足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但当烹饪方法不满足于上述三点要求,但又确实具备特殊性或稀有性,又该如何保护呢?答案就是动用商业秘密的方法。
同时,商业秘密的保护,还可以适用于那些永远不想公开的菜谱。专利的法律保护虽然效力更强,但专利申请过程中,申请人必须将专利技术的细节都予以公开。而且专利期限届满后,该项技术就进入了公有领域,他人可任意使用,且还受到地域范围的限制。因此,像可口可乐这样产品的配方,至今也未申请专利,而是以商业秘密的形式予以保护。
商业秘密保护的具体方式,并不是通过行政机关的强力予以实施。而是有赖于权利人和可以接触到这个秘密的第三者之间的协议约束。因此,权利人在拟定相关协议、保密制度时,如何多长一个心眼,周全保护自己的利益,也是一个必需仔细斟酌的问题,而且最好有专业人士予以协助。
2、反不正当竞争
前面已经说了,菜名可以注册商标,以达到排他使用的目的。但任何语言中都有近义词或近似词,文字商标当然也存在这个问题,网上的“康师傅”和“康帅傅”其实也并不是孤例。菜名商标注册要穷尽所有的近义词或近似词,在客观上不可行,在成本上也不划算。
而另一方面,包括半熟食菜肴在内的流通商品,一般都有自己特有的包装和外观设计,而这种包装外观设计因为代表的是一种市场口碑和产品品质,也容易被他人模仿,比如满天各色四角花瓣的LV包包。
当被抄袭名称或设计元素,权利人大可不必干着急。从法律层面上来看,权利人完全可以通过反不正当竞争的方法,来巩固和保护自己所持有的专有权利。当然,每一项权利的维护,都必须在法律上有所准备。要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来保护自己,如何证明自己使用在先、已累积一定的商誉,就是各位权利人必经的功课。
说了这么多,总之,精致菜肴确实具有知识产权。不过撇开这些不谈,仅仅而面对美食,我们应该全神贯注的,或许真如纽约知名餐厅“MomofukuKo”大厨大卫·常说的那样——“食物就是食物,你要做的只是,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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