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纠纷

来源:翰锐律所

文章摘要
【法院动态】 原告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苹果电子产品(北京)有限公司、苹果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诉称,其于2014年9月2日收到被告深圳市佰利营销服务有限公司向其寄送的律师函,该函称原告旗下的“

【法院动态】
原告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苹果电子产品(北京)有限公司、苹果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诉称,其于2014年9月2日收到被告深圳市佰利营销服务有限公司向其寄送的律师函,该函称原告旗下的“iPhone 6”智能手机侵害了深圳佰利公司CN201430009113.9的手机外观设计专利。
2015年4月27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催告函,要求被告通过书面形式确认涉案产品并未侵犯其涉案专利,或向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催告函发出后两个月内,被告无任何回应及维权举动,因此原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向上海知产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该院确认原告销售、许诺销售“iPhone 6”和“iPhone 6 Plus”手机产品未侵害被告外观设计专利,同时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维权费用等共计人民币20万元。
该案系知产法院收到的首起要求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目前,该案已正式受理。(上海知产法院微信文章:《上海知产法院受理首起不侵权确认之诉》)
下面,小锐就带您熟悉一下办理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纠纷案的几个知识点:
一、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纠纷的概念
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纠纷,是指利益受到特定知识产权影响的行为人,以该知识产权权利人为被告提起的,请求确认其有关行为不侵犯该知识产权的诉讼。
2000年9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国内确认不侵权之诉第一案——苏州龙宝生物工程实业公司诉苏州朗力福保健品有限公司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纠纷案。2008年4月1日起施行的《民事案由规定》,其中的第153个案由确定为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纠纷,至此,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纠纷作为四级案由正式被最高人民法院所认可。
二、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纠纷的类型
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首次将确认不侵权之诉作为一种纠纷类型予以规定和明确,将该纠纷类型置于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一级案由之下,同时根据权利的不同,将该纠纷进一步细分为:1)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纠纷、2)确认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以及3)确认不侵犯著作权纠纷三种具体的纠纷类型。
三、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纠纷的受理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在《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首次明确了确认不侵犯专利权诉讼的受理条件。根据该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须具备至少三方面的前提条件:1)权利人发出了侵权警告;2)被警告方或其利害关系人提出了书面催告(前置程序);3)权利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撤回警告,也未提起诉讼。
四、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纠纷的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会议讨论稿)》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被警告人可以一并向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警告人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申请人不起诉或者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被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申请人赔偿,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起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中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处理”。
五、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纠纷的管辖
目前,我国法律对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纠纷的管辖没有明确规定。根据前述《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内容,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纠纷归于侵权之诉范畴。因此,此类案件的地域管辖、级别管辖基本遵循侵权纠纷的管辖规则确定。相关常用规则可以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0]5号),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等。
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在中国首批设立的三家知识产权法院中,率先受理首例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对类似案件的司法实践将有积极的参考、导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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