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6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广东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程序指引》。《指引》正文一共分为六个部分,共四十七条,一万余字,依托丰富的改革实践,提出诸多走在全国前列的创新性制度。《指引》对不公开审理、本人到庭、全面解决纠纷、职权探知等原则进行了完整规定,内容涵盖了调解审判两大程序,细化了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事项的审理方式,并设置了离婚财产申报表、家事调查报告、心理疏导报告等15个配套文书格式,具有很强的指引性和操作性。《指引》中有多个创新举措走在全国前列,包括“冷静期制度”:为促进当事人约束情绪、理性诉讼,或者帮助当事人修复情感、维护婚姻,人民法院可以设置一定期限的冷静期进行婚姻救治和情感修复。
对于全国各地法院家事诉讼改革中推出的离婚“冷静期制度”,我是反对的。理由如下:
首先,要明确的是:家和万事兴,夫妻双方走到离婚这一地步,基本上可以认为是婚姻的失败,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不利于家庭和社会稳定。基于此,作为一名家事律师,从内心来讲,我也是反对夫妻们随意离婚的。
然而,在夫妻一方起诉离婚的情况下,从立案、安排开庭到判决,都有比较长的时间,在此期间,如果法院认为当事人有和好可能,完全可以进行调解、邀请相关人员介入进行情感修复。并且,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法院也会判决不准予离婚。原告要再次起诉离婚,如果没有新情况新理由,也必须等半年后才能起诉离婚了。半年后原告再次起诉离婚,即使法院判决准予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的,可以上诉。这样下来,离个婚至少得一年半载,有的离婚案件需要二、三年甚至好几年才最终判决离婚。在现有诉讼程序下,完全有非常足够长的时间给予离婚的夫妻“冷静”和情感修复的机会,再设置“冷静期制度”属于多此一举,也为有的法官拖延判决提供了借口。另一方面,我们也要意识到,强扭的瓜不甜,家庭不破裂固然是好,但在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情况下,没有情感的真正修复,而以制度强制他们在一起,不少的案例表明只会给当事人双方及其子女带来更大的痛苦和家庭悲剧。
但是,应当指出的是:《广东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程序指引》对于冷静期的规定,不是所有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是法院根据每个离婚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后,“可以决定设置”情绪约束冷静期和情感修复冷静期,是“可以”而不是“必须”。
《指引》第二十九条【情感修复冷静期】规定的适用条件是:“要求离婚一方当事人暂时不愿意接受调解,另一方当事人明确作出主动修复情感承诺,人民法院认为双方确实还有和好可能的,可以决定设置情感修复冷静期。”也就是说,“冷静期”应当是不想离婚的当事人明确作出承诺,法院才可以决定设置(根据“情感修复冷静期的期限不得超过60日”的规定,在现有的诉讼程序下,相当于又多给了不想离婚的当事人60天的修复时间)。
还要提醒不想离婚而明确作出主动修复情感承诺的当事人注意的是,《指引》第三十条【情感修复计划】中明确“当事人在情感修复冷静期内未积极履行情感修复承诺及计划的,应当作为人民法院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不利因素。”如果未积极履行承诺及计划的,法院有可能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而直接判决离婚的哦!所以,明确主动作出修复情感承诺要认真对待,不能以此作为拖延手段,如果未积极履行承诺及计划,是要承担不利后果的。
你赞成广东法院审理离婚案件设置“冷静期”吗?
作者:游植龙来源:南粤家事

7月16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广东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程序指引》。《指引》正文一共分为六个部分,共四十七条,一万余字,依托丰富的改革实践,提出诸多走在全国前列的创新性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