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组织法律风险的规避

来源: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随着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参与到公益事业中。但公益组织在践行公益活动的过程中要注意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下面从慈善捐赠、劳动关系、税前扣除、刑事责任四个方面进行法律风险的提示。

随着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参与到公益事业中。但公益组织在践行公益活动的过程中要注意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下面从慈善捐赠、劳动关系、税前扣除、刑事责任四个方面进行法律风险的提示。
一 慈善捐赠
《慈善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本法所称慈善捐赠,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于慈善目的,自愿、无偿赠与财产的活动。所以公益组织在接受捐赠时应当确保公益性,不得附加对捐赠人构成利益回报条件的赠与。例如,基金会在收到捐赠物后给企业颁发荣誉证书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就起到提高公司知名度的作用,实际上对企业构成了利益回报。
其次,根据《慈善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捐赠财产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不得擅自变更捐赠用途。慈善项目终止后财产有剩余的,应按照捐赠协议处理,协议未约定的,慈善组织应当将剩余财产用于目的相同的其他慈善项目,并向社会公开。
关于捐赠票据,《慈善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慈善组织接受捐赠,应当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捐赠人匿名或者放弃接受捐赠票据的,慈善组织应当做好相关记录”,所以即使捐赠人不需要捐赠票据或者匿名捐赠的,也应当开具捐赠票据,由公益组织留存备查。根据财政部印发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票据存根保存期限一般为5年。
二 劳动关系
志愿者参与志愿活动都是自愿的行为,因此志愿者流动性较强,同时公益组织与志愿者不签订志愿服务协议也成了常态。一旦产生法律纠纷,公益组织将面临较大法律风险。
首先,社会公益组织的存在形式,如社会团体、基金会等均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其次,即使在志愿服务关系中,公益组织与志愿者之间也可能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行为,这很容易与劳动关系的特征重合。但社会组织在接受志愿服务的过程中,一般并不会严格进行志愿者登记或者签订志愿者服务协议,这样公益组织在仲裁或者诉讼过程中很难证明和志愿者之间存在志愿服务关系。
综上,建议公益组织在在招募志愿者时首先应与志愿者签订书面志愿服务协议,对双方权利义务作出明确的约定,在具体项目中严格按照民政部《志愿服务记录办法》对志愿者志愿服务的信息进行记录,同时在公益组织日常管理中应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并制定标准化流程。
三 税前扣除
公益性捐赠支出予以税前扣除的依据是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新修改的企业所得税法增加了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规定,突破了之前12%的限制。但我国税法对捐赠支出有严格的限制。
例如,不少企业更倾向于将捐赠的财物直接送到受捐助对象手中,但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的公益性捐赠必须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否则不能在税前扣除。
同时,实物捐赠也受到很多企业青睐,但实物捐赠会涉及视同销售的问题。这是因为国家鼓励现金捐赠,不鼓励非货币性捐赠,这也是为了防范企业以无偿捐赠为名,进行商业性交易。
此外,也有特殊规定。例如,慈善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对开展扶贫济困的慈善活动,实行特殊的优惠政策。
四 刑事责任
侵害慈善资金犯罪的案件有逐年上升的趋势,犯罪主体既有基层组织工作人员,也有基金会等公益组织管理人员,犯罪行为也多种多样。公益组织内部治理和财务管理的完善就显得尤为重要,当然这也需要长期的努力。
首先应该完善监管体系,包括公益组织内部和外部,内部要发挥监事的监督作用,外部要注重发挥媒体、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作用。其次要健全激励机制,通过评选、表彰等,让优秀组织和个人享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同时注重提升人才队伍素质,促进队伍的职业化。
发起组建公益机构,或者选择参与公益活动都是善心的体现,我们都向往更加美好的生活,每个人都可以尽自己所能去帮助他人,尽管在前进的道路上可能会遭遇到荆棘与坎坷,但是我们都不应质疑、放弃内心最初的梦想价值和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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