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生是当前企业中普遍存在的一种用工形式。由于我国对学生实习尚无统一的法律规定,有关学生实习的规定仅散见于中央各部委出台的文件或地方性规定中。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学生实习人数的不断增加,实习生工作经验不足等原因导致实习生人身损害纠纷时有发生,学生在实习的过程中所产生的法律风险成为很多用人单位关注的问题。
2015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发布了一起指导案例,该案例的判决对实习生无重大过失因工受伤情形下的归责原则给出了具有指引性的标准,即:1)实习生在实习单位工作中,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即使自身存在一般性过错,亦不能减轻实习单位的赔偿责任;2)学校应就实习生在实习中的安全防范和权益依法提供必要保障,学校未对实习单位尽到必要督促义务的,应根据其过错程度对实习生的伤害后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公报案例简介
李某系上海某中等职业学校学生。2013年,李某与学校、某机械公司签订《学生实习协议书》,将李某安排到机械公司实习。在实习期间,李某在一次加班过程中,因操作机器忘记关闭电源,误踩开关,致使九级伤残。因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李某遂将机械公司和学校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共同赔偿其各类损失合计人民币22万余元。
二、案例要点分析
- 实习生与实习单位劳动关系的认定
本文所讨论实习生系指还在学籍内的学生。根据1995年原劳动部颁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因此,目前司法实践中主流意见基本倾向于认为,在校学生在实习单位的身份仍是学生,而并非劳动法调整的劳动者;在校学生的实习活动更偏向于培训性质,而非用工行为。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不构成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 - 实习生非重大过失因工受伤情况下的责任分担
如上所述,由于在通常情况下,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不构成劳动关系,因此在发生因工受伤事故时,不适用工伤保险法规,而应依照民事法律规范、适用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处理。
在公报案例中,作出终审判决的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首先,机械公司系实习生李某在实习期间的直接管理人,对李某如何从事实习工作能够支配和安排,并能够对工作过程实施监督和管理。李某虽为实习生,但其所从事的劳动客观上系为公司创造经济利益,李某仍然享有劳动保护的权利,而李某此次受伤的危险来源仍属于其所从事之劳动的正常风险范围内。因此,综合考量机械公司与李某之间支配与被支配的地位、劳动所创造经济利益的归属、机械公司应当承担的劳动保护以及劳动风险控制与防范的职责和义务,机械公司应当对本案李某所受之损害承担主要赔偿责任(80%)。
其次,学校作为李某实习期间的间接管理人,应就学生在实习中的安全防范和权益依法提供必要的保障。学校虽无法直接支配李某的工作,但其作为职业教育机构应当清楚学生参与实习工作的危险性,其应通过对学生的安全教育以及与企业的沟通协商,控制和防范风险。然而,学校在清楚实习单位不得安排实习生加班的相关规定的情况下,未通过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以及与企业明确约定等方式予以防范,实际上却放任实习生加班情形的存在,因此,学校未尽到其防范督促职责。考虑到学校无法直接支配李某在机械公司的具体工作,故学校应当对李某所受损害承担次要责任(20%)。
最后,李某作为实习生,技能尚处于学习阶段,劳动报酬也区别于公司正常员工。因此,李某在劳动过程中所应尽到的谨慎注意义务不能以公司正常员工为标准。李某事发当日在没有带教老师陪同加班的情况下所出现的操作不当尚不足以构成重大过失,相较于机械公司、学校对风险防范所应承担的义务,李某自身的一般过失不能减轻通用机械公司及学校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况且,正常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即便因自身过错发生类似本案的工伤事故,员工能够获得的工伤赔偿也不因其自身过错而减少,则对于尚在实习工作的李某而言,更不能因其自身一般性过错而减轻相关侵权方应负的赔偿责任。
三、实习单位应如何降低因实习生人身伤害事故所带来的风险
参照上述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的指引性观点,若实习生在工作中发生伤害事故,实习生在工作中的一般过错不能作为自担受伤损失的归责依据,换言之,即使实习生对事故发生有过错,但只要不属于重大过错,不能减轻实习单位的赔偿责任。因此,为降低因实习生发生伤害事故给实习单位带来的风险,我们建议实习单位在聘用实习生时,尤其是安排实习生在具有一定风险的岗位工作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关注国家层面和地方层面相关规范性文件对聘用实习生的特别限制,并遵循该等规定。例如,使用职校学生实习,教育部明确要求实习单位安排职校学生每天实习不得超过8小时;并且不得安排学生加班;不得通过中介机构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实习工作等。[1]国务院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虽然不宜作为法院裁判的直接法律依据,但可能作为法院评判企业是否有过错的依据,从而影响法院对于责任分担的认定;
2.对实习生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供安全的工作场所,另派实习指导老师对实习进行指导;
3.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评估实习岗位的风险程度,进而决定是否为实习生购买保险。购买保险既可使得企业因实习伤害赔偿的风险成本分散、可控,也更有利于实习生利益获得保障。
注释
[1]参见《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应对企业技工荒进一步做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厅[2010]4号)第四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