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公司执行困境:追加未出资股东为被执行人

来源:湖北郧和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在被执行人为公司等营利企业法人的民事执行案件中,常常因为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使执行案件陷入困局。

在被执行人为公司等营利企业法人的民事执行案件中,常常因为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使执行案件陷入困局。
在这种情况下,可以申请法院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来破局,今天,郧和律师就这个实务问题进行分析解读。
PART.01追加股东作为被执行人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为《变更追加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上述规定是基于提高执行效率,减轻诉累,在一定的条件下,允许突破合同相对性,让作为公司股东承担责任,对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力予以适度扩张。
因此,在被执行人是公司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法院追加未缴纳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PART.02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未过诉讼时效期间,其依照规定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股东以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义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从上述规定可知,请求未缴出资的股东承担责任,不受出资义务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这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的规定一脉相承。
因此,只要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未过诉讼时效期间,其可以申请法院追加未缴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PART.03出资期限未届满情形下的追加
我国《公司法》是出资认缴制,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未缴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时,被追加的股东会提出出资期限未届满的抗辩,对于这种情形,实务中存在争议。
1.肯定说: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在新公司法施行之前,依据是《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6条,新《公司法》施行后,则是第54条的规定。这两个规定,都是要求在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特定情况下,股东应提前缴纳出资。
2.否定说:不同意在执行程序中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虽然法律规定了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但是对于是否应当加速到期的审查,属于实体审查,应当由生效判决书来认定,不应在执行程序中审查,否则就是典型的“以执代审”的违法行为。
郧和律师倾向性认为,不应该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追加出资期限未届满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因为,这并不妨碍申请执行人权利的实现,在执行法院驳回了申请执行人的追加申请后,申请执行人可按照法律规定,在十五日提起诉讼,请求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而且这个诉讼应该是可以胜诉的。
PART.04不能持续穿透追加股东的股东作为被执行人
在实务中,还经常碰到这样一种情况:被执行人公司A的股东是另一家公司法人B,被执行人公司A和其股东公司B都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能否继续申请追加公司B,作为未缴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这种情况俗称“套娃式”追加。
1.最高人民法院持否定意见
从检索的结果来看,最高院对“套娃式”追加,是持否定态度的。
如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6402号和(2023)最高法执监25号两个案例中,最高院认为,依《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规范执行行为切实保护各方当事人财产权益的通知》的规定“在执行程序中直接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应严格限定于法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情形。各级人民法院应严格依照即将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避免随意扩大变更、追加范围”,目前并无法律明确规定,可以追加股东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2.持续穿透追加缺乏法律依据
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应当以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为限,确定实体权利应由审判程序完成,在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属于不经审判确定被追加执行人的实体义务,本身已经扩张了生效裁判的效力,适度的扩张可以提升效率,但不能过度扩张。
《变更、追加规定》中,追加对象法律规定的追加次数只是一次,申请执行人不得重复、连续适用相关规定进行穿透性追加。因为被追加为被执行人,意味着被执行主体将实质地承担法律所规定的义务,在未经诉讼程序审判的情况下,应当审慎地保障追加对象的范围没有被过度扩张。
如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股东的股东确实存在利用有限责任、滥用股东权利侵害其利益的情形,可以另行通过诉讼程序主张权利,而不能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追加股东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PART.05申请追加时应提供的证据材料
在要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承担责任时,需要提交以下证据以证明股东的出资义务和责任:
1.公司章程
2.出资证明书
3.股东名册
4.工商登记档案
5.验资报告
6.银行询证函、银行进账单、财务记录
7.公司年报
在提交上述证据时,应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合法性,以支持要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承担责任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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