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企业职工经济补偿金计算(Excel实操)

来源:智仁律师

文章摘要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用人单位应当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企业所欠经济补偿金应当列入职工债权作为优先债权清偿。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用人单位应当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企业所欠经济补偿金应当列入职工债权作为优先债权清偿。因此,对职工经济补偿金的确认,是破产管理人的一项重要工作。

1、入职时间的确认
按照《劳动法》第七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因此,在企业人事资料完整,职工工资表正确的情况下,管理人应当依据工资表所记载职工工资始发月为入职时间来确认。然而,在部分破产企业中,企业人事资料残缺,在职工工资表丢失或涉及虚假改造的嫌疑时,管理人应当通过劳动合同来确认入职时间。如果劳动合同丢失或未曾签署,管理人可以参考职工社保缴纳起始时间,将其作为入职时间确认的依据。另外,如果职工存在中途离职再入职的情况时,应当按照最后一次入职时间为经济补偿金确认工龄基数。
2、离职时间的确认
在企业正式启动破产程序之前,因为《劳动合同法》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情形下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在实践中,主要因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在这种情况下,离职时间应确认为双方解除劳动关系那一天。具体时间参照离职协议,若离职协议丢失或未曾签署,管理人可以参考破产企业为该职工缴纳社保的终止时间,将其作为离职时间确认的依据。
3、一年内工资的确认
在职工工资表真实准确的情况下,管理人应当依据职工工资表来确认职工一年内工资,但由于部分破产企业财务或人事为了提高职工债权,虚报职工工资名单,在无法查证实际工资的情况下,且年度工资较上一年无涨幅或涨幅幅度不大的情况下,可以将企业职工社保缴纳基数作为职工工资进行确认。
4、通过以上信息的收集及汇总,可以得到职工基础信息表,表头如下:

二、职工平均工资及工作年限的确认
1.平均工资=average(sum(离职前12个月各月工资))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得出工作年限计算公式如下:
A=(DATEDIF(Q45,R45,"M")-DATEDIF(Q45,R45,"y")*12;
B=IF(A=0,0,IF(A<=6,0.5,1));
工作年限=DATEDIF(Q45,R45,"y")+B
3.经济补偿金=平均工资*工作年限
三、特殊情况下经济补偿金的计算
1、工资水平高于月平均工资三倍的经济补偿金核算
平均工资基数=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
工作年限:2008年1月1日后最高不超过12年
2、企业董监高的经济补偿金核算
笔者认为,对于企业董监高,按照“工资水平高于月平均工资三倍”核算作为优先债权的经济补偿金违背了《破产法》对于普通职工的保护。因此,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工资基础应当为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通过“工资水平高于月平均工资三倍”核算法核算的多余部分的经济补偿金可列入普通债权,从而维护法的公平原则。
3、2008年以前入职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核算
2008年1月1日之前施行的《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对经济补偿金的基数进行封顶限制,仅对特定情形下(协商一致解除或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被解除)规定经济补偿金不得超过12个月。因此,对于08年前入职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应以2008年1月1日为界采取分段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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