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中国互联网的高速发展,网络购物、网络服务、消费金融,网络作品发表等都已经与互联网密不可分。同时在互联网世界里网络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等案件也层出不穷。为了适应中国互联网的发展,提高审判效率,适应时代、社会、科技的发展需要,中国在杭州试点互联网法院后,又分别在北京、广州设立互联网法院。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也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了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的类型、流程及形式。
根据《规定》要求,北京互联网法院将审理以下十一种互联网案件:
1、因网络购物合同而产生的纠纷;
2、在互联网上完成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3、在互联网上完成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4、在互联网上首次发表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权属纠纷;
5、在互联网上侵害在线发表或者传播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而产生的纠纷;
6、互联网域名权属、侵权及合同纠纷;
7、在互联网上侵害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等民事权益而产生的纠纷;
8、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购买的产品,因存在产品缺陷,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而产生的产品责任纠纷;
9、检察机关提起的互联网公益诉讼案件;
10、因行政机关作出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互联网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管理等行政行为而产生的行政纠纷;
11、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其他互联网民事、行政案件。
该十一种案件类型已经基本涵盖如今中国互联网行业产生的各类民事纠纷。
由于北京互联网法院的立案、证据提交、审理等过程将全程在网络上完成,因此明确规定了在互联网法院审理的案件立案、送达、审判等网络流程,在证据方面特别是对电子数据着重审查:电子数据生成、收集、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等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安全、可靠;生成主体和时间是否明确,表现内容是否清晰、客观、准确;存储、保管介质是否明确,保管方式和手段是否妥当;提取和固定的主体、工具和方式是否可靠,提取过程是否可以重现;电子数据的内容是否存在增加、删除、修改及不完整等情形;是否可以通过特定形式得到验证。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证据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术手段或者通过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认证,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确认。该条规定明确了互联网平台取证、固定证据的有效方式,为规范互联网行为,保障消费者、著作者的权利指出了方向。
最后,《规定》对上诉案件的处理做出了明确规定,当事人对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由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但互联网著作权权属纠纷和侵权纠纷、互联网域名纠纷的上诉案件,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三地互联网法院的设立,《规定》的出台,为中国互联网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与支持,解决了过去以往互联网纠纷取证难、立案难、审理周期长等难题。同时互联网法院开庭时是在网上审理,其申请旁听人员数量也不在受传统法院法庭旁听席位多少的限制,从而使诉讼流程更加公开,案件审理更加透明,司法的公信力将更强。
互联网纠纷互联网判:北京设立互联网法院审理网络案件
作者:赵越来源:极客法律

随着中国互联网的高速发展,网络购物、网络服务、消费金融,网络作品发表等都已经与互联网密不可分。同时在互联网世界里网络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等案件也层出不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