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设计资质签订的合同必然无效?Sorry,我们说不!

来源:坤略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大家好,我们是坤略律师事务所基建地产部。今天我们与大家分享一下关于没有设计资质是否必然导致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无效的问题。

大家好,我们是坤略律师事务所基建地产部。今天我们与大家分享一下关于没有设计资质是否必然导致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无效的问题。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建筑设计领域时常出现一种情况,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单位对项目进行设计,当双方因为合同履行而发生争议时,建设单位可能会提出设计单位没有资质,主张设计合同无效。
那么在司法审判实践中,没有设计资质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是否必然无效呢?我们在研习案例过程中发现同样涉及到设计企业资质问题却可能存在着截然不同的结局,为此我们对这两个案例进行一下比较研究。
案例1
2013年4月29日,嘉珀公司与和昌公司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工程名称是和昌国际大酒店,工程地点在十堰市浙江路和昌国际城,委托方是和昌公司,设计方是嘉珀公司。后因和昌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向嘉珀公司支付设计费用,嘉珀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支付欠付的设计费。和昌公司提起反诉称嘉珀公司并无设计单位及设计人员应具备的资质,并且其提交的设计成果无法通过相关部门审批,因此主张《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无效,并要求嘉珀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该案二审由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于嘉珀公司作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登记注册的设计企业,没有相应的内地资质签订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在判决中载明:“《建筑法》第一条即规定其立法宗旨是“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因此,尽管《建筑法》第十三条并未明确规定违反该条规定的后果是合同无效,但违反该强制性规定会损害国家对建筑活动的监督权。嘉珀公司主张,涉案《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提供的是咨询服务,不涉及具体设计,因此不能适用对于设计单位资质要求的规定。但结合涉案《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内容,可知嘉珀公司不仅提供方案设计,还进行效果图设计、施工图设计,并且有施工配合的义务。相关《图纸签收单》也不是方案设计,而是具体的施工图。综上,按照《建筑法》第十三条规定,嘉珀公司作为境外设计企业,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前提下,与和昌公司签订的涉案《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无效合同”后嘉珀公司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在再审审查时认为:“嘉珀公司作为香港设计企业,在不具相应资质情况下与和昌公司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二审法院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认定违反该法规定会损害国家对建筑活动的监督权,并由此认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无效,并无不当。”
那么根据前述法律规定和案例,是否就得出没有设计资质签订的合同必然无效呢?
法条链接
《建筑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建设工程是指为人类生活、生产提供物质技术基础的各类建筑物和工程设施的统称。按照自然属性可分为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和机电工程三类,涵盖房屋建筑工程、铁路工程、公路工程、水利工程、市政工程、煤炭矿山工程、水运工程、海洋工程、民航工程、商业与物质工程、农业工程、林业工程、粮食工程、石油天然气工程、海洋石油工程、火电工程、水电工程、核工业工程、建材工程、冶金工程、有色金属工程、石化工程、化工工程、医药工程、机械工程、航天与航空工程、兵器与船舶工程、轻工工程、纺织工程、电子与通信工程和广播电影电视工程等。
因此,《建筑法》所规范的仅是部分建设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等内容,并非涵盖所有建设工程内容。不应当然的理解为所有的建设工程均有资质要求。例如温室大棚搭建、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等应不包括其中。
案例2
2012年3月20日,银标新世纪公司、西班牙设计公司与大连北部湾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大连北部湾国际休闲生态旅游基地高尔夫球场设计合同,约定由银标新世纪公司、西班牙设计公司(以上两公司为乙方)为北部湾公司(甲方)提供高尔夫球场设计。后因设计费支付问题,银标新世纪公司、西班牙设计公司将北部湾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支付设计费22.8万元。北部湾公司反诉要求银标新世纪公司、西班牙设计公司返还合同款49.2万元。其中北部湾公司主张返还的理由之一即为银标新世纪公司与西班牙公司不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设计资质,双方间对于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的合同约定应属无效。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中论述:“北部湾公司提供的建筑法律及行政管理规定等(《建筑法》、《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从事建设工程设计的管理暂行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均不能证明适用于高尔夫球场项目设计。因此,案涉设计合同中详细约定了设计项目的内容,设计工作的详细步骤、内容、成果及进度、交付程序,以及付费数额、方式等双方权利义务责任等,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
其实很多看似无解的事件,只是观察的角度不同。坤略律师事务所将秉持独特的视角,一如既往的关注建设工程类纠纷案件的新动向、新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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