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监察法的规定,监察委员会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过程被称为“调查”,以区别于刑诉法所规定的“侦查”。将二者区分以后,刑诉法规定的关于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会见权便无法当然适用于监察委办理的案件,辩护人由此失去了职务犯罪侦查阶段(或曰调查阶段)的会见权。
职务犯罪案件律师不能会见已成定局,问题在于:公安机关办理的普通犯罪刑事案件,若涉及职务犯罪,律师能否会见?
一、问题的根源:刑诉法与监察法的冲突
活跃在一线辩护律师可能已经亲身体验过:目前不仅是职务犯罪案件无法会见,公安机关办理的部分普通刑事案件也难以会见,原因在于此类案件“涉及职务犯罪”。
根据监察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被调查人既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又涉嫌其他违法犯罪的,一般应当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其他机关予以协助。”
该条规定可归纳为“监察优先”管辖原则,其直接后果便是将部分普通犯罪案件纳入监察范围。为了更好理解此规定,试举两例:
譬如,黑社会犯罪案件本属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普通犯罪案件,但如果存在“保护伞”等类型的职务犯罪,则一般由监察机关为主进行调查;又譬如,故意杀人案件本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问题在于,如果发现杀人者为官员且涉及受贿,根据“监察优先”原则,则一般应由监察委员会为主进行调查。
由此可见,“监察优先”原则使得监察委员会的调查范围大大扩张,而律师的会见权利则被进一步压缩。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办理的涉黑涉恶等案件,律师在侦查阶段即可会见。若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则须经过侦查机关许可方可会见。同时,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该类案件在侦查终结前必须许可律师会见至少一次。
刑诉法与相关司法解释赋予了律师对所有公安机关办理的刑事案件的会见权。公安机关以案件涉及职务犯罪为由禁止律师会见,已经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二、法理分析
当前,看守所以案件涉及职务犯罪为由不允许律师会见并不在少数。理由可能是:监察法规定涉职务犯罪案件以监察委调查为主,而监察委调查期间不允许律师会见,故整案不允许律师会见。
当然,当律师提出质疑时,看守所未必会提供禁止会见的依据,又或者是出具某些官方文件应对律师的质疑。
实际上,涉职务犯罪案件的调查或者侦查可细分为两种情况:
1、涉职务犯罪案件,职务犯罪部分由监察委员立案调查,普通犯罪部分由公安机关立案,两者相对独立。
在此种情况之下,由于公安机关行使的权力是侦查权而非“调查权”,仍然受到刑诉法而非监察法的调整,律师有权会见。监察法虽然并未赋予律师会见的权力,但也未禁止律师会见。既然刑事诉讼法已经授权而监察法并未禁止,公安机关与监察委皆无权禁止律师会见。
当然,如果案件涉及刑诉法规定的三类重大案件,公安机关与监察机关是否可以禁止律师会见则存在争议。毕竟刑诉法规定的三类案件办案主体为检察机关,从法条上看只能由检察机关禁止会见。这个问题,也许只能通过修改刑事诉讼法进行解决。
2、涉及职务犯罪案件,由监察委员会负责全案的调查,公安机关不参与或者仅配合调查但不立案。此时,整个案件办理的性质属于“调查”而非“侦查”,监察委员会可以根据监察法的规定,以监察法及刑诉法并未赋予律师在调查阶段的会见权利为由禁止会见。
当然,笔者认为调查与侦查并未本质的区别。监察法通过区分调查与侦查避开刑诉法的规定,是过渡时期的折衷。长远来看,如果立法机关一定要禁止此类案件律师的会见,则应通过修改刑诉法的方式进行。
三、展望:新刑诉法对矛盾的调和
监察法全文共九章六十九条,全文八万余字,但无一处提及律师。由于没有明确的监察法依据,监察机关自然不会让律师会见。但上述以及提及,监察法不仅剥夺了律师办理职务犯罪的会见权,还“顺带”剥夺了律师办理普通案件的部分会见权。
监察机关与公安机关能否禁止律师会见,禁止会见的依据是什么?这些问题在现存的法律框架内无法作出合理且合法的解答,必须通过刑诉法的修改对二者进行协调。
从刑事诉讼法的征求意见稿一稿说明来看,此次修法目的重点之一为“保障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顺利进行,需要完善监察与刑事诉讼的衔接机制”,并提出要完善刑事诉讼法关于“侦查”定义的表达。
具体而言,草案一稿第八条指出:将第一百零六条改为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修改为:“(一)“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等机关对于刑事案件,依照法律进行的收集证据、查明案情的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问题在于,刑诉法草案并未明确同时涉及普通犯罪与职务犯罪的案件如何进行管辖,也未对此类案件律师能否会见作出规定。草案公布征求意见后,学者也就此类问题提出了自己的意见。
笔者认为,关于律师会见的问题。若立法者偏向于认为应该赋予涉职务犯罪案件律师的会见权,则应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在案件同时涉及职务犯罪与普通犯罪时,律师可以会见;若立法者偏向于认为律师不可以会见,则可以作出相反的规定。
如果是折中的方案,或许可以分情况进行细化规定。或者先作出原则性的规定,再由监察委、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等部门联合颁布实施细则。
遗憾的是,从8月27日公布的草案二稿来看,也并未对以上问题作出明确回应。对此的理解,可能是立法机关认为该问题不重要故不必在刑诉法中提及,或者认为该类案件根据监察法的规定已经可以明确,又或者是希望第二轮征求意见中继续修改。
无论如何,笔者认为,犯罪嫌疑人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应该得到保障。虽然在反腐形势严峻的情况下,可以对律师的辩护权作出某种程度的限制,但一刀切剥夺此种权利的做法并不妥当,或者至少是缺乏足够论证的。
《监察法》背景下,涉职务犯罪案件能否会见?
作者:法纳刑辩来源:法纳刑辩

根据监察法的规定,监察委员会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过程被称为“调查”,以区别于刑诉法所规定的“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