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未动,商标先行"是许多企业在经历教训后得出的重要经验。无论涉足哪个行业或推出何种产品,企业都应提前进行商标布局,确保在产品投放市场之前就已成功注册商标。通过这样的措施,企业可以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品牌形象和知识产权,避免因商标侵权或其他问题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因此,提前进行商标注册是明智的企业在进入市场前所必须采取的重要步骤。
通过上篇我们已经知道注册商标对企业的重要性以及哪些商标应该注册,那么现在我们来分析如何运营商标以及如何应对商标侵权行为。
三、如何运营商标
商标是企业的重要资产之一,正确地使用可以帮助企业提高品牌知名度和美誉度,促进产品销售和市场拓展。商标的正确使用应该遵循以下几点:商标应该与企业的核心业务和品牌形象相符合;商标应该在使用中保持清晰、简洁、易于记忆和识别;商标在使用中应该避免与他人的商标相似,以免产生混淆和侵权风险;商标应该通过多种渠道进行宣传和推广,如广告、包装、宣传册等。
当然仅仅知道如何使用是不够的,为了提高商标的价值和市场竞争力,企业需要采取有效的使用策略。譬如在注册商标时,选择具有显著性和独特性的标识,以提高商标的独特性和辨识度;在商标注册后,积极开展市场推广和宣传活动,以提高品牌知名度和美誉度;在产品或服务上持续使用商标,以保持商标的稳定性和持续性;在市场中建立商标与产品或服务的联系,以增强消费者对商标的认知度和忠诚度。
在商标使用过程中,企业还需要注意保存相关的商标证据,以证明商标的合法性和使用情况。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证据为商标+使用时间+使用主体+地域范围。
正确保存商标证据的情形如下:
错误保存商标证据的情形如下:
(1)实际使用的商标标识与申请商标不同。
(2)合同无双方主体的盖章,不保留纸质原件只有电子扫描件;商品名称使用简写,或用型号代替;合同无对应发票;发票不标识商标。
(3)在保存媒体宣传使用证据时,只搜集报道内容,不保留该报道刊登的媒体、发表时间,或过于依赖网络信息,不保留媒体报道纸质原件只保留网络链接,不及时对网页证据进行保全存证,网络链接失效则无从取证。
(4)在保存广告中的使用证据时,有广告合同、无广告发票和付款凭证,也没有保留广告实样,使广告合同成为孤证;广告合同中不写明商标、商品。
(5)在保存市场活动证据时,所拍照的照片、视频均无法体现申请商标。
(6)在保存展会使用证据时,仅保留展会的参展商名录、邀请函、发票、合同等证据,未保留展会的照片、视频,无法证明展会中实际使用了商标。
(7)证据保存不分类、不完整,每个活动的合同、发票、照片、报道等证据不合并保存,造成后期搜集证据困难,无法形成有效完整的证据链,孤证的效力往往不被认可。
同时侵权问题也是运营商标时不可避免要面对的问题,在应对侵权问题上,为了及时发现和处理任何潜在的侵权行为或纠纷,企业需要进行商标使用监测。定期对市场上的商标使用情况进行调查和分析,关注消费者对商标的反馈和评价,及时发现和处理任何潜在的侵权行为或纠纷。如果企业在商标监测方面疏忽或不当,可能会导致商标侵权或其他纠纷。例如,“无印良品”商标之争中,日本“无印良品”在中国大陆市场上遭遇了商标侵权纠纷。原因是“无印良品”在中国大陆已经被其他企业注册为商标,而日本“无印良品”并没有在中国大陆注册相应的商标。
此外企业还要注意预防自己好不容易注册成功并使用的商标成为通用名称,因为如果一个商标在使用过程中逐渐成为某一类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就会失去其作为商标的意义和价值。例如,“阿司匹林”原本是德国拜耳公司的注册商标,现在已经成为解热镇痛药的通用名称;杜邦的“尼龙”商标,成了尼龙产品的通用名称;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优盘”商标成了计算机存储器的通用名称;美国席梦思公司的“席梦思”商标成了弹簧床垫的通用名称。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企业需要注意在使用商标时,遵循正确的使用规范和原则,避免将商标用作产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在宣传和推广时,注重对商标的保护和宣传,避免将商标与某一类商品或服务联系过于紧密。
四、如何应对商标侵权行为
(1)哪些行为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
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一)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二)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三)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以上可知哪些行为属于商标侵权行为,简单来说商标侵权行为是指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此外,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也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2)如何应对商标侵权行为
当商标被侵权时,权利人可以提起侵害商标专用权诉讼,相关法律规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原赔偿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适用惩罚性赔偿。
比如“小米”商标侵权案和“Wyeth惠氏”商标侵权案,具体案件信息如下:
小米:
惠氏:
三、结语
在商业竞争中,知识产权战略规划的制定与执行对于企业的长远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本文所说的“市场未动,商标先行”的理念,强调商标在市场拓展中的先导作用,以及商标战略在企业知识产权战略中的核心地位。
商标作为企业的重要资产,不仅代表着企业的形象和信誉,更直接关系到消费者对产品的认知和接受程度。在开拓新市场、推出新产品或服务前,企业应先进行商标布局的规划,确保商标与产品或服务的定位相符合,并尽可能降低未来可能出现的商标侵权风险。同时,企业应重视对商标的维护和监测,及时发现并解决潜在的商标问题,以保障企业的品牌形象和市场竞争力。
“市场未动,商标先行”的理念强调了商标在企业战略中的重要性和前置性。通过科学合理的商标战略规划,企业不仅可以提高品牌价值,扩大市场份额,还可以有效规避潜在的商标风险,确保企业的长远发展。在当今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中,重视并实施商标战略是企业不可或缺的重要任务。
企业知识产权战略规划之——市场未动,商标先行(下篇)
作者:曾丽来源:汉盛律师事务所

"市场未动,商标先行"是许多企业在经历教训后得出的重要经验。无论涉足哪个行业或推出何种产品,企业都应提前进行商标布局,确保在产品投放市场之前就已成功注册商标。